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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你并不需要QFLP

 沧海为书 2023-02-03 发布于海南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汪灵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近来,一个颇有意思的跨境资产管理市场的现象是QFLP的走红。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通常指的是境外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然后以此实体作为普通合伙人(GP),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有限合伙人/LP)募集人民币或外汇资金,然后将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的一种跨境投资安排。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议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实,QFLP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2010年,上海市就率先试点了QFLP,截至目前已经有86家QFLP在上海成立①,累积吸引境外投资基金约400亿人民币。

在2010年上海试点之后,青岛和天津陆续在2011年加入QFLP试点。随后,QFLP陷入了一段较长时间的沉寂。直到2017年之后,贵阳、平潭、珠海、广州、厦门、苏州又陆续加入。而海南、深圳和北京是晚到2020-2021年才加入QFLP试点。迄今,差不多有近20个城市已经开展了QFLP试点。

为何12年前就已经推行的试点项目,在过往差不多10年的时间中遗世独立,却在最近2年内成为一个资产管理界的网红?个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QFLP投资范围的显著扩张。即,近2年来,在各试点城市主管部门(地方金融办)的许可之下,QFLP可投资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非上市企业股权”,而是拓展到了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投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更宽广的投资范围。

总结而言,QFLP的优势在于给境外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以投资于境内一级市场资产的机会。但是,QFLP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原生劣势,尤其是(1)漫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程序,及(2)有限的QFLP投资额度,使得QFLP并不适用于速战速决或仅致力于股权投资的境外投资者。

一、QFLP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耗时较长

绝大多数QFLP试点城市的政策,都要求QFLP境外投资者人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QFLP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仅有的上海和海南②的政策例外是:如果QFLP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LP)都是境外投资者,也就是说,若QFLP基金的GP不向中国境内的LP募集资金,则在上海和海南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不在中基协备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般而言,从机构设立到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耗时最快也要数个月之久,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耗时1年以上的也是比比皆是。

对于投资时间敏感、投资者之间竞争激励的项目,如果几个月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尚未完成,投资机会就可能已经不在了。标的资产的持有者不可能一直等待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何时完成都不确定的潜在投资方。

二、QFLP投资额度较小或实际使用比例不高

QFLP基金的可投资规模,取决于QFLP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能力,以及各试点城市主管单位批复的QFLP基金管理人投资额度。

在实践中,QFLP基金管理人需将已经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及拟投资规模在申请材料中,向试点城市QFLP主管单位说明清楚,由QFLP主管单位与当地外汇局等机构商议协调,然后为每一个QFLP基金管理人核定一个投资额度。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其设立的各QFLP基金产品之间自由安排单只QFLP基金的境外资金募集规模,但各单只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本金之和不得超过QFLP主管单位同意的QFLP基金管理人境外资金募集总规模。

从各试点城市已经核准的QFLP投资额度来看,普遍的额度并不大。以上海为例,从2010年开始至今,12年间成立了86家QFLP机构,累积吸引境外投资基金约400亿人民币,平均每一家QFLP机构获批准的投资额度不到1亿美元。虽然有不少的QFLP机构确实获得了较大的投资额度,但是并没有充分利用,实际上从境外募集的资金比例较低。

三、比QFLP效率更高、程序更简的投资渠道

如果境外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就是对境外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并无意从事“上市公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投资,不会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也不投资于“夹层、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则完全没有任何必要设立QFLP。

对于希望速战速决完成境内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的境外投资者而言,有3个比QFLP更好的交易模式可用:(1)直接跨境收购股权;或(2)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或(3)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FLP)”收购。

3.1 直接跨境收购股权

在此交易模式之下,只要被收购企业所在的行业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境外投资者和境内企业的股东之间就可以接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进而支付收购对价、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完成跨境股权收购。收购对价的币种,可以是外汇,也可以是人民币,对于收购不会产生影响。整个收购中的资金流,无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或行政许可。

3.2 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

在此交易模式之下,境外投资者先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然后以此外商投资企业为载体,对境内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收购的资金可以来自于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或外债资金,资金的币种可以是外汇,也可以是人民币。当然,此收购也须满足境内目标公司行业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或《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内的要求。

3.3 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收购

此交易模式与3.2模式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异,区别在于收购的主体从“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改换成了“外商投资合伙”。此外,两者在税务的处理上也会有所不同。

结语

QFLP作为一个小众的跨境资产管理渠道,随着其可投资范围的扩张,焕发出新的活力。但对于那些意图仅为股权投资,且对交割时间要求很高境外投资者,完全没有必要选择QFLP。更何况,同时设立QFLP和选择其他投资渠道并不冲突,可以同时存在,选择使用。

① 上海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截至2022年11月22日)

https://jrj.sh.gov.cn/QFLP185/20221124/ee3812b4e1194467bf566940238e247a.html

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http://jrj.hainan.gov.cn/sjrb/0400/202210/01a242d6ef114ecfb5173bbf3dc3d6c6.s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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