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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问题探讨

 书洋康乐 2023-02-03 发布于辽宁

文/迪世靖

危废的资源属性和环境属性,以及危险废物种类和类别的千差万别,决定着单一方式管理危险废物必然难以适应危废差异化的形态。比如大规模产生着、小量产生着、低风险物质等等。

对小量产生者与大规模产生者,对高风险物质和低风险物质采取无差别的管理方式,可能会给危废产生着增加了不必要的、甚至高额的处置费用;将具备资源属性的物质以摧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也会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比如小微企业,或者产生及微量企业的单位,需要与产废大户适用相同的管理程序,就存在管理的难题。小微企业的转移难题、产生极微量低风险物质的企业与大企业同样履行危险废物应急管理方式,都会带来一定的管理成本。

因此,从危险废物管控的角度,管理的出发点应该是这类物质如果加严管理或者放松管理,被管控的物质有多大的概率进入到环境中,进而对人体和环境产生危害。

因而,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我们的建议是以污染风险控制为核心,管理的情形应当是基于“合理的可能发生”的管理情形,而不是基于“最不利”的底线思维

因此,从基于“合理的可能发生的”情形这个角度来判断一个物质是按照危险废物还是副产品管理,可能会给出我们对于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管理的另外一个思路。

不管一个物质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还是副产品,其本身的危险特性是不因为外部的管理定性而改变的。我们设想一种情形,基于容易理解的角度,我们选择煤焦油来说明这种思路下的管理情形。

煤焦油被定义为危险废物,在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所经历的是产生、转移和利用;那么所有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就在这里;那么即便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焦化厂的煤焦油是否有进入环境的机会?

对于焦化企业来说,煤焦油是有价物质,煤焦油最新的参考价为4970元/吨,焦化企业将煤焦油销售给下游的炭黑企业,那么在产生、运输、或者利用的过程中,这两方都不可能将这种物质随意丢弃,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情景。

那么,在这种状况下,这类物质即便按照副产品管理,也大概率不会发生煤焦油随意进入环境,危害环境和人体的情形发生。

基于管理效益最大化考虑,对于有价物质、微量产生者、低风险物质以及不易收集的个体类豁免是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一种重要的手段。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提出了32种豁免管理的情形,我们需要理解豁免管理的意图。

对于企业,应当理解豁免管理并不是豁免物质本身的危险废物属性,也就是说被豁免的物质属性本质上还是危险废物,只是在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全过程(各管理环节)均豁免,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收集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利用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是指运输工具可不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转移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指进行转移活动的运输车辆可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转移过程中可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转移活动需事后备案。

企业应当充分理解,豁免管理仅豁免了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仍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比如煤焦油虽然在利用环节豁免,也就是企业可以将符合豁免条件的煤焦油销售至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但在转移的过程还需要采用危险货物运输工具,也需要运行转移联单。

利用煤焦油的企业不需要办经营许可证,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还需要向属地环保管理部门申请,纳入危废管理系统,否则产废单位无法进行转移。

而在管理活动中,豁免管理的第24种情形是在实践中理解偏差最多的一种情形,工业企业产生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在新的名录中实行全过程豁免,但其全过程豁免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未分类收集。

也就是说未分类收集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全过程豁免管理,但不是允许企业故意将该类物质不分类收集,该过程的豁免考虑到工厂作业点多,人员分散,部分岗位的含油抹布可能不具备分类收集的条件。

该豁免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不具备分类收集条件且混入少量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规定已经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实施全过程豁免。

而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因此,在明显具备收集条件和收集可行性的区域,还应当对该类物质进行收集,如企业的机修车间,属于在固定场所、集中产生该类物质的区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管理。

(本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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