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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

 skysun000001 2023-02-06 发布于北京
作者:侯外庐
来源:《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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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外庐(1903.2.6-1987.9.14),中国历史学家。原名兆麟,又名玉枢,自号外庐,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奠基人之一,与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吕振羽并称“马克思主义史学五老”。他的治学方法是“思想史与社会史的结合”,由此形成了“侯外庐学派”。主要著作有《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国思想通史》(合著)、《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等。今天是先生诞辰120周年纪念日,我们特刊发先生在《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上发表的《我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一文,以及陈祖武《思想史与社会史相结合的典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2期)、袁志伟《侯外庐:叩问中国文化的未来出路》(《历史评论》2020年第4期),以示纪念。
自三十年代开始,我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社会史研究,二是思想史研究。我向来认为,社会史与思想史相互一贯,不可或缺,而“研究中国思想史,当要以中国社会史为基础”。当然,我研究社会史,并非仅仅为了研究思想史,更重要的,还是为了探讨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性。这一点,我在1946年写《中国古代社会史论》自序时已曾说明。在这本回忆录中,虽然我对自己各个时期的史学研究有所叙述,但我感到仍有必要把社会史和思想史的研究,分成两个专题加以回顾。本文先谈对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不过,谈这个问题,还得从社会史大论战说起。

三十年代社会史论战对我的影响


我这里说的社会史论战,是指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中期学术界关于中国社会史诸问题的激烈论争。中国社会史论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说,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一场思想理论斗争。

我们知道,大革命失败以后,革命处于低潮时期,马克思主义者为了探索革命的前途,解决中国向何处去的问题,开始了对中国社会性质的研究。所谓“中国社会已经走上了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当时引起广泛讨论的总题目。理论界对中国究竟是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展开了争论。既然要争论涉及中国国情的问题,就不能不回过头去了解几千年来的中国历史。于是问题又从现实转向历史,引起了大规模的中国社会史论战。

这场论战范围很广,持续时间很长,争论的问题很多。我记得,争得最热闹的问题有:一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二是中国历史是否经过奴隶制阶段;三是何谓“封建社会”以及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断限和特征;四是所谓“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又从历史回到现实,即认识近代中国是否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问题。经过论战,有些问题解决了,有些问题并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至今仍在争论。

参加这场论战的人也是多而杂的。当时苏联、日本的学术界都对中国社会史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对中国理论界产生过影响。在中国,参加论战的不仅有史学界,还有经济学界,哲学界的人。这里面有马克思主义者,如李达、郭沫若、吕振羽等同志;也有托派分子如李季之流,还有陶希圣等一帮反动文人。因此,这场论战既有马克思主义史学队伍内部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又有马克思主义与反马克思主义,革命与反革命营垒之间的思想政治斗争。

我要特别提到的是,在这场论战中,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一个重大功绩,就是在批判形形色色唯心主义史学的同时,开创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新史学,推动了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的高涨。我就是在论战高潮中,受到郭沫若的影响转向史学研究的。

1930年,我从国外回来不久,便读到郭沫若的新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这本内容丰富而新颖的著作很快吸引了我。尤其是他在掌握大量史料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中国古代同样存在奴隶制社会,从而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史一般规律的普遍意义。他这个大胆的科学发现,使我感到兴奋。中国历史几千年,史书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从来没有一本书能象郭沫若的书这样对中国古史作出难能可贵的科学解释来。当然,我不是说这本书尽善尽美,它在某些方面还不够成熟,甚至有明显的缺点错误。例如:它对于经济学的历史范畴之应用,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解答等等,在我看来,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然而,毕竟是它首先成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拓荒之作,开辟了“科学的中国历史学的前途”。郭沫若在古文献、古文字和考古学方面的渊博知识以及他对古史研究中疑难问题的大胆论断,都开阔了我的眼界,启发了我的思考,唤起了我对古史研究的兴趣。如果说,大革命时期,李大钊同志曾经是指引我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老师,那么,从三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又把郭沫若同志看作是指引我学习和研究中国历史的老师。

我是怎样开始研究中国古史的呢?1946年我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自序中对此做过一个简要的叙述:

“我个人对这门科学探讨了十五年,在主要关键上都作过严密的思考,对每一个基础论点的断案,都提出自己的见解。但是我自己从事这项研究工作是有依据的,一是步着王国维先生和郭沫若同志的后尘,二是继承亚细亚生产方式论战的绪统,我力求在这两个方面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


这里所说“探讨了十五年”,是从1931年算起的。这一年,我在哈尔滨法政大学任教,开设“中国经济思想史”,写了一部研究性质的讲义,其中关于“中国古代社会与老子”一章,曾由我的学生高锐铻译做俄文,想将它出版。“九一八”事变后,我回到北平。其时正值中国社会史论战高涨,这更加引起我对古史的兴趣。但我在此时,除了在北平大学等校继续讲授“中国经济思想史”之外,并没有直接在报刊上参加论战。这是因为:其一,当时在繁重的教学之余,我与王思华同志正埋头于《资本论》第一卷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忙得不可开交;后来又因参加抗日宣传被国民党抓去坐牢,来不及撰写中国古史研究文章。其二,自认为科学研究应取严肃谨慎态度,在未充分做好理论准备、掌握材料以及作严密思考之前,不可放言高论。我认为,这场论战有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没有很好消化,融会贯通,往往是以公式对公式,以教条对教条。我看了当时群起攻击郭沫若的文章,想到一个问题,即缺乏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修养而高谈线装书里的社会性质,是跳不出梁启超、胡适“整理国故”的圈套的。而要提高理论修养,就应先把外文基础打好,从经典著作的原著中掌握观察问题的理论和方法,因此,我仿效鲁迅的翻译研究方法,把翻译《资本论》作为研究历史的必要的思想理论准备。此外,因为翻译《资本论》而涉及西方国家的各派经济学说,我又着手编著《经济学之成立及其发展》,作为研究经济思想史的参考书。论战的另一个缺点是,不少论者缺乏足以信征的史料作为基本的立足点,往往在材料的年代或真伪方面发生错误。因此,我认为对待历史材料应谨守科学的法则,善于汲取前人的考据成果,同时应有自己的鉴别,勇于创新。我之所以赞赏王国维考辨史料的谨严方法,钦佩郭沫若敢于撞破旧史学门墙而独辟蹊径的科学勇气,把他们当作自己的老师,原因便在于此。

1932年,我在北平出狱后,因为监狱生活的折磨,身体很坏,百病丛生,医生告诫我不要再搞翻译,于是我把《资本论》第二、三卷的翻译工作暂时放弃,换换脑筋,翻阅古籍,间亦写点读书笔记,做起古史研究来。但问题不是容易丢手的,只要取研究态度,一经拿起,那就须念兹在兹了。鉴于史学论战中,对于中国社会经济性质的不同看法,我于1933年写了一篇《社会史论导言》。1934年,我出版了《中国古代社会与老子》和《经济学之成立及其发展》两本小册子。至于我在这个时期所做的古史笔记有二十万言,可惜毁于抗战初期的战火兵灾之中。我后来写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就是在过去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就材料而言,反而不如过去那么丰富了。然而,无论如何,学习和研究中国古史已经成了我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于生产方式理论的探讨


