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石锤】还等什么周五,全面注册制来了!(附平移的IPO企业)

 静思之 2023-02-01 发布于江苏

图片

编辑:大锤


昨天,我们整理了一下市场传言,一个是全面注册制的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在周五发布,另一个是“红绿灯”行业审核细则,但很遗憾昨天的文章被强制删除掉了。

图片

可能也是昨天的传言,把压力给到了监管层这边,都不用等到周五了,2月1日下午收盘后,证监会【官宣】全面注册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及多份文件,简单来说就是,爸爸还没说话,你插什么嘴?

图片

大家关注的无非就是交易所过渡期安排情况、主板IPO财务指标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编辑部简单画一下重点,大家来看

一、交易所关于全面注册制改革过渡期安排和衔接的具体规则(上交所为例)

一、【10个工作日过渡期】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所接收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以下简称主板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本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主板在审企业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将前期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一并报送。
二、【审核顺序不变】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主板在审企业,本所对其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本所对其的审核顺序,本所按该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主板在审企业未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已审议通过的不受影响】主板首发在审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
2.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在初审会意见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
3.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4.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本所自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
5.主板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四、处于中止状态的主板在审企业,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所按相关规定继续中止。中止情形已消除的,经审核确认,恢复对其发行上市审核。
五、主板在审企业报送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如需)的时限要求,延长至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本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的时间。
六、本所在受理环节,要求主板首发在审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主板并购重组在审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应在9个月有效期内。
七、【科创板新要求】在本所审核中的科创板企业,应当根据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实施的注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更新申请文件,于全面实行注册制主要规则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更新版申请文件可在下一次提交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予以提交。
八、发行人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全面实行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

二、主板IPO财务指标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
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十七条 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诺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
第十八条 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和程序等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和相关业务细则;
(二)在审企业名单、企业基本情况及审核工作进度;
(三)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
(五)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主体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一)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二)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三)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内
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四)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
(五)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可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74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行)》(证监会令第167 号)同时废止。

四、沪深主板需要平移的IPO企业

沪主板
图片
图片

深主板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