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凡是与公司存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都有义务给该员工缴纳社保。但在实务中,会计经常会遇到未缴纳社保的工资支出。其中主要的形式有,试用期期间工资支出(未缴社保及个税)、兼职人员工资支出、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工资支出。这些无社保人员的工资支出,并不是一律不能入账。有些不合规,一但入账后期会面临被查税风险,这些无论如何也不能入账;有些支出,可以合理化,则可以入账。
1、关于职工社保的规定
社会保险对于企业来说是强制执行的。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会被认定有无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需要缴纳社保。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分歧,员工以试用期没有给上社保举报企业,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全额给该员工上社保。(想想现在还有很多企业没有给员工上社保,不得不感慨我国劳动人民很老实...)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者遇上不买社保情况可以去当地人社局举报。
2、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未代扣个税、未交社保的工资能不能扣除
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支出,一定不能税前扣除。如果申请税前扣除,不但税前扣除不了,还会引起税务部门对公司账务的预缴,得不偿失。
未交社保的工资,不建议税前扣除。除兼职人员与劳务派遣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外。其他有劳动合同(含试用期)的人员,没有缴纳社保,在申报税前扣除时有时确实能够认定通过,但通过后,会给企业日后带来风险。毕竟该项工资支出为“不合理”(不合法)的工资支出,这部分薪资支出不但不允许税前扣除,还需要全额补交对应的社保。
并不是所有的未缴纳社保的工资支出都不可以入账。如劳务派遣、兼职人员工资、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等原因出现的未缴纳社保工资可以入账处理。(但未代扣个税的工资支出是一定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入账)
1、试用期未交社保的会计分录
首先说明,试用期不交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试用期的工资发放最好不要使用企业账户。最好的方案是使用法人个人账户或现金的形式发放。即使利用企业账户发放,也不要以工资形式,因为以工资形式发放,就需要缴纳社保,如果即做了工资分录,又没有缴纳社保,被查账时一定会被要求补交并追加罚款。试用期,工资发放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人
贷:银行存款
等有发票入账时
借:管理费用/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应收款—xx人
2、兼职人员未交社保的会计分录
兼职人员未在本公司缴纳社保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工资薪金支出,低于500元/次的,一般企业会做为劳务费用支出,不许发票作为凭证,只需要对方身份信息即可。高于500元或长期兼职的一般并入工资更合适。分录如下:
① 低于500元零星支出
借: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②高于500元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兼职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兼职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劳务派人员
借: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劳务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PS:劳务外包可以将整体劳务外包部分看作购买的一项服务,其进项税可抵扣。其支付的劳务工资作为购买服务的一部分,并不能增加企业工资总额。
来源: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