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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11章-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牛人的尾巴 2023-02-06 发布于安徽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
    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 网上注册的, 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 当面注册的, 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 注册材料不予接收; 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 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
    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 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 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 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5.电子申请的特殊审查规定
    5.1专利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使用电子文件形式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代理委托书纸件原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应当在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
    已在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或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在申报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总委托书和总委托书复印件。
    5.2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电子申请的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应当至少有一名申请人是电子申请用户。全体申请人均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应当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
    解除委托手续合格的,以办理解除委托手续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辞去委托手续合格的,以指定的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该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5.3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引起的变更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而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而申请人未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申请人是中国内陆的个人或者单位,且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以第一署名并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全体申请人都不是电子申请用户的,审查员应当以纸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成为电子申请用户的专利代理机构。
    5.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引起的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引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变更后的权利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权利人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变更后的权利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办理。以纸件形式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5.5需要提交纸件原件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电子申请并被受理的,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续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费用减缓证明、专利代理委托书、著录项目变更证明和复审及无效程序中的证据等,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纸件原件。
    其中,申请专利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纸件原件的扫描文件。
    5.6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电子申请用户,并且应当通过电子文件形式提出请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该专利申请后续手续均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纸件形式提出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纸件形式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6.电子发文
    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向电子申请用户发送各种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应当及时接收专利局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电子申请用户未及时接收的,不作公告送达。
    自发文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人未接收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的,专利局可以发出纸件形式的该通知书和决定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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