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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男子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婚后房本上都加了妻子名字,几年

 xjlawer 2023-02-02 发布于江西
浙江杭州,男子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婚后房本上都加了妻子名字,几年后,妻子起诉离婚,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规定要照顾女方,所以她该分60%的房子。男子不愿意了,说这房子是我的婚前财产,和女方有啥关系,她凭啥分?

妻子乔女士起诉的时候说,丈夫王先生婚后也不出去工作,全靠啃老生活,家里开支大部分都是她负担,她觉得太累了,而且丈夫也不关心她,所以要求离婚,还要求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自己三套房子,两套出租,收入稳定,没必要工作,反而是妻子频繁换工作,还三天两头和他吵架,动不动提离婚,回娘家,家里的事都由妻子决定,女儿也是他照顾,家里开支都是他负责,也觉得很累,同意离婚。

但他说,买房子时,他跟妻子都不认识,只是办房产证时,已经结婚,根据政策只能办在两个人名下,所以这房子其实就是他的婚前财产,不该分割。女儿一直由他照顾,所以该由他抚养。

【家子说法】

一、房子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就本案来说,王先生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意外情况,这三套样子确实是他的婚前财产。

但是,问题在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对于房子这种不动产来说,一般是根据登记为准的。现在王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了乔女士的名字,把房子登记成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那就它原则上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原则,其实在相关司法解释里也有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结婚以后,双方约定,把一方个人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另一方名下,或者登记为双方共有,属于赠与行为。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可以随时反悔,不再赠与,但如果登记完了,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再撤销的。

现在王先生把房子登记成两个人共有的,就由个人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是需要分割的。

二、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

但是,房子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天然就是一人一半。

因为法律上,共有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一种是按份共有。

其中共同共有一般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比如是说夫妻关系,是指两个人对房屋都有所有权,不区分份额。

而按份共有是指所有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

由于共同共有是不区分所有权,所以绝对不等于各50%的按份共有,在这个案件里,王先生将房产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各占50%的按份共有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

对于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虽然其中要求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也要求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根据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在分割财产时,需要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综合进行分割。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乔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本案例来源于杭州西湖区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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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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