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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奖金、年休假折算、异地出差补贴、入职补贴等纠纷

 律师戈哥 2023-02-03 发布于河南

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周进入职之前曾通过猎头向周进发出两份录用通知函,其中英文版(翻译件)录用通知函载明:……4)绩效奖金:自就职第一年起,按照现行公司政策,以12个月基本工资的30%作为绩效奖金的目标金额。……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预算、公司政策和或员工工作表现等等因素的变化而具体决定。中文版录用通知函载明:……4)绩效奖金: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政策,自第一年加入公司起,以12个月基本工资的30%作为公司激励绩效奖金基数。……实际发放的绩效奖金将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预算、公司政策和/或员工绩效等因素决定。


2018年7月16日,周进进入欧文斯科宁公司工作。周进每月基本工资58,240元,职级为4B。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为2018年7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OperationsHRBP。


欧文斯科宁公司激励计划载明:如果出现离职的情况……12月31日之后但在支付前离职:有资格领取公司和个人部分,个人部分金额由员工上级主管确定。……被评定为未达到公司满意的员工没有资格获得个人部分,只能获得公司部分;目标奖金分为个人和公司两部分,公司部分由业务单位息税前利润业绩和合并调整息税前利润构成,适用于所有参与者;个人部分基于员工的整体绩效表现,由员工上级主管建议。4级公司部分占比为50%,个人部分占比为50%。个人部分评级水平和CIP指导标准为:表现出众(5%),140%+(平均150%);表现强劲(40%),100-140%(均值115%);表现良好(50%),60-100%(均值90%);未达公司满意(5%),0%。周进对欧文斯科宁公司激励计划是知晓的,而且其作为人力资源主管也在工作中运用过。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入职签约奖金协议载明:“我们很高兴为你提供总额60,000元(本地货币)的签约奖金,如果你成功通过试用期,就可以在下个付薪日收到50%的奖金,剩余奖金将在你入职公司并连续为公司服务12个月后支付。……签约奖金发放的前提是你在公司连续工作24个月。……如果你在第二个12个月主动离职(出于上述同样的原因),应当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或当天退还第二笔签约奖金。……。”


欧文斯科宁公司员工手册3.4加班工资……6)获得部门经理同意后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晚上8点的,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超过4个小时的,可申请报销限额为每餐人民币30元的餐费补贴以及办公地和员工住所地之间的出租车费,但公司已提供免费餐的除外。……3.7员工体检……2)员工需统一前往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公司不再报销额外的体检费用。各地分支机构如公司无法统一安排,则由员工凭医院开具的正规体检发票经人力资源部核查确认后报销相关体检费用(发票开具日期应在人事部通知的体检时间范围内)。3)员工应利用假日、年假期间去体检,公司不再另行给予体检假期。……4.3带薪年休假……5)公司鼓励当年年假当年休完。员工应当主动计划年休假,公司将根据具体业务需要予以安排。如有特殊情况,员工有责任主动与您的主管/经理协商,在获得主管/经理批准后可将当年剩余带薪年休假延期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休完。6)不论何种原因,延期的带薪年休假在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如果还没有用完,将被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并无任何补偿。7)在聘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前的通知期内,员工不能擅自决定休年假而减少提前解除合同的天数。……公司要求员工在离职前在合理安排好交接工作和相关事务的前提下,根据主管/经理的安排休完剩余的年假。对于员工有未使用的年假,在获得主管/经理书面批准的前提下,公司将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折算现金支付给员工。