社会史论战的几个主要问题,都涉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论,而首先是关于生产方式(当时我称为“生产方法”)的理论。如对怎样了解社会性质,或者说,究竟什么是决定社会性质的根本原因,当时不少论者的认识很肤浅,甚至很混乱。其中有“技术决定论”,也有“剥削关系决定论”,在论及当时中国社会性质时,还有“流通、商业资本决定论”,从而荒唐地把当时的中国说成是什么“商业资本主义”社会,等等。这些错误观点,在今天看来,都是常识问题,但在三十年代,在马克思主义不能合法宣传和普及的条件下,它们是多少能迷惑人的。

在当时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当中,虽然一般都认为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性质的根本因素,但对生产方式本身如何理解,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有些人的解释,据我看来,多少偏离了马克思的原意。

针对上述情况,我在1933年到太原后,花了两个月的时间,写了那篇《社会史论导言》。根据我研读和翻译《资本论》的体会,力图从经济学和历史学统一应用的角度,讨论生产方式。我将稿件辗转寄往南京《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如石沉大海,一直未能发表。

1938年我到重庆,这时中山文化教育馆也迁到重庆。我认识了在该馆工作的陈斯英,抱着侥幸心理请他设法查一下《社会史论导言》原稿的下落。没有想到,他很快就把原稿取出交给了我,真是喜出望外。我在原稿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把一些过时的属于批判性的文字删去,但仍保持原文的基本内容,发表在1939年出版的《中苏文化》四卷二期上。

当准备在《中苏文化》上发表该文时,正好见到罗隆基在《再生》第三期上发表了关于怎样认识资本主义的文章,文中批评胡秋原、陈独秀、陶希圣,却把苏联实行的新经济政策也看作资本主义。于是,在公开发表《社会史论导言》时,我在开头加了四段文字,批评罗隆基的观点。不过,1945年我将该文编入《苏联历史学界诸论争解答》一书时,把这几段与主题无关的文字删去了。

我对生产方式及其在人类历史的地位,基本看法可以归结为:(一)它是决定历史上特定社会形态的根本因素,不同社会形态的区别,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二)它必须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有统治的地位。(三)它的内容可表述为,特殊的(历史上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历史上一定的)劳动者(力)二者的特殊结合方式。用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话来表述,就是:“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接着就据此概括作为特定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特点,他指出,“自由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的分离,是既定的出发点,并且我们已经看到,二者在资本家手中是怎样和在什么条件下结合起来的——就是作为他的资本的生产的存在方式结合起来的。”

我在上面谈到的三点中,第三点就是对生产方式下的定义。在这里,我之所以在“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之外,还对相结合的两个因素,即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力)都冠之以“特殊的”,即“历史上一定的”,就是因为,马克思在对待历史上特定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的场合,把一般劳动者看成“自由工人”,而一般的生产资料则被看成和“他的”(原来和生产者直接结合的)生产资料相“分离”了的生产资料,即已是打上了历史的、社会的印记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单纯的物的因素。换句话说,无论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都是作为社会历史范畴出现的。我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所做的高度概括,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可以看成研究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指针。

不管人们是否同意我对生产方式的理解,但我自信,以上所述内容,对于我们区别不同的社会形态,掌握不同社会形态的质的规定性来说,是站得住脚的,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精神的。我以后对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正是以此为方法论作指导的。

我在《社会史论导言》中明确表示,不同意把生产方式归结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虽然,我同样坚持它们二者间存在密切的依存关系。作为学术观点,我至今没有改变自己的看法。记得1943年前后,郭老邀我到重庆郊区赖家桥“文化工作委员会”作学术讲演,会上,我发表了对生产方式问题的看法,当场就有同志站起来提出质问,说我的观点和斯大林在《联共党史》中给生产方式下的定义相悖。提意见的同志口气虽然有些逼人,但我完全理解,他是出于对国际共产主义领袖人物的尊重,故我只说了一句:“斯大林的说法我不懂。”再就是1949年解放初期,我在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时,也遇到类似的情况。我在课堂上讲了生产方式问题,有的学生就反映,说我的说法不符合斯大林的提法,违背了马克思主义。不过那时,学术上的自由讨论空气比较好,并没有给我扣什么政治帽子。

在关于生产方式的理论探讨中,我也不是一贯正确的,也有过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例如,我在批评“技术决定论”的错误时,因受当时流行的观点的影响,对科学技术本身也是一种生产力,缺乏明确的认识,没有做出应有的区分。老实说,长期以来,我和理论界的许多同志一样,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直至本世纪七十年代,邓小平同志把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恢复过来之后,我在认识上才有了提高。又如,我在抗日时期写的《关于苏联新社会发展法则的问题》一文(收入拙著《苏联历史学界诸论争解答》)中,虽然承认所谓“发展是对立物的斗争”这一辩证法观点,适应于社会主义社会,但又认为这种“对立物的斗争”已经不表现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而是表现于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以及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等方面,实际上否认了矛盾的普遍性,否认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个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显然是受了斯大林的影响。1957年听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以后,我的错误认识才得到认真的纠正。

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


我研究古代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力图把中国的古史资料,和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关于古代发展的规律,做一个统一的研究,以便探寻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郭沫若曾把他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看作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续篇”。而我在古史研究中,则比较注重做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延长工作”。

我认为,研究历史,主要在于解决历史的疑难,弄清楚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因此,我在古代史方面,对其中一些争论较多、难度较大的问题是花费相当精力的,如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说明,氏族制的残存和家室的意义,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先王观问题等等。我想就此分别回顾,检点得失,也许不是无益的,而我更热切地希望得到读者的宝贵批评意见。

一、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

这个问题是在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史大论战之前,由苏联学者提出并多次进行过讨论,而且争论得很激烈。中国、日本的历史学界也跟着或多或少地讨论过,但是人们并没有认为它已经解决。我在翻译《资本论》时已经接触到这个问题,因此,当它被人们提出来讨论的时候,我就感到它是关系到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果不懂得生产方式,不弄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是什么,就不可能科学地判明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基于这一认识,我便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近四十年前,在发表《我对“亚细亚生产方法”之答案与世界历史家商榷》一文时,曾写过一段《附记》,兹摘录于下:

“作者对亚细亚生产方法这一问题,从苏联学者论战以来,就列在我的研究课程表之中。十余年来,这个恼人的问题无时不在材料的继续提供之下,思索又思索,考核又考核,一方面是理论原则的材料整理,他方面是原则引用于东方古史上的决疑说明,阙一不可能解答这一问题。这正是一种博古通今的课题,谈何容易。我初步寻求出答案来是在战前一年,但并不敢贸然把自己的'理论延长工作’贡献出来,和世界学者商榷。就在我写《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的时候,虽然大体上根据自己的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史的发展规律,而并没有从原则全盘地拿出来的。因此就有几位朋友或面询或函问我为什么保留系统的说明呢?其实我亦不安的。此文是我在两年半以前(按指1943年),用了一个月工夫写出来,更兴奋的是在我写完时,又发现了理论大师的遗著(按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佐证了我的假定。然而,我慎重着、率不发表到如今。其间我把此稿送交过几位朋友预先征求批评,但都没有否定的商榷,故初稿写竟,……我也没有修改过。现因《中华论坛》编辑敦促,重读一遍,决意把它发表,深望爱好历史理论的专家给我以严正的批评。”


