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擦亮慧眼吧!

 璞琳说法 2023-02-03 发布于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商标法的文章和资料(九)

——————

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擦亮慧眼吧!

黄璞琳

所谓第35类商标是“万能商标”的说法,根本不成立,企业务必擦亮慧眼,不要白费工夫。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底印发《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指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具体来讲,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如,淘宝、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商提供的服务,但不包括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商场超市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不属“替他人推销”服务,二者也一般不判类似服务,当然也有些法院在个案中,判二者属类似服务,但一直争议较大。当然,商场超市为入场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统一结算、店内促销等服务的,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第35类的“广告宣传”服务,是指广告业经营者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服务,并不包括广告主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

在我国,除药品、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零售或者批发服务开放了商标注册外,其他商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其他商品销售服务)并未开放商标注册,在这些其他商品销售服务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也不可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另外,如果自己并未实际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项目,仅以防御为目的,或者以抢占为目的,注册第35类服务上的商标,很可能会因为商标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商标,而被他人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从而得不偿失。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