欧文斯科宁公司中国差旅及招待费政策和指导,载明:申请者的职责:……2.按制定格式如实详细地填报商务旅行时发生的所有合法费用,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单据,确保遵守中国差旅及招待费政策和指导;3.所提交的商旅费用报销应得到有效的批准;当被质疑存在偏离政策/法规的事项时,申请者需要做出充分解释;……。3.1.2员工因公务离开居住地而产生的餐费可以予以报销。公务出差始于员工达到居住地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前往商务目的地。公务出差结束于员工回到居住地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3.1.3餐费根据发票实报实销。国内每天不超过人民币150元,按日结算,不能多日累积。国外没有限额。……。3.1.4工厂员工因公而耽误了工作餐,或者员工加班,可以在每餐30元以内实报实销。……3.5.2酒店标准,酒店标准不高于4星级。对于那些酒店价格(含税金和服务费等)每日低于人民币600元的5星级酒店,假如便于出差和拜访客户,公司考虑员工可以灵活选择这种5星级酒店。通常,公司强烈建议员工选择不高于4星级的酒店。假如选择的酒店超过4星级并且酒店价格(含税金和服务费等)每日高于人民币600元,必须获得以下人员的审批……。4.不能报销的费用,……未经批准的旅行、交际应酬费或捐赠;……。


欧文斯科宁公司中国国内异地派遣和转移政策规定,……依据岗位要求和当地候选人情况,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将决定是否提供以下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异地派遣补贴。……对于中国国内派遣邀约,业务集团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应当将其提交至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和亚太区人力资源薪酬福利负责人进行批准确认备案。


周进在职期间,负责欧文斯科宁公司位于余杭、常州和青岛的三家工厂人力资源管理。周进在职期间曾向欧文斯科宁公司领导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异地派遣补贴,但欧文斯科宁公司领导对此并未同意。


2019年1月29日,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将周进的工作地点从上海调到常州,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本次调动不会改变周进的薪酬和福利、基本工资以及年度绩效奖金目标比例。周进在沟通函上签字确认。


2019年6月25日,周进原上级景某向周进等员工发送电子邮件,载明:“……2.周进的工作地点将需要变更到余杭,保证至少一个月三个星期的时间给到余杭工厂提供全面的支持。周进在7月份完成转移准备工作,8月1日正式去余杭。……。”


2019年7月31日,周进向景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我已经在余杭租房,这周五搬入。”2019年8月5日,周进向景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另外,你知道的,我可以克服地点距离的困难去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但却没有任何异地派遣补贴和交通上的支持,所以,请允许我有一些灵活空间来安排好工作和生活。”


2019年8月16日,景某通过电子邮件向周进等员工告知,欧文斯科宁公司上级领导希望节省差旅费用,如果判断出差是必要的,请提前邮件获批。


2019年11月11日,周进原上级卢某向景某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为年度绩效评审-周进,载明:“我正在进行团队年终绩效评审。鉴于按照公告,周进分属余杭管理团队,我想对他年度绩效给出意见:我强烈建议给予他'未达到公司满意’的评级,原因是:1.缺少人力资源专业知识;2.对日常经营管理毫无贡献;3.在生产率改进方面缺乏紧迫意识。”


2019年11月29日,周进未安排人员值守余杭工厂人力资源办公室,导致景某因急务无法找到对接人员。景某为此向周进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原因,周进回复称其在常州,余杭工厂人力资源办公室其他人员休假,并称以后会妥善安排。


2019年12月23日,周进向欧文斯科宁公司申请休年假,次日,周进到上海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体检。2019年度,欧文斯科宁公司对周进的年终绩效结论为未达到公司满意,并制作了相应的绩效考评概述
2019年度欧文斯科宁公司激励计划公司部分系数为44%。2019年度,周进已经休年休假6.50天,尚余3.50天年休假未休。


2020年1月8日,周进向欧文斯科宁公司提出辞职,周进的上级领导于当日予以批准,并注明周进在欧文斯科宁公司处的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2月28日。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28日,周进未到欧文斯科宁公司处打卡考勤。


2020年2月19日,欧文斯科宁公司向景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2019年的公司激励计划是按照所有三项业务和欧文斯科宁整体的息税前调整利润确定金额的。因此,2019年公司激励计划公司部分资金池确定为目标的44%。……4级按公司表现分配比例50%,个人表现分配比例50%分配奖励金。


2020年2月28日,景某发送电子邮件,称周进将于2020年2月29日离开欧文斯科宁公司去寻求外部的职业机会,并感谢周进过去工作中做出的贡献,告知原由周进负责的工厂直接汇报给景某。