这段话,现在读来,感到自己过去有点喜形于色,但它确实反映了我当时的心境。因为在这个历史难题上,我是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反复的思考才有所获的。我想,这种心情对每一个科学工作者来说,往往都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首先从理论上弄清楚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意义,我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资本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经典著作中,查找了一百多条有关古代社会的论述,特别是马克思关于“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反而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的话,给了我很大启示,使我对学习和领会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提法有了一些新的理解。当时我虽然还一下子得不出自己的断案,但是对于苏联学者所作的各种解释,诸如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史里的一种独特的社会构成,或者把它当作“空白”史,以及所谓“变种论”、“过渡论”等等,我是有怀疑的。

为了探索中国古代社会的奥秘,我把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思想,同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材料结合起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文字是从野蛮末期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中国古代的文字记载,最早的是殷代末期的卜辞,我们不能超越卜辞而无中生有。王国维和郭沫若是研究这方面最有成绩的人。我只能步着他们的后尘,通过古文字来考察殷、周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

依据生产方式即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者(力)的结合关系这一理论前提,我详细考察了殷、周两代这两个生产要素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过程,并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氏族公社如何转化为东方氏族贵族所有制的古代社会的情形,以及实现这一转化的自然条件——灌溉制度的经营等等。我从研究中发现,中国古代从氏族或农村公社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与西方不同。在西方,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却不然,土地所有制形态转化而为氏族贵族所专有,独立的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反而例外。关于古代不同路径的断案,在当时虽然还缺乏充足的佐证,但我自信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研究的方法,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的。

1943年,我看到了马克思的遗稿,即《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它是我所见到的马克思关于古代社会理论文献中,一篇最详明的珍贵材料。它的发现,极大地增加了我的勇气。

第一,这篇遗稿对于古代(按:指奴隶社会)的生产形态,即东方的、古典的,是平列地论述的。这种提法,比别的文献讲的都明显、肯定。由此,表明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是古代社会“构成”的两种财产起源的路径,当是无疑的。

第二,这篇文章不仅讲了亚细亚的和古典的“古代”相同之处,也阐述了二者的相异之点。它指出:“财产的第二种(古典的)形态也正象第一种(东方的),同样地产生了(它自己的)地方的、历史的等等本质上的多样性——是更为有变动、更为具有历史性生活的产物,是原始部落之命运注定的及其曾经变态的产物……。在这里,各人的财产本身绝不是在第一种形态那样——是常由自然路径成熟的。”马克思把古典的古代,用“常由自然路径成熟”这个特征表述出来,正说明这种“发育正常的”与“早熟的”东方形态之路径的区别。

第三,文章还通过对城市和农村的分裂,私有关系,以及生产过程的占有关系等,详细分析了亚细亚的和古典的古代文明的具体路径的不同,指出了这两种“古代”的路径,都是由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而生长起来的,只是第一种和公社密切结合,而第二种在后来把公社的氏族躯壳完全冲破了。

经过仔细的学习和研究,且使我假定的中国古代属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断案,得到了确实的佐证。同时,也使我对“亚细亚的古代”与“古典的古代”做了明确的区分。从此,我才把经过多年探求的结果发表出来。我认为,无论是古代东方的国家和“古典的”城邦国家,它们的出现虽有先后,但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类型,即都是奴隶制社会,只是二者的路径不同。以希腊为代表的“古典的古代”是所谓“发育正常的小孩”,而“亚细亚的古代”却是“早熟的小孩”。

古代社会这两个不同的路径,如果用恩格斯家族、私产、国家三项作为文明路径的指标,那么,“古典的古代”就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而“亚细亚的古代”则是从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就是所谓的“社稷”。所以,前者是新陈代谢,新的冲破了旧的,是革命的路线;而后者却是新陈纠葛,旧的拖住了新的,是维新的路线。用中国古文献的话说,即是前者是人惟求新、器惟求新,后者是“人惟求旧,器惟求新”。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开始于殷末周初,经过春秋、战国,到秦汉之际终结的论断,也就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来的。在这里,我想顺便说明一下,关于中国古代文明始于殷末周初的断案,是我依据过去的历史材料得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考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先于殷末的古代文化遗址不断出现,史学界不少同志正在积极探索夏文化的问题。关于古代文明起源的研究,已经出现新的成果。对此,我很高兴,希望有更大的突破。

一些朋友认为,我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说明,是我独特的见解,其实,并无什么特别之处,只是作为历史的决疑,有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和体会,而且至今不悔,依旧确信不是闭门造车。只要不孤守《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一句话,而把它同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和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联系起来,结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具体实际,加以细心研读,问题是不难理解、也不难解决的。前几年,西柏林大学罗梅君女士曾问过我,马克思所讲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对第三世界如墨西哥、秘鲁等拉丁美洲国家是否适用?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独立于基本社会形态之外,在中国古代,它只是奴隶制社会形态的另一种路径,也不能把中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归结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如果把中国从古至今的社会都说成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更是荒唐的。至于它是否适用于拉丁美洲某些国家,因我对拉丁美洲的历史缺乏了解,不敢妄言。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从二十年代提出到现在,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现在国内国外还有争议。我认为,从事中国古史研究的同志,不应该回避这个问题,而要去了解它,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认真研究它,应当把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继续下去。

二、关于氏族制的残存和家、室的意义
我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主要着重于社会的构成和性质。根据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规定社会性质的前提条件,照我的理解,生产方式即是“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我所以肯定中国的奴隶社会开始于殷末周初,而不同意西周封建论,就是基于研究了殷、周两代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状况,以及二者的结合关系之后作出的推断。这些观点和论证,我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里都已讲过,这里,只想着重谈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氏族制在中国古代残存的问题。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过渡期的氏族或农村公社的残存,是历史上的一般规律。从印度到爱尔兰,都无例外地顺序走过这样的阶段,即所谓“绝大面积的土地耕种,最初都是由氏族或农村公社来进行的”,才跃进了文明的大门。中国古代自然也不会例外,除非说中国的历史进程是跳跃的,否则,就不能说中国没有农村公社阶段。

问题是在于文明社会里,具体地说就是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还存在不存在氏族遗制的问题,这不是所有的学人都同意的。过去有些学者发生歪曲历史阶段的错误,原因之一,就是对这方面多不经意。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简单地说,就是认为“氏族公社的保存”和“土地私有制的缺乏”,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特点。而且到后来的郡县制下,也还是把氏族公社的单位保存了下来,产生了中世纪乡党族居的小农制。

我在研究氏族公社解体的过程中,感到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方式与西方国家不同。古代西方是先经过氏族公社的共耕制,然后转变为“把农地分作各个小块”,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制度。所以到文明社会时,“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以氏族为基础的组织也被打破。例如雅典,从克来斯特纳起便否认了氏族旧基础,用新的组织所代替;也不再拿血族做标准,而是以地域为标准。而中国却不同。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由于氏族王公的旧邦维新路线,不但把土地转为王侯所有,没有土地私有制度;氏族公社也被保留在文明社会里。“不管政治上有如何繁多的风云”,公社的生活,却始终停滞下来;不管国家怎样“不断的盛衰兴亡和王朝更迭”,公社始终紧紧维系了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就象马克思所说,把社会束缚在“限定了的小天地”之内,并“时常按照同一形态再生产出来”。

