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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秦简》释意】……封诊式(一)

 克谐达功 2023-02-05 发布于山东

【《云梦秦简》释意】……封诊式(一)

前言

大约2008年,偶闻“清华简”事件,随之特别关注之。究其原因,是之前二三十年中,一直攻读甲骨文,希冀在溯源古文字中间,打开自我探索过去、现在、未来的心结。然而,从甲骨四堂到近代古文字学者,像于省吾、徐中舒、唐兰、胡厚宣等著述,虽时常涉猎,却不得要领。2014年后,工作生活闲暇,着手系统学习汉学经典,并于2020年疫情后,尝试识文解字“清华简”,借此深入把握古汉字源流。也正是通过“清华简”,进而了解“秦简”的字体构造风格。但是,在触及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时,即便明知战国后期的秦简,在汉字进化中,毋庸置疑,是篆文到隶书的重要环节,却依然无法深入其与清华简之间显著不同的字体、文句甚或思想格调。

例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文中,有这样一句话:欲富大甚,贫不可得;欲贵大甚,贱不可得”。如果遵照《易经》“物极必反”理念,此文句中的“”应为“”,而“”或同“”,其文意即“求得大富大贵的人,反而更大可能走向贫困、卑贱”;如果其中的“”定义为欲望追求,而“”定义为不至于或不能够,文意则是“凡追求富、贵的人,不至于过度贫困、卑贱”。所以,这句话后面一个文意的社会价值,则明显不同与儒释道“清心寡欲、安贫乐道”的教条宗旨。

近来,针对《清华简辑本(1-8)pdf》内容文章的基本学习,除了内容繁杂的《系年》《越公其事》之外,已然浏览一遍。所以,重拾“秦简”的想法,禁不住蠢蠢而动,并试图较以往能有突破。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墓地发掘的睡虎地秦简,也称云梦秦简。据说出土的简牍1155枚,另有残简80枚,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以及《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等,而该墓地的墓主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卒于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此等源自网络的知识介绍,尤其审视具体简牍内容后,不难确定睡虎地秦简的成书年代。然而,亦如上面直觉感受一样,唯有真正深入这些秦简的具体文字后,才能认识到秦朝之所有能够统一天下的帝王策略、政治体制和军民思想。

最后,本文仅是针对睡虎地秦简现成释文的进一步释意解读,而非像对待“清华简”一样,系围绕出土简文的自我解析和个性释意。至于差别原因,一是手边没有睡虎地秦简系统扫描的出版物,二是网络上可见的所谓“睡虎地秦简清晰大图”,不仅字迹模糊不清,而且编排错乱难解。好在近些年来“秦简书法”日渐繁荣,从中也可协助爱好古文字者,更加明确古汉字的笔画构造。因此,本文虽说远离了简牍原文的推测揣摩,而更多是针对秦简内容的白话解释和语义拓展,至于中间颇多个性化的直觉见解,仅供同好参考吧。

2023年2月5日星期天癸卯年正月十五草于济南)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一)

讼狱中判案定罪的文书样式

【原文】治狱  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释意】《治狱》的格式。凡在收监入狱时,首要是记录犯人口供,不能依靠鞭挞逼迫口供,而要以靠人情为上,靠酷刑为下,靠恐吓则失败。

【原文】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释意】《讯狱》的格式。凡是审讯犯人,首先记下来他们言论,让他们极力描述,即便知道里面有错误和矛盾,也不要诘问和反驳。等他们无话可说,对于记录中明显矛盾的地方,再去质问和落实。质问时要静心听讲,认真记录解释理由,并兼顾其它问题,无法解释者,再进一步质问。经过反复质问后,如果供词中仍有无法解脱的疑点,而且犯人又不肯认罪,就要按照律令进行刑讯逼供,并且要有如下格式的文字记录:特此说明,该犯人数次变换口供,依然无法解脱罪责,所以给予刑讯逼供。

【原文】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释意】《拘留案例》。上报某县长,有一男子被拘留。文书中要写明:“此人身份,居住的具体地址;因为何事,定罪依据;要如何刑罚,是否还有附加解释的其他事情。”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和物品,都要按照律令管控和查封。上报文书需要通晓文书者誊抄,原始材料也要上报,这是上报的格式规范。