周进离职后,多次通过微信和电子邮件向其原上级景某询问绩效奖金情况。景某进行了回复,并告知周进绩效奖金将在2020年3月底支付。


周进在职期间,曾将连号发票拆分为不同日期进行报销。周进离职后向欧文斯科宁公司申请报销,其中包括:1.2019年12月20日上海出差,交通费99.06元(包括余杭工厂到高铁站租车费33.56元、高铁票余杭到上海虹桥65.50元);2.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上海出差,交通费259.74元(包括上海虹桥至酒店出租车费95.48元、酒店至上海虹桥车站出租车费77.26元、高铁票上海虹桥至余杭53元、余杭高铁站到余杭工厂出租车费34元)、住宿费450元(上海陆家嘴亚朵酒店)、餐费65元(上海午餐费);3.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常州出差,交通费233.08元(包括住处到南通汽车站出租车费24元、南通到常州的汽车票56元、常州工厂到酒店的出租车费28.98元、酒店到常州工厂的出租车费44.10元、常州东站到南通汽车票费54元、南通汽车站到住处的出租车费26元)、住宿费528元、餐费210元(常州晚餐费135元、常州午餐费75元);4.2020年1月2日到余杭工厂,交通费(包括余杭高铁站到余杭出租车费40.54元、余杭晚上加班出租车费15.90元);5.2020年1月3日上海出差,余杭到上海虹桥高铁车费65.50元;6.2020年1月6日,余杭餐费150元;7.公司同意报销的款项为2020年1月6日,交通费(140.50元+29元),2019年12月报销款234.36元,2020年1月报销款269.65元,2020年2月报销款244.56元。


2020年4月28日,周进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1.2019年的年终绩效奖金差额163,537.92元;2.2019年至2020年9.50天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76,314.50元;3.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异地派遣补贴106,272元;4.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5.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报销款1,231元。2020年7月6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周进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周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周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判令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差额163,537.92元;2.判令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2019年度和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50,876.32元;3.判令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异地派遣补贴110,272元;4.判令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5.判令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周进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差旅报销款2,116.82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周进称,第一,关于绩效奖金。经折算后,周进已经拿到了2018年度全额绩效奖金。第二,关于周进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周进在职期间,有的会议因为时间多次变更,而周进出差频繁,故部分会议未参加,这也是符合情理的。没有参加的会议周进都通过各种方式请过假,并非不服从工作安排。第三,关于发票报销。由于周进出差频繁,有时在小餐馆就餐没有发票,可能在报销时会将一次就餐的发票分摊到其他没有发票的就餐报销上,欧文斯科宁公司都是允许的。2019年12月23日,周进原是申请年假,但办完私事后又参与了工作,所以是休假转为出差。次日,周进是就近到上海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体检。欧文斯科宁公司应该报销相应的费用。第四,关于周进剩余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周进未休完的2018年度年休假延续至2019年度。2020年1月8日之后,周进按上级的要求在家办公,故而没有打卡记录。第五,关于出差审批。由于周进出差频繁,为了便于管理,在长三角地区,周进的出差可以自由安排,无需事前审批。


欧文斯科宁公司称,第一,关于绩效奖金。2018年度周进并未获得全额绩效奖金,其中折算比例是23.15%,个人系数为95%,公司系数为14%,故周进个人部分绩效奖金为44,336.88元,公司部分绩效奖金为6,533.86元,合计为50,870.74元。欧文斯科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周进发放的146,528.99元包含了上述绩效奖金,构成为基本工资58,240元+13薪25,928.77元+绩效奖金50,870.74元+签约奖金30,000元,扣除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第二,关于周进在职期间工作情况。周进在职期间,对常州工厂行政职位取消事项推诿执行;未经内部批准流程就擅自批准员工晋升,处理到期不续约员工时采取措施不当,2019年11月29日余杭办公室未安排人员职守,导致紧急公务不能及时处理。