在我看来,中国古代社会氏族公社的保存,是维护氏族贵族统治的重要基础。公族的营垒(城市)所以能够维持对农村的统治,主要在于保存了这种过时的但是相当严密的氏族组织,才束缚了私有制和城市国家的发展。可以说,氏族制的保存,是束缚社会发展的一副枷锁。古代社会的变革,所以难于明朗化,走了长期转变的道路,是同它的存在分不开的。这种“死的抓住活的”矛盾,还使汉代以后的封建制留下了氏族土地所有制的残迹,即公社变为豪族地主。汉代社会保存了大量的奴婢和部曲,不能说与此无关。这种影响和作用,是学人多不注意的。

(二)关于奴隶以家室计算的问题,也是我多年研究的一个心得。为了弄清楚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我对生产方式的两个要素,分别地进行了考察。我在研究劳动力的发展状况时,发现所谓古代奴隶即是拿家室作为计算单位的集体生产者。

根据卜辞记载,殷人在征伐其他部落的战争中,俘获很少,所谓斩杀数千而俘获不过数十余人。这些极为少数的奴隶,又多半用于人牺(代牛、羊祭),有的或作仆役,或作兵卒,而没有达到典型地支配使用奴隶的阶段。由此,我推定支配殷代的生产方式,是氏族公社所用的畜牧和农业生产资料与氏族成员主要的共同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因而殷代的社会性质,至多是奴隶社会的初级阶段。

把部落战争中大量的俘获,转变为新的劳动力,开始于周初。文王时代的灭国,俘获是很可观的,被灭的崇人就是其中很大的一个氏族。武王克商的胜利,使殷民一大氏族投降为俘虏,其中不止殷族,还有与殷族同盟的其他诸族。这些被征服的氏族中的“族众”便成为周族统治者的大量新劳动力的来源,促进了周代奴隶制的发展。

由大量俘获的旧氏族转化为新的生产者,无论从管理还是从组织生产来说,都不是简单的事情。它需要分散。家族单位就是由氏族集体俘虏分散而来的。这一点,张荫麟先生早已提出过。我的见解,主要是提出了“家”是奴隶主财产计算的单位,“室”是劳动者的构成单位。就是说,他们是以家室计算的集体生产者。这并非主观臆造。周代的“赐家”、“赐室”;春秋时代的“分室”、“兼室”的战争便都是赏赐和争夺奴隶财产的事件。不仅如此,这样的“室”还可以买卖,如“岁变籴则岁变刀(货币),若鬻子”,“宜不宜,正欲不欲,若败邦鬻室嫁子”。由此证明,“室”作为奴隶的集体单位应是无疑的。

前几年,我看到山西侯马出土的“侯马盟书”,其中有关于“纳室”的盟誓。所谓“纳室”,就是夺取奴隶。这批珍贵材料证实了我关于“室”的想法。

周代奴隶以“家”、“室”计算,正是恩格斯所说的氏族集团奴隶这个东方的特征,也是了解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个秘密。我所以断定,西周不是封建制社会,而是奴隶制社会,其中重要的根据之一,也是基于对这种特殊的劳动者的分析。

三、关于中国“城市国家”的起源和发展

我关于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研究,是在三十年代探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时候开始着手的。1941年,我在乡下著述时,便将它很快写成了专题论文,收入我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即后来再版的《中国古代社会史论》。

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我研究的一个重点,是因为我发现中国古代城市国家的成立和发展与“古典的古代”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我以为研究古代社会,要依据古代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研究各个类型的特殊规律,只有对具体的事物作具体的分析,才能找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但是,城市国家这个问题,也同古代的其他制度和思想一样,被裹在一层厚厚的“封建”外衣里面。要揭开这种“秘密的形态”,还它以本来的面目,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是不可能的,在这方面,我同郭沫若运用的都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理论武器,所不同的,只是郭老谨守该书的前半部,而没有注意后半部希腊、罗马、日耳曼三个类型国家成立的基本材料。没有古文字的基础也是不可能从事这种研究的。用古文字考证历史,王国维和郭沫若是先行者,不过在学术观点上,我和他们并不一致,论及具体问题时,再作适当说明。尽管如此,郭老对我的研究工作不但给予了大力支持,而且给予了热情赞扬,有一次他对我说:我一口气看完了你的关于古代城市国家的论述,写得很好。我是从文字方面考证了奴隶制,你是在理论上进一步论证了奴隶社会。

我研究中国城市国家的第一个步骤,是首先弄清楚邦和封,城和国的意义,这是考察中国古代封国和城市国家的成立与发展的先决条件。根据王国维“古邦、封一字”的证明,郭老对“建”字原始意义的解释,说明“邦”在最初是用林木或树枝划分“疆”界,“封”在殷周之际,也是指以树木划分疆界。我以为邦、封二字是一个意义,表示古代社会筑城的第一个阶段。而所谓“营国”,即是划分都鄙之制度,比较用草木封树的情况,已较前进步,属于筑城的第二个阶段。

通过对殷末周初作邑作邦的了解,我以为封树所作的国(城),是氏族贵族所住的。古代社会所以作邦的第一意义,就是将被征服的氏族化为集团奴隶,并以疆界分割,使这些奴隶驯服。过去的氏族酋长或盟主所以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也就在于有了城市王国。由此,我得出古代的城、国二字同义,筑城即是营国,“城市=国家”。

我研究中国城市国家的第二个步骤,是着重考察它成立和发展的具体过程。为此,我从殷末开始一直延伸到春秋时期。根据卜辞“封邑”的记载,说明“邑”在殷末已在成立的过程中。但是作为古代社会的基础,生产资料(土地)和劳动者(奴隶)两个条件的结合关系来看,在卜辞里还不能证明已经定型,而是正向结合的过程发展。因此,我认为当做国家成立的雏形的“邑”,还只是处于初期的阶段。

周代国家的成立,据信而有证的文献,是经过先行的阶段之后,才具有一定规模的。这个过程,大体来说,可以公刘时代的“于京斯依”为起点。公刘发现了京这个地方,便依靠京地创设了原始的国家雏形,这是古代最早的野鄙(京师之野),也是氏族酋长或盟主开始具有统治阶级的地位(君之宗之)。太王、王季之“作邦作封”等于说是营国经野。从此,周人开始进入了分国分野的时期。文王继承祖业,开辟歧山,后又作邑于丰,这正是建国的过程。因为,“邑”在西周初年指的就是国。丰邑的规模虽不很大,却正是初期的城市国家,这是没有疑问的。武王在丰水河旁经营农业,经济上得到了繁荣,人口也蕃庶起来,于是龟卜问神,封筑镐邑。牧野一战,击溃殷国,俘获了殷民,从此,周代国家才算奠定了下来。所以,我认为周代国家真正具有一定规模,进入文明阶段的是文王,而告大成者是武王。

