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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可以弥补亏损,但能用于分配股息红利吗?

 枫雨书轩 2023-02-03 发布于四川

问:我司为外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现在盈余公积达到一亿(每年董事会决议都决定计提),问盈余公积能否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

答:一、政策文件

1、《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五十一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公司公积金使用的规定。 

由于公司的公积金是按照特定的目的提留的,使用时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如果公积金的使用违背提取目的,不仅将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会损害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公司公积金应当使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在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有时盈利,有时亏损。如果公司盈利时将利润完全分光,当公司出现暂时的亏损时会减少公司的资本,公司将很难发展。有了公积金作为储备金,当公司亏损时不仅可以弥补资本的亏空,而且还可以动用一部分作为红利进行分配,使公司在保持原有经营规模或者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调整经营政策,尽快地扭亏为盈。

公积金弥补亏损实际上起到了维护公司信誉和抗御经营风险的作用。公司应当首先动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当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时,用当年的利润弥补,当年的利润仍不足以弥补时,可以用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弥补。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实力,这需要增加投入。如果公司对外募集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手续复杂,成本较高。如果公司用公司的公积金来扩大公司的生产或者经营规模,手续简单,成本也较低。  (3)增加公司的资本 增加公司的资本是指增加公司的注明资本。将公司的公积金用来增加公司的资本,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将公积金增加为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增加股东的投资,对有限责任公司是按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其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来增加其出资额,一种是增加公司的股份数,另一种是不改变公司的股份数,增加股份面值。  资本公积金应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充实,依照本条规定,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同时,为保证公司有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等,本条对将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增加公司的资本数量做出了限制,规定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为资本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实务分析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实际上是对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一种限制。提取盈余公积本身就属于利润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积相对应的资金,一经提取形成盈余公积后,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

企业财务通则也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实务中,我们并没有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中看到盈余公积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直接规定,那是否就意味着盈余公积不能用于利润分配了呢?

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股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的转换。

企业以盈余公积补亏时,实际上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数额,也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

至于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上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循环周转。

企业经营中常常有盈有亏,如果盈利时不计提盈余公积,那当企业亏损时可能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维持经营,当有前期盈利时计提的盈余公积作为一种储备的情况下,发生亏损时就可用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同时为了回报股东,也可弥补完亏损后还可以动用一部分盈余公积作为红利进行分配,使公司股东也可获得稳定的投资分红回报,这也是公司法释义中表述的原则。

此时我们需要从法理上去理解,既然亏损状态下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可动用盈余公积发放股息红利,那盈利情况下,也理应可用盈余公积去发放现金股利,唯一需要限制的是发放现金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不能低于实收资本的25%。

盈余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其如何使用取决于所有者也即股东的意愿并受法律的强制性限制,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使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则参考公司法的释义精神,我们认为贵司计提结余的盈余公积完全可以用于股息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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