第三,关于出差报销。欧文斯科宁公司要求实报实销,从未允许过员工将连号发票分摊到不同日期报销。周进的这种行为是欧文斯科宁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另外,关于周进离职后的报销,欧文斯科宁公司未批准过周进于2019年12月20日到上海出差,未批准过周进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到上海出差和体检,未批准过周进于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到常州出差,未批准过周进2020年1月3日到上海出差。故对应的报销申请欧文斯科宁公司均不予认可。另外,周进申请报销的2020年1月2日高铁站到余杭工厂出租车费40.54元、同日下班出租车费15.90元和2020年1月6日在余杭的餐费150元不符合欧文斯科宁公司的报销条件,故不予报销。欧文斯科宁公司同意报销的款项918.07元(包括2020年1月6日交通费169.50元、2019年12月报销款234.36元、2020年1月报销款269.65元、2020年2月报销款244.56元)已经支付给了周进。2019年12月23日,周进申请年休假,次日到上海爱康国宾体检中心体检。首先,2019年12月23日,周进并未为欧文斯科宁公司工作,而且爱康国宾体检中心在全国多地开设营业点,其中在杭州余杭就开设了营业点,周进没有必要到上海进行体检,并让欧文斯科宁公司支出不必要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关于周进年休假。不同意周进要求2018年年休假延续使用到2019年。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员工手册,上一年的年休假要延续至下一年,需要经过审批。由于欧文斯科宁公司对周进的工作表现本身并不满意,故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28日就不想周进继续来公司工作了,让周进把剩余的年休假都休完。第五,关于出差审批。周进负责的工厂位于余杭、常州和青岛,周进平时常住在余杭,故去常州有可能存在没有审批就去出差的情况,但去青岛是要审批的,去其他地方也是需要审批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保护。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第一,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周进主张的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公司部分欧文斯科宁公司已经支付给周进46,126元,个人部分欧文斯科宁公司因周进的绩效等级被评为“未达到公司满意”,故未支付给周进。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年度绩效奖金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向周进发出的录用通知函,无论是英文版还是中文版,均明确了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将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的经营状况、预算、公司政策、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来决定,12个月基本工资的30%是绩效奖金的计算基数或目标金额,且结合欧文斯科宁公司对周进2018年年度绩效奖金构成的说明,可以得出欧文斯科宁公司处的年度绩效奖金金额不是固定的,而是浮动的。其次,周进2019年度绩效奖金公司部分金额是否存在差额。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提供的下发给各部门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2019年度欧文斯科宁公司激励计划公司部分系数为44%,故周进2019年度绩效奖金公司部分金额不存在差额。周进虽主张对此系数不予认可,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纳。

再次,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2019年度绩效奖金个人部分。如上所述,绩效奖金和员工个人工作表现存在密切关联。2019年度,周进存在将连号发票在不同日期申请报销的违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工作安排不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欧文斯科宁公司将周进的绩效等级被评为“未达到公司满意”并非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在此情况下宜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激励计划,被评为“未达到公司满意”的员工,无权获得2019年度绩效奖金个人部分。综上,周进要求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2019年度和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周进2019年休假6.50天,尚余3.50天年休假未休。2020年度,折合周进的工作时间,周进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周进于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8日均未到欧文斯科宁公司出勤打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欧文斯科宁公司曾安排周进在家办公,或周进在此期间曾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安排为欧文斯科宁公司提供劳动的证据,故对欧文斯科宁公司主张此期间安排周进将2020年度年休假休完的主张予以采纳。现欧文斯科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周进主管或经理曾批准周进将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休完,故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周进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根据周进薪资标准,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周进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743.91元。