古代封国,早在殷末周初即已发生,武王克商之前,周氏族已经征服了许多小氏族,作邑、作邦可以说就是封国。武王、周公时代大规模的封国,则是把作邑、作邦的事业向前发展了。不过,作邦、作邑与营国封国所不同的,在于殖民这一点。由于武王、周公时代,不仅获得了大量的氏族奴隶劳动力,在使用上有了剩余,而且姬姓周族也繁殖起来,人口增多。这样,势必通过殖民向外发展(不是现代意义的殖民,而是把氏族奴隶赐给诸侯国去殖民启宇)。由此,西周时代产生了南至江、汉诸姬,东到齐、鲁、燕、晋的大规模封国运动。从东营洛邑以至春秋初年的所谓“诸侯城楚丘而封卫”,可以说是城市国家筑城建国的一串历史。

有些人(包括王国维在内)把周代封国,引申为封建的论据,在信史上是没有依据的。我认为周代封国所以不能认为是封建社会,主要在于它没有“以农村为出发点”的经济基础。就是在率领集团的氏族奴隶开疆启宇,建筑驾驭农村的城市方面,它的经济技术条件也是非常之低劣的。

东营洛邑在西周殖民封国的历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以为,其所以成为西周初年的中心问题,第一,这个新“国”的成立具有划阶段的意义,显示了它已大大超过了所谓“旧邦维新”的阶段。第二,庶殷、殷余民、蠢殷这一大氏族俘虏很难驾驭,仅用三监制不能够“受民受土”,为驱使殷民服役,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大邑。有了新的城市,周族便可以在国里实行宗礼,殷民便可以在田野勤力。这种使城市统治农村的严密制度,才真正具备了“都鄙有章”的国家。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一下闻一多先生,他很重视我对于周代城市国家的研究。1945年,他写信给我,并特意摘录了一段《诗经通论》中的材料,供我作补充。我在编写《中国古代社会史论》时,专门在书中附了闻先生的材料,作为对周代城市国家性质的说明。

到了春秋时代,由殖民开启的诸侯封国,由于领土的扩大,人口的增加,在领土内出现了拿邑封大夫的现象。随着政权下逮,大夫们各自有了自己的都,自己的国,从而产生了春秋时代特有的畸形的国家形态,即“两政耦国”。所谓“耦国”,即是两个都城。春秋“耦国”或城市国家的多元发展,同西周时代是有区别的,但是大夫“有国”的现象,也还只是氏族制度的分化,并不是氏族制度的结束。“陪臣执国命”,我以为是有些古典显族的意义,但也不是典型的显族,到了显族“有国”的时候,古代社会的国制便快完结了。

我研究古代城市国家的第三个步骤,是进一步考察了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因为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历史的矛盾可以总括在城市和农村两者对立的各时代形态中。

通过对古代封国的研究,知道了周代的城市和农村,是在封疆之内的叫做“国”,在封疆之外的部分叫做“野”,国又叫做都,野的范围便叫做“四鄙”,这正是历史上第一次城市和农村的划分。古代社会这种都鄙之别,并不只是在于君子住在国里,庶民住在田野的简单分居,而是在于城市握有对农村的支配关系。之所以形成城市和农村的这种特殊关系,我以为正是由古代氏族贵族的土地国有和氏族奴隶的集团劳动者二者结合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由于土地的国有形态,和生产者也是国有形态(贵族宗子所有),在上的氏族贵族掌握了城市,在下的氏族奴隶住在农村,这就使两种氏族纽带所结成的密切关系,却不容易连结在土地上面,象古典国家那样向第二阶段(显族阶段)发展,而是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特殊的统一和古代氏族贵族的专政。这种城市和农村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历史”,我认为,中国古代“城市国家”所具的这种亚细亚特性,是最值得学者注意的。只有朝着这个方向去研究,才会更加接近真理,而不会增加错误,这可以说是我多年研究的一点心得。

四、关于古代先王问题

我在研究中国古代氏族贵族专政理论的时候,着重探讨了关于先王的问题。“先王”思想是中国古代史里一个很特殊的问题,也是中国思想史的源头之一。“王”字在卜辞里虽然常见,但以往的学者对于“王”在古代史中的地位,并没有理出头绪。

我发现殷、周两代称王和尊王显然是不同的。殷代的帝王宗教观是一元的,即先王和“帝”都统一于对祖先神的崇拜。这种一元性的宗教观,是殷代氏族成员基本一致,没有分裂,人与人之间一元性的反映。而周代的帝王宗教观却是二元的。在先王以外另创造了一个上帝,再由上帝授命于先王,使先王“克配上帝”。西周由于作邦的理由,使先王和上帝分离为二,但由于周代的维新制度,保存了氏族制的遗绪,又使先王和上帝结合在一起。这种在意识上既分裂又统一的神秘宗教观念,正是周代思想的秘密。这个秘密,产生了中国古代先王思想的特殊历史,是古典的希腊所没有的东西。也正由于这个秘密是中国古代思想史的最初发源地,从而又产生了中国古代诸子的先王思想。而宗教先王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城市(国)和氏族(家)结合成为“邦家”。

从西周到宣王中兴,产生了变风,变雅,首先表现在人们怀疑上帝和先王是一体的。尽管宣王用武力维持住了周代的氏族专政和宗教,可是它再也没有周初那样兴盛了。大骂天命,诅咒上帝的事实,确已表明周初的思想到此时已发生了动摇和变化。

到了春秋时代,由于有了中国古代奴隶制下的显族的土地私有的要求,有了国民阶级反对贵族阶级,企图推翻“维新”政治进到古代社会的正规历史的要求,在这样反抗氏族贵族专政的历史中,普遍支配人类意识的先王思想,首先受到了怀疑和批判,开始出现了宗教先王向理想先王的转化。孔、墨称道尧、舜,就是把西周的宗教先王抽象成了理想先王。不过,孔墨的先王观,却是有区别的。孔子是把先王加上理想上不可及的人性,墨子则是把先王看成平常的人,孔子把先王作为文明的绝对的创造者,墨子却把他作为人类理想的代表者,孔子只是想继承先王的意志,墨子却是把先王的法仪当作自己的主义;先王在孔子思想里还保留了氏族贵族祖先神的形式,而在墨子思想里则不但没有氏族贵族祖先神的影子,而且反对氏族。总之,先王在孔子学说中是作为道德理想来拟人托古的,而在墨子学说中则只是普通的耕夫、渔夫、陶工。而且愈到周道衰微,氏族制行将灭亡的时期,孔墨两家在先王问题上的差异愈大。孔子的后学儒家是把先王更加神秘化,而墨子的后学墨家则把先王完全放弃了。

从孔、墨称道尧、舜先王之后,理想先王成了战国诸子是非论争的对象。老、庄首先反对西周先王说。老子的《道德经》不提先王,作为理想的人格是圣人,而意义亦与孔、墨的圣人相反。孔、墨的圣人与仁义相连,老子则说,“大道废,有仁义”;孔、墨的圣人与理性相连,老子则认为“智慧出,有大伪”。庄子更露骨地否定先王,他说“与其誉尧而非桀,不如两忘而化其道”。庄子不但在理论形式上摈弃尧、舜,而且抬出超是非的“前先王”黄帝来,反对捏造的“真先君子之言”。老、庄的超先王思想,是对孔、墨理想先王的批判和否定。

