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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税收优先权对银行抵质押权实现的影响

 枫雨书轩 2023-02-0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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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和审查贷款风险时,银行应对抵押物评估和贷款抵押率进行调整,以确保税务机关主张税收优先权后,还有足够的抵押价值资产清偿贷款本息 

  银行在抵押贷款调查审批、贷款风险审查时,大多注重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物权利实现的变现风险,涉及到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一些银行只注重在建工程抵押权优先对银行抵质押权实现形成的风险,而忽视了税收优先权对银行抵质押权实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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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先权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清偿风险

  2014年9月,某造纸有限公司向某农商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以公司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原材料芦苇设立动产抵押,贷款期限一年,用于公司流动资金周转。2015年1月,该公司以“不能支付到期债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现已全面停产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某农商银行申报债权总额2081.97万元。在重整期间,因管理人制订的重整计划未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程序终止,宣告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征得某农商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将抵押物芦苇变价处理。2018年2月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就税收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进行释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税收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将某农商银行优先债权受偿金额948.55万元调整为706.11万元,减少农商银行实际受偿额242.44万元,降低抵押优先债权受偿率25.56%,增加了农商银行的贷款清偿风险。

  税收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的实现发生冲突时,税款征收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实现,即公权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没有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质押担保方式保证该债权实现的债权。如果借款人既没有缴纳税款,又没有清偿未设定抵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是破产法就企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定,税收优先权滞后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公司法也将税收优先权规定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之后,这都体现了国家法律注重和保护职工利益的原则。

  企业所欠税款发生在抵质押权的设定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其税收优先权先于抵质押权、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虽然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了抵质押权或留置已经发生,但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其财产抵质押权设定或被留置之前,那么国家税款的征收应当优先于设定的债权担保权的实现。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款优先权的规定,在处理抵质押和留置财产、实现抵质押权时,税收优先权先于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优先权,其宗旨在于保证国家税款优先征收的公权实现。

  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高度关注税收优先权,尽可能规避税收优先权给银行造成的法律风险。

  贷款申请时应要求企业报送近三年的纳税和欠缴税情况。在企业申请贷款时,银行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的规定,在企业报送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和抵押物的相关资料时,要求企业提供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以利于银行了解企业的资信情况和欠税情况。银行应将企业提供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应交税金明细表》,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中“应交税费”和“递延税款贷项”进行核对,掌握企业设定抵押时所欠税款的发生时间、税种和金额。在考虑和审查贷款风险时,银行应对抵押物评估和贷款抵押率进行调整,确保税务机关主张税收优先权后,还有足够的抵押价值资产清偿贷款本息。

  贷前调查时应到税务机关核实借款人欠税情况。在组织贷前调查时,银行应向税务机关了解借款人纳税情况,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借款人)的欠税情况。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说明欠税情况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抵质押权人向税务机关请求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权利。国家税法确定了税收优先原则,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抵质押人的合法权益,化解抵质押权人因不了解纳税人存在欠税情况而增加的风险,税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和“应抵押人、质押权人的请求提供纳税人有关欠税的情况”的义务。因此,银行在贷前调查时应向税务机关核实借款人欠税情况,主动规避税收优先权带来的贷款清偿风险。

  贷后管理应关注借款人纳税申报和欠税缴纳情况。在贷后管理时,银行应关注借款人的纳税申报和欠税缴纳情况。取得贷款后,借款人如果缴纳了设定抵质押时所欠税款,使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灭失,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银行在实现抵质押权时,税务机关对借款人所欠税款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因此,银行应当在贷后管理中关注借款人纳税申报和欠税缴纳情况,掌握借款人欠税缴纳的证据和相关情况,防止借款人借用税收优先权,将设定抵质押后的欠税款作为设定前的欠税款申报,减轻偷逃税款的责任,造成银行贷款损失或逃废银行债务。

  实现抵质押权时应尽可能规避税收优先权。为了追求高利润,许多借款人不顾经营风险,利用手中的财产尽可能地设定抵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向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其中不乏有拖欠国家税款的借款人利用其财产设定抵质押权或留置权向银行贷款。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要求欠税的纳税人在进行抵质押时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欠税情形;抵质押权人在接受抵质押担保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资信和欠税情况;国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定期公告和提供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银行作为抵质押权人和财产留置权人应当依法遵守执行,尽职调查、全面审查,谨防借款人贷前欠税情形,在实现抵质押权或留置权时应尽可能规避税收优先权,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筑牢“防火墙”。(作者:湖南津市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张克新,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8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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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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