第三,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计7个月的异地工作各项补贴。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首先,不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周进异地工作各项补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其次,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制定的中国国内异地派遣和转移政策,依据岗位要求和当地候选人情况,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将决定是否提供以下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异地派遣补贴。对于中国国内派遣邀约,业务集团人力资源负责人应当将其提交至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和亚太区人力资源薪酬福利负责人进行批准确认。周进未能提供欧文斯科宁公司相应的领导作出决定给予周进异地工作补贴的决定或批准。欧文斯科宁公司实际也从未向周进发放过异地工作补贴。再次,根据周进的多份电子邮件,周进对欧文斯科宁公司不予对其发放异地工作补贴的情况是明知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向员工发放异地工作补贴是欧文斯科宁公司提升异地工作员工福利待遇方法之一,但具体是否向员工发放异地工作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范围,故对周进要求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异地工作补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首先,周进已经实际取得了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的6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入职签约奖金协议,欧文斯科宁公司为周进提供了6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该协议约定如果周进通过试用期,就可以获得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如果周进连续在欧文斯科宁公司工作未满24个月,则周进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现周进在欧文斯科宁公司未能连续工作满24个月即主动离职,理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故周进要求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欧文斯科宁公司是否应支付周进出差报销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周进主张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的报销款系周进离职后向欧文斯科宁公司申请的报销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周进离职后向欧文斯科宁公司申请的报销款总金额为3,024.89元,欧文斯科宁公司已经支付报销款918.07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周进主管于2019年8月16日发送的电子邮件,对员工出差要求提前邮件审批,鼓励员工节省差旅费用。该要求有利于欧文斯科宁公司差旅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符合情理,周进理应遵从。现周进不能举证证明其曾就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3日到上海出差曾获得批准,故欧文斯科宁公司拒绝对相应的费用予以报销符合情理。其次,对于周进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到常州出差的费用,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的陈述,由于周进负责常州工厂日常人事管理,故周进去常州的出差并非每次都会事先审批,加之周进在常州出差期间住宿费和餐饮费并未超过欧文斯科宁公司制定的中国差旅及招待费政策和指导规定的上限标准,故一审法院认为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周进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到常州出差的费用971.08元(包括交通费233.08元、住宿费528元、餐费210元)。

再次,对于2020年1月2日高铁站到余杭工厂的出租车费40.54元,由于2019年7月,周进的工作地点调整至余杭,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中国差旅及招待费政策和指导,周进从高铁站到余杭工厂的出租车费并不属于欧文斯科宁公司差旅费报销范围。对于2020年1月2日出租车费15.90元,由于周进当日离开余杭工厂时未到晚上8点,不符合欧文斯科宁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于2020年1月6日餐费150元,由于周进的工作地点是余杭,而该餐费是余杭地区的餐饮发票,不属于欧文斯科宁公司差旅费报销范围。综上,欧文斯科宁公司还应支付周进出差报销款971.08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进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743.91元;二、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进报销款971.08元;三、驳回周进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人周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三项,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第一至四项。事实和理由:一、其应按照录用函上约定的奖金基数享受2019年度绩效奖金。首先,欧文斯科宁公司的绩效奖金政策未经民主程序进行制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其次,2019年公司部分的奖金系数从100%降到44%,欧文斯科宁公司仅仅发一份群发邮件,未依法和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沟通,其对该系数并不认可。再次,对于其个人绩效评估结果,仅从欧文斯科宁公司列举的事例无法得出其绩效不合格的结果。二、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9.50天的折算工资。其实际2019年全年有年休假14天(其中4天为2018年年休假延续,10天为2019年本身年休假),已休6.50天,剩余7.50天,2020年还有2天年休假未休,因此未休年休假补偿天数应为9.50天。原审认为其2020年2月8日至28日未考勤打卡且未能证明上级安排工作,该认定有误。其系不定时工作制,且该期间其系根据上级要求居家办公。