子思、孟子学派则把孔子的先王观抽象成为形而上学的纯粹形式。《孟子》里尧、舜先王,除道德之外,还表示为一种形而上学的天地万物的普遍妥当性,在周道愈是衰微的时候,他便在理论上愈是把周制形容得非常神妙。孔子作《春秋》,“其事则齐桓、晋文”,还相对地称道管仲相桓公的霸政,但孟轲却说“仲尼之徒,无道桓、文之事者”。这可以说是把儒家的先王观更加升华为普遍妥当的形而上学的一个线索。庄子否定先王之道,认为尧、舜是以仁义黥劓人的,所以主张人类的人性最好依从于自然。孟子却是把仁义规定为形而上学的最高范畴,认为先王之道是合于当然道理的一种人类性的形式。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说,老、庄是拿自然天道观来超越先王;而思、孟则是在自然天道观的影响之下,把先王与自然天道的形而上学融合起来。

先王观到了荀子和韩非子时代,有了极大的转变。荀子指斥子思、孟轲拿阴阳五行的理论来建立先王万能论,是“呼先王以欺愚众”。他主张法后王(主要是文王、周公,因为周道可以考察得到)。这是与当时出现的富人秉政的局面紧密相连的。到荀子时代,除孟子所说的王、霸两个阶段外,发生了第三个阶段的东西,即是富者。富者,“委之财货以富之”,是战国末期的显族。富者的产生,说明没落的氏族贵族的土地财货私有制,已经到了革新的时候,需要冲破氏族联盟,消灭氏族宗法,另行建立以富兼人的政治。所以荀子反对高谈千世,提倡周道。

荀子反对儒家的先王观,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一个大变动。在他以前的人,很少不受西周宗教先王传统的束缚,他们总是把先王与天道连在一起,把历史上产生的新情况完全看成和先王的创作一致。这种观点到了荀子才有改变,把历史相对地归还于自然史的过程。这可以说是荀子的历史先王观与宗教先王或理想先王所不同的地方,也是他进步的地方。

荀子的学生韩非子更进一步,否认周道,主张法治,不遵循先王。他对过去称道尧、舜先王的人,批评得非常厉害,把他们比作“巫祝”。他主张法治,反对那种否认报偿的氏族的主观人治。他认为只要能够按照法律(“抱法”)来运用权力(“处势”),即可以把国家治好,而不必再效法古先王的制度。

韩非子批判先王的理论和反对氏族政治的主张是相为表里的。中国古代的国家和法权学说的先王思想,就是经过战国的批判活动,到了荀、韩,才在秦末告一段落的。由此说明,研究中国古代思想史,倘不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史,特别是维新路径的亚细亚的特点,是不可能真正懂得古代思想史的发展规律的。所以我强调研究中国思想史,必须以研究中国社会史为基础,把二者结合起来,才会有所收获。

我在古代史方面的一些其他问题上,如中国古代变法的特殊路径,国民阶级在中国古代的难产和形成,以及土地国有的大生产制等等,也是花费了相当精力的。由于篇幅有限,就不一一回叙了。关于我在思想史研究方面的一些体会,我将在《中国思想通史》的回忆中另行说明。

封建社会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四十年代初,我在写了《中国古典社会史论》和《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两部书以后,本拟继续撰写中古诸朝(封建社会)的思想史和社会史,恰好这时周恩来同志要求我根据现实的需要,研究一些中国近代史或近代思想史的问题,于是,我变更了自己的写作程序,着手撰写《中国近代思想学说史》。在这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研究了自明中叶至清末民初三百余年的社会史,对封建社会晚期和鸦片战争以后的近代社会性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但就整个社会史而言,我认为汉以后至近代的社会颇易辨析,不少问题学者间已有定论,而难度最大的是古代至秦汉的社会史。对秦汉史的研究,我是在四十年代后期开始的。1947年在《大学》月刊发表过《汉代社会新论》一文。1950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了我的《汉代社会绪论》。在秦汉史研究中,我接触到中国封建社会史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如封建制的法典化、土地国有制,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农民战争的特点等等。我曾经设想分成十个专题来研究,撰写一部象《中国古代社会史论》那样比较完整的专著。

1954年,我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提出了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论点。我的观点引起学术界的讨论是很自然的。但在1957年以后,我因此受到政治上的严厉批判,“文革”期间竟被列为所谓“三反罪状”之一,则是始料所未及的。1958年,我与几位同志共同撰著《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结合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研究,我仍然写了几篇有关中国封建社会史的论文。后来,我把这方面的论文汇集成册,于1979年出版了《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一书。这本书与《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相比,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显得薄弱一些,但它仍能反映我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史的基本观点,不失为《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的姊妹篇。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时间很长,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下面主要谈谈自己的几个主要观点。

一、关于封建制的法典化与历史分期问题

对于从古代奴隶社会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特别是对于划分这两个不同社会形态的界线,在学术界历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前后社会形态的内在联系不允许截然割开。马克思说过,“社会史上的各个时代,正如地球史上的各个时代一样,是不能划出抽象的严格的界限的”。以古史分期而言,不但封建制的经济因素萌芽于古代社会之中,而且在封建化的过程中,也还保留着奴隶社会的残迹。因此,我把中国封建制发生到形成的过程,划在战国中叶至秦汉之际。具体一点说,就是从秦孝公时代进行的某些带封建性质的社会变革,经过秦的统一,到汉武帝的“法度”,才真正开始有了法典化的封建制度的表现形式。

我的这个认识,不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但生产方式取得支配性地位的标志,则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马克思论社会变革的绝对分期年代,总是以一种法典为标志的。如梭伦变法之于古代,罗马军事化的法律之于中世纪,拿破仑法典之于近代、甚至对于印度殖民地的形成过程,马克思仍是以英国女王的一次立法作为依据。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观点,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的过程。封建经济因素受胎于古代奴隶社会的母体之中,并且随着这个社会的缓慢的解体而逐渐生长起来。依据古代文献,这个过程,是从秦孝公时代的商鞅变法开始的。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就是推翻氏族贵族的国有土地,使土地不合法地私有,产生小土地经营制,使生产者由奴隶逐渐转变为隶农,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商鞅变法,废封建,置郡县,实际内容却是废除西周以来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开始建立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制的萌芽。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实现土地的私有和买卖,则是中古小单位生产制代替古代社会构成的表现。经过汉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肖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汉武帝的“法度”,封建经济构成才典型地完成。这是在古旧制度的残余依然同时存在之下,封建制经济作为主导而统驭了社会。

我还特别研究了中国历史上秦汉之际的社会制度。我发现秦汉的制度和其后历代的制度,不论在经济、政治、法律方面,还是在意识形态方面,都非常近似。这种因循的性质,导致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缓慢发展,由此也说明,秦汉制度是为后来的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当是无疑的。

近年发现的云梦秦简,大部分是秦的法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律的出发点。从这些秦律还可以看到,秦代社会还保存着相当典型的奴隶制关系。