【原文】封守  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释意】《查封和管控的规范》。向某人告知执行“封守/查封”的文书样式:“某某县丞授权向某人,发放查封犯人甲家的告知文书,查封犯人系何等身份、居住具体地址、家室房产,像妻、子、妾、奴仆、衣服、器具和家畜及农产等。犯人甲家的房室和人口,例如一屋两室,各有门户,房屋内室都是瓦盖,内有木家具,门前有桑树10颗。其妻子某逃走,没有封控。其女儿某,排行老大,尚未婚配;其儿子某,行小,身高6尺5寸。有家仆某,有侍妾女子某。有一只看家公狗。问询居住地的典长某某和乡里老人某某,他们都说,'与甲家有关的人事,都已经查封,还有漏掉的,没有在名单上,也应当追究罪责。’也有的说,'甲家应该被封控就是这些,没有其他了。’”随后,命令某执行查封,并与乡里人们一起监视封控,等待上面处理决定。

【原文】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释意】《附注说明》格式。特别告知某县负责人:关于某男子的事由,内容包括:“其人身份和详细住址,相关人员逃亡情况。该犯人罪责名称,依据律例,将要刑罚,有无特殊说明,有多少在册相关罪责者逃亡,逃亡和追逃的发生发展情况。”要求通晓文书格式人员誊抄后,与原始资料一起上报,等候主政官员审批。

【原文】(本字为口小頸细腹大器皿、有窝藏之意或同“萦”自缚、自首自告  □□□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与同里士五(伍)丙某里士五(伍)丁千钱,毋(无)它坐,来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

【释意】《偷盗自首》案例的行文格式:某地方乡仕甲自首,说:“五月下旬以来,与同乡丙一起,偷盗某地方丁某钱财共计1千元,没有其他人参与和其他罪行,前来告发丙某。”即刻,命令官吏逮捕了丙某人。

【原文】□捕  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

【释意】《逮捕》案例的文书格式。男子甲绑缚男子丙前来投案,报案事由内容是:“注明甲某身份和具体住址。曾在四月中旬偷牛,因伤及生命而逃亡。丙某是同案犯,也因命案而逃亡。白天甲某在集市上见到丙某,并在黄昏后将丙某抓获。甲谋没有其他犯罪和同伙。”

【原文】□□(此二字或同上'逮捕’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铸此钱,丁佐铸。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

【释意】《逮捕》案例的另一文书格式。某地方乡士甲某和乙某绑缚男子丙某和丁某,并有新钱110元和模具两盒,前来告发说:“丙某私下偷偷铸造钱币,丁某制作模具。甲某和乙某搜索他们的家室,查获新钱和模具。一起前来投案。”

【原文】马  爰书:市南街亭求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帛裏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释意】《偷马》案例的文书格式。在某地市南街亭抓住一个小偷,据说甲某绑缚了丙某,还有一匹可以驾辕的年幼母马,另有锦绣衣服和鞋子,状子写到:“丙某偷窃此马和衣服,今日在街亭旁被发现,所以逮捕送到衙门。”

【原文】争牛  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

【释意】《争夺牛》案例的文书格式。某地方里长甲某和某地方乡士乙某牵来一头黑色长角的母牛,状子上写到:“这是甲某或乙某的一头牛,因故逃往在外,他们各自认为是自己牛,牵来衙门要求判决。”即刻,有令使官查验牛的年龄,已经六岁了。

【原文】群盗 爰书:某亭校长甲求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某里公士某室,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自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罪。」?诊首毋诊身可(也)。

【释意】《群盗》案例的文书格式。亭长甲某在某地抓住一名小偷,据说乙某和丙某绑缚男子丁某,并斩首1人,缴获2副弩弓和20支箭,状子写到:“丁某和被斩首者依仗强悍,进行偷盗。白天甲某和乙某追捕猎物到某山,见到并逮捕了丁某和被斩首者,弩弓和箭镞既是两个盗贼所有。被斩首者用弩弓抵抗,乙某用剑将其斩杀。因为山势险峻,尸体难以搬运,故斩首为证。”询问男子丁,口供说:“自己何等身份,居住何处。被斩首戊某是那里人,与丁某伙同某某地方的己某、庚某、辛某,依仗强势,进犯某地方官员家室,盗窃钱财过万,然后逃亡。己某已被逮捕,丁某和戊某一起逃亡,四处躲避,处无定所。他俩白天藏在某山中,甲某等逮捕他俩,戊某要射杀乙某,反遭乙某斩首。没有其他同伙和罪行。”据此只需确认首级,无须再确认尸体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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