三、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8月-2020年2月计七个月的异地工作各项补贴110,272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欧文斯科宁公司并没有在异地派遣发生之前与其就津贴事项做任何沟通,而是单方面利用职权迫使其前往余杭,其迫于职业压力先行前往余杭工作,从没有放弃自身权益,欧文斯科宁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既定的相关政策给予其异地津贴。四、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其被违法扣回的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协议中约定工作未满两年,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在最后工作日返还三万元,对此其并无异议,但在其辞职时上级领导口头答应其无需返还,故公司并没有在其最后工作日之前要求其返还或者在2月份薪资中扣除。退一步说,由于欧文斯科宁公司在2019年8月支付3万元入职签约奖时,合并工资计税,导致其当月由于入职签约奖合并工资计税而多缴纳了个税9,222元,其实际拿到入职签约奖20,778元。2020年3月欧文斯科宁公司直接从奖金中扣除30,000元,由于工资计税和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差异,此不当的个税代缴操作导致其损失6,675.40元,欧文斯科宁公司应予补偿。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欧文斯科宁公司辩称,不同意周进的上诉请求。关于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分为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两部分,周进属于四级级别,两部分权重各占50%,2019年绩效奖金公司部分比例系数为44%,其公司已经向周进支付完毕。就周进个人部分,因为周进在公司业务中有不负责任、虚报发票等行为,2019年周进被评为“未达公司满意”,公司在个人奖金发放方面有自主决定权。关于未休年休假,原审驳回了周进2020年应休未休年假补偿的请求,其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周进2020年1月8日提出辞职,至其2020年2月28日离职,周进与公司口头协商其剩余的应休未休年假,包括2019年与2020年剩余的所有应休未休年休假在该期间里休完,周进2019年剩余的年休假实际上也已在该期间休完。关于异地工作各项补贴,公司关于异地工作各项补贴的文件系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文件,不是员工手册,该文件中明确异地派遣是持续在异地工作6个月以上,周进从2019年8月被派遣到余杭至其离职,不足半年,而且最终是否支付异地补贴是要根据管理层决定,不是理所应当得获得的。根据往来邮件,周进确认余杭工作不存在异地补贴。就签约奖金,双方明确约定24个月里离职,一半的签约奖金应当退还,周进在24个月内提出离职,所以应当退还该部分奖金。综上,请求驳回周进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欧文斯科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其公司无需向周进支付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743.91元。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其公司支付周进2019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周进2019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已被批准延期至其劳动合同解除日前休完,原审法院仅认定周进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已被安排休完,而未予认定周进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已被安排休完,明显不符合事实,亦不具有合理性。周进已超额休完2019年度剩余所有应休未休年休假,其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综上,为维护其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公司上诉请求。


周进辩称,不同意欧文公司的上诉请求。关于年休假,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辞职后随意变更年休假剩余时间,故其无法在此期间安排年休假。本案中应当根据其诉请,按9.50天计算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关于周进主张的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其中公司部分欧文斯科宁公司已经支付给周进46,126元,周进对公司部分的奖金系数不予认可,缺乏依据。就周进个人部分绩效奖金,鉴于周进在工作中存在失职及违规报销等行为,周进2019年的绩效等级被评为“未达到公司满意”,故欧文斯科宁公司未支付周进该年度个人部分绩效奖金,并无不当,此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范围。周进主张其2019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应按照录用通知上的目标金额予以全额发放,而不考虑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变化,与录用通知上关于绩效奖金实际发放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周进主张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周进主张2018年剩余4天年休假延期至2019年使用,其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剩余应休未休年休假共计9.50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周进2019年尚余3.50天年休假未休,周进2020年年休假已于2020年1月8日至2月28日期间休完,并无不当。周进主张该期间其系居家办公,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欧文斯科宁公司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公司已批准周进将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延期至2020年3月休完,故原审认定欧文斯科宁公司应支付周进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8,743.91元,应无不当。欧文斯科宁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已批准周进2019年尚余3.50天年休假延期至2020年,且周进已经休完该年休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周进主张的异地工作各项补贴。根据欧文斯科宁公司相关政策,是否向员工发放异地工作补贴由公司相关领导决定,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范围。周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公司应支付其异地工作各项补贴事宜达成一致以及公司相关领导作出决定给予周进异地工作补贴,故周进要求欧文斯科宁公司支付其异地工作补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周进主张的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双方签署的入职签约奖金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周进连续在欧文斯科宁公司工作未满24个月,则周进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现周进在欧文斯科宁公司未能连续工作满24个月即主动离职,理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周进主张其辞职时上级领导口头答应其无需返还入职签约奖金,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周进上诉主张的税费问题,周进可向相关税务部门反映,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周进、欧文斯科宁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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