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与封建制社会的分界线问题,现在学术界存在种种分歧。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应当充分展开讨论。但是,这种讨论应当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不能以势压人,搞学阀作风。

对于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我也是以若干重要立法为依据的,如以唐代实行“两税法”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后期的标志,以明代的“一条鞭”法作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标志。我认为,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它反映了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的发展。这正是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至于“一条鞭”法,则是由于明中叶以后土地商业化或私有化的反映。

二、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

在史学界,无论对西周社会性质持何种见解的学者,几乎都肯定西周存在过国有土地制度,然而,对于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土地国有制问题,见解不一。主张封建土地国有的人不是很多,而我是其中的一个。

我的封建土地国有论,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示的,自由的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的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的关键这一思想的启发下,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而得出的结论,我所讲的“国有”即马克思所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的帝王)”或“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这是封建社会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但它不是唯一的形式。四十年代末和五十年代初,我在论及两汉社会时,曾经比较了欧洲的和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不同特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早期就建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正根源于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成。历代党争以及历代君主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之分的根源,都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得到说明。我依据史实指出秦汉帝王对于豪族地主既可以赐田,又可以把他们占有的土地没为“公田”,说明皇帝是最高的地主,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而且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例如盐铁)也实行国家管制,从而使整个经济基础服务于封建专制主义。

五十年代末,我发表了《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这篇文章后来经过修改,作为《中国思想通史》第二、三、四卷《序论补》,着重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封建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私有财产的实质,以及建立在封建土地权力上的社会品级结构等等论点,指出这些普遍原理同样适用于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并结合具体史实进一步论证了封建土地国有论。

但是,长期以来,有的同志因我提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观点,指责我否定封建制度的存在,甚至进而推论出否定土地改革的必要性,这实属一种误解,我想,只要是认真的读者不至于产生这样的误解。因为,第一,我之所以提出封建土地国有论,正是为了阐明中国封建专制主义长期赖以存在的真实社会经济根源。第二,我讲的封建土地国有,根本没有涉及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即便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我也并不认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始终占支配地位:我明确指出过,自明代嘉靖、万历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自由买卖)的发展,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渐渐不占支配地位了。怎么能说这是否定土改呢!我做学问重在独立自得,不喜欢与人争长论短,也很少写文章答复别人的批评。但在五十年代末以后,我在这个问题上受到的压力越来越大,当时在“左”的气氛下,是不容申辩的,后来,到了“文革”时期,给我扣上了许多政治帽子,乃至学术界一些赞成我的封建土地国有论的朋友也因而受到株连,现在说起来,还是令人痛心的。至今我仍认为,封建土地国有论是可以而且应该探讨的一个学术问题,各种不同意见,完全可以展开讨论,相互争鸣。我欢迎持不同学术见解的同志对我的观点进行毫不客气的批评。

三、关于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

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中,有些学者将地主阶级划分为大、中、小阶层。说实在的,我是不赞成这种分法的。我以为,单纯以占有土地数量以及地租额的多少来区分地主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并不足以揭示封建生产方式的本质,尤其不足以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封建主义普遍原理的论述,如:封建制度中,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形式上的不平等的等级法律是由各种不同的社会地位构成的整个阶梯等等。我把中国的封建阶级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即豪门、豪强)、庶族地主(或细族、寒门)。因为封建的品级结构是和倒行逆施的土地权力密切结合一起的,所以皇族地主占据了封建社会整个阶梯的顶端,豪族地主最早是由先秦六国世族转化而来的,这个阶级集团从秦汉一直到后来都很巩固。这种豪强地主之所以有它的根基,是因为它附着在村社的村落的自治体上。这种村社是古代制的残余,古代叫“乡党”,秦汉叫乡曲、闾里,是一种家族的血缘关系更固定的地望形式,它占有依附性的宾客、家兵、部曲,荫附或徒附人户,成为一种政治、经济、军事与宗法关系紧密结合的特殊强大的封建势力,如马端临《文献通考》所说的,“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故其历久而不衰。我把它称为“品级性”地主。庶族地主是指那些社会地位低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他们有占有土地权,也能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但不享有免役权,一般要负担国家的课役。我把它称为“非品级性”或“半品级性”地主。

无论是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社会支柱,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皇权。当然,二者是有分别的,我在研究秦汉社会史时,曾称前者为“身分性”地主,后者为“非身分性”地主。后来我在写《中国思想通史》第二、三、四卷的《序论补》时,读了列宁《十九世纪末期俄国的土地问题》一文,译者在该文的一个注中,把“身分”解释为“品级”,我觉得符合中国传统习惯,于是用了“品级性”地主和“非品级性”地主的提法。所谓“品级”是指特权者的身分,是特别的与国家相联系的职能,而“非品级”则指不入于官品或品题的等级的寒族或细族。我曾经申明过,我所采用的非身分性或非品级性,不是说庶族地主等于具有农村资本主义的富农概念,而仅仅是说他们带有非身分性或非品级性的色彩,也可以说是“半身分性”或“半品级性”的地主。这和列宁在《十九世纪末期俄国的土地问题》一文中关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发展,“即在于由身分性之转变为非身分性”的提法是有所区别的。

我认为,在封建阶级内部,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庶族地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豪族地主既有支持皇权的一面,又有对抗皇权的一面。他们支持皇权是为了得到皇权的支持,借以取得更多更大的封建特权。但是,他们又惧怕皇权对其兼并土地、依附人户的限制,因而常与皇权发生矛盾。庶族地主则更多地拥护皇权,以便反对豪族地主之武断乡曲,阻碍其自身的发展。皇族地主也需要得到庶族地主的支持,借以限制豪族地主的势力,因而通过不究门第的科举考试,从庶族中选拔优秀分子参加“品级联合”。在封建社会前期,豪族地主占有极大的势力,经过农民战争的打击,隋、唐两代王朝实行的限制政策,其势力已逐渐衰微,而庶族地主的势力则日益抬头。因此,我认为,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彼此势力之消长,在很大程度上更反映出封建社会不同时期政治、经济以及思想文化发展的特点,也是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关于资本主义萌芽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有没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这在史学界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我在四十年代撰写《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的时候,就注意到这个问题。后来,我写了《十六、十七世纪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步转变》和《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的变化及其局限性》两篇文章,从土地关系的变化、手工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三个方面考察了明代嘉靖、万历以来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状况。

关于土地关系,一方面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发展成为经济的经营方式,自唐开元、天宝以来逐渐出现的所谓皇田、官田、皇庄、官庄,至明代更得到了发展,史称“州郡之内,官田十居其三”,苏淞一带更为集中;另一方面,自“一条鞭”法开始,结束了国家地租形态的二进税制的剥削形式,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税形式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的“更名田”,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地”的办法,更贯彻了“一条鞭”法的精神,更明确了财产税的性质,给予土地私有制以一定的刺激作用。明末以后,私有土地和经营地主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当然,土地和农副产品的商业化程度还很低,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改变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步。

关于手工业和商业,我认为,中国历史上“食货”二字连称,典型地说明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我们知道,资本的原始形态是商人的和高利贷的财富,然而资本的形成是以自由劳动者从农业的分离为前提。十六世纪中叶以后,由于城市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分离。从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和赣水流域的手工业发展情况来看,我认为十六、七世纪的中国社会,有些情况是由农业劳动和手工业劳动在农村市镇分离阶段向城市手工工场方向发展的。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商业和都市也发展起来了。

