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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后未起诉部分,法院还要处理吗?

 新用户49686918 2023-02-01 发布于黑龙江

汪正楼律师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比如,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未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提起了诉讼。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则,法院只能就当事人的诉请作出支持或驳回的判决。当法院按此规定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请,而仲裁裁决因起诉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将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的请求将落空。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解决的办法就是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对仲裁委的裁决事项予以确认,司法实务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在人社部、最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出台之后,这个问题就统一明确了,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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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

案例来源

案号:(2021)鲁02民终6128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乔某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将乔某派遣至某保安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办理工伤保险。

2018年9月3日,乔某发生工伤,鉴定为伤残玖级。

2019年11月21日,乔某以劳务派遣公司、保安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请求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保安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裁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乔某工伤保险待遇;保安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保安总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安总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乔某、劳务派遣公司均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保安分公司是保安总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对保安总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保安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安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务派遣公司和保安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乔某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要求保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保安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仲裁裁决保安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与法有据,应当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乔某、劳务派遣公司均未提起诉讼,应当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经审理保安总公司的起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保安总公司诉讼请求的同时,确认相关仲裁裁决项,一审判决未在判决中确认相关仲裁裁决项,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对相关仲裁裁决项予以确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乔某工伤保险待遇;保安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保安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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