关于海外贸易,明中叶以后,海外贸易不但有沿海各省的商人参加,也有内陆各省的商人参加。所谓“富家以财,贫人以躯,输中华之产,驰异域之邦,易其方物,利者十倍”,即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明代商业的发展对于旧的生产方式是起了分解作用的,然而商人又脱离不了旧的生产方式的约束,他们往往把资本投入土地,同时成为封建剥削者。当然旧生产方式对于商业发展的阻碍还有其它方面,如封建政府对私商的禁止,官僚资本与商业高利贷的结合以及会馆制度排斥市场的集中等等。

我在论述资本主义萌芽时,还探讨了明中叶以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及其斗争形式,社会思潮与一些进步思想家的早期启蒙思想的特点,等等。

我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如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关键在于旧的生产方式以及旧的思想影响太深,新的因素十分微弱,即如马克思所说,既为旧的所苦,又为新的发展不足所苦,死的抓住了活的。

明亡之后,清兵入关,建立了新王朝的满洲贵族接受了高度发展的汉族封建文化,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的政策,因而扼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但是清朝统治阶级的政策并不能长久地阻止历史的进程,十八世纪的中国社会经济有了恢复和发展,随之资本主义萌芽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它仍是难产的。由于欧洲的资本主义已经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中国已经远远地落在欧洲的后面。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中国才开始有了一点点民族工业,但又已经落在了日本的后面。而中国愈是落到欧洲和日本后面,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就愈加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发展。这是历史已经证明了的。

我认为,从古代文明的难产到近代文明的难产,说明旧的传统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巨大惰力。这是中国历史的特点,也是我们应当认识的国情。

五、农民战争的特点

在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民起义连绵不断,有时甚至发展为大规模的战争,影响到封建王朝的兴废。不同历史时期农民战争的纲领口号,不仅反映出被压迫阶级的要求与愿望,而且往往以强力把它塞进人们的头脑,在社会上产生各种不同的思想反响,尤其影响到等级微贱的庶族阶层的“异端”运动和“异端”思想。

五十年代末,我写了《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一文,试图从社会史和思想史相结合的角度,对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的基本特点做一个扼要的说明。我以为,封建制社会前期,封建剥削方式主要采取了徭役地租的形式,封建主总是力图通过军事、政治、法律等暴力手段以及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来控制劳动人手,使农民在依附于土地的同时更加从人身方面依附于他们。因此这一时期阶级斗争的特点是,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从低级的帝王思想出发,或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唐代中叶以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封建剥削方式主要由以前的徭役地租形态转变为实物地租形态。明清时期,在“一条鞭”法和“更名田”制下,租佃关系又有一些新的变化。而经济上的变化,必然引起封建制社会内部上层建筑的变化,引起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的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对不平等的封建特权和争取土地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不仅限于人身的生存权,而且更对统治阶级要求平等权利,随后又提出平均分配土地的现实要求。

在农民战争史研究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封建专制主义极其强固的中国,反而会发生如此频繁的农民起义,甚至一些最强大的封建王朝都为大规模农民起义所埋葬?我认为,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任何事物总是有两重性的,封建统治者用以加强专制主义的一切措施,在一定的条件下,几乎都可以造成农民起义的有利因素。例如:封建社会前期,封建统治阶级利用古老的村社加强对农村的宗法统治,使之成为封建社会的细胞,然而,在阶级斗争尖锐的形势下,村社又成为农民用以反抗封建压迫的一种组织形式,史书上所谓“起于闾左”,所谓合族合乡逃亡,就说明了这一点。又如,封建统治者为了加强国家的公共职能而大量征发劳动力,加重对人民的剥削,这又不能不激起人民的反抗,往往成为爆发起义的导火线(如隋末农民大起义)。再如,封建统治者役使人民修建的某些公共工程(如运河、驿站),甚至某些军事组织形式,也都可以为起义者所利用。这是封建统治阶级始料所未及的,然而这种阶级战争却是必然会发生的。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农民作为一个被压迫阶级,他们的反抗斗争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时期农民战争的纲领口号反映出农民群众在阶级斗争实践中经验积累的程度,同时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历史的客观进程。因此,我注重从发展的眼光来研究农民战争的纲领口号。

我认为,中国农民战争的口号,应溯源于战国末年墨侠一派下层宗教团体所提出的一条公法,即《吕氏春秋》所载:“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墨者之法也。”这可以说是要求人身权的旗帜,曾经影响了秦汉之际的农民起义。这一点,似乎不大为以前的学者们所注意。

在封建制社会前期,从陈胜、吴广的“帝王将相,宁有种乎?”到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军的“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口号,在我看来,它并没有否定上帝,并没有超出宗教唯心主义,因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惯以“外力”来维护“例外权”,农民阶级也只有借用“外力”来反对封建统治者。有人把这些口号说成是否定天命的无神论思想,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唐末农民起义领袖王仙芝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则号“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均以“平均”或“均平”为称号,这是从《老子》书中取意而来的,是补不足,均不平的意思,也就是均产的要求。我认为这一思想的出现,恰好反映了中国封建制社会从前期向后期的转变,北宋王小波起义“均贫富”和南宋钟相、杨么起义“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都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平均平等的思想,实质上是要求废除授田各有等级和劳动力户口直接支配等封建特权,以期消灭封建的贫富不均的现象。至于明末的“均田免粮”口号,已经直接提出对土地的现实要求,我认为这是农民初期的民主要求。不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要求也依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空想。

列宁讲过,剥削压迫制度的存在,一定会在被压迫者和少数知识分子中产生和这一制度相反的理想或幻想。我认为,从东汉的“太平”纲领到十九世纪的“太平”纲领,从明末农民的均田思想到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就是这样一个脉络相承的历史传统,而且是被压迫阶级长期进行反抗斗争的一个优良传统。

关于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问题,史学界讨论得很多,意见也很不一致。我认为,农民战争对封建统治起了一种拆散作用,因为农民受到历史条件以及阶级的限制,缺乏对前途的设计。我所说的“拆散”,是指打乱封建统治秩序,可是他们又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彻底摧毁整个封建制度代之以新的社会制度。我还认为,农民反抗剥削压迫的思想,是封建时代的革命思想,也是我国优秀思想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同志因为我们反对革命队伍中的平均主义,便对封建时代农民中的平均主义的进步历史作用加以否定,应该说,这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态度。但我也不赞成把农民的思想说成有什么“体系”,因为,无论是政治的、哲学的以及其它方面的足以构成体系的思想,只能在“有教养的”阶级中产生,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常识问题。

最后,我想说明一点,作为一个历史科学的探索者,我很注意从世界史的总范围去考察,以及从各个时期中外历史的比较中去探索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自信不是削足适履。然而,科学的探索是艰巨的,加上我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所限,对于自己研究所得的结论,究竟有几分正确,亦不安心。我自知在研究工作中缺点错误不少,文字艰涩就是一大缺陷,往往为读者所批评。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湘 宇
校审:水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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