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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一课 | 第二十讲 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否支持?

 北纬37度007 2023-02-06 发布于福建

本栏目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与杭州市妇联联办

第二十讲  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曹某甲、季某系夫妻且生育一子名曹某乙。季某产后出现抑郁症状和焦虑症状,但曹某甲并不认可季某的表现是一种病症,一味认为季某脾气暴躁,导致夫妻间经常发生争吵。自2013年7月4日起,曹某甲主动切断与季某的联系,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婚生子曹某乙一直同季某共同生活,曹某甲对季某病情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未对妻子和孩子尽过行动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义务。2013年3月曹某甲曾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季某离婚,后撤回起诉。2013年10月、2014年8月,曹某甲又两次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与季某离婚,均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曹某甲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季某离婚,婚生子曹某乙随曹某甲共同生活、季某依法承担抚育费以及财产依法分割。

“大家都说离婚官司打两次肯定判离,为什么法院不判我儿子离婚?”钱亦芳认为判决不公,坚持让儿子上诉。于是,丁楠又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二审承办法官卢丽解释说,很多人都有误解,认为离婚官司打两次,法院肯定判离。其实,法院是否准予离婚,与打官司的次数无关,而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

那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呢?司法实践中,经常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虽然丁楠已经是第二次打官司要求离婚,但法官不予判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个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一方患病确实离不开配偶照顾时,法官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即使判离也会让患病的一方得到经济帮助。(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此外,在黎丽患病阶段,如果丁楠一直对妻子不闻不问,造成妻子病情进一步恶化,他有可能涉嫌遗弃罪。黎丽一旦追究起来,他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来源:《产后抑郁,谁来救赎?》,载于2017年4月24日《人民法院报》第03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决定是否准许离婚的依据。夫妻是否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确实是法院考量是否准许离婚的因素,但是在本案中,法院也要综合考量其他方面的因素。曹某甲、季某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双方组建家庭,生育子女,经济条件也不差,完全可以和睦相处。但自从季某产后发生抑郁和焦虑症状后,曹某甲未能正确对待,反而切断与季某的联系,对季某、孩子不闻不问。从几次庭审表现来看,季某对曹某甲有强烈的依赖和深厚的感情,且病情有逐步好转的趋势,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曹某甲能够面对现实困难,积极帮助季某治疗疾病,能够尽到丈夫及父亲的责任。更希望曹某甲能够理智的面对这段婚姻,不要以对季某、孩子不闻不问的消极态度等待离婚条件的成就。从情理上来说,如果曹某甲坚持要求与季某离婚,也应积极支持、配合季某治疗好疾病,并在季某治疗疾病期间,妥善地照顾好孩子,减轻季某生理、心理的负担。如果双方在继续相处期间,发现确无和好可能,而不仅仅是因为季某患有抑郁,法院也会审慎考察曹某甲的后续表现和态度,考察曹某甲是否已经能够理性的对待婚姻、对待家庭,从而判定是否准许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

一、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能判离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不存在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一般第一次不会直接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案中所称的“打两次离婚官司肯定离婚”是一个误区。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在于,公众误解了法院对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原因。实际上,法院在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才能再次提起诉讼。而这六个月的期间是立法者给予双方用于修复夫妻感情,重新建立夫妻关系的时间,若六个月内双方确实无和好可能,则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考虑因素。因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在6个月期间存在和好可能,如女方怀孕、双方结束分居生活等,即使是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基本不会判决离婚。

二、一方婚后患有重病,另一方要求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一方患重病不必然导致离婚与否。我国关于法院应当准予或应当不准予离婚的主要条款有二:

(一)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规定保护的婚姻对象仅为怀孕类的女方,患有重病的一方并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患有重病,不能禁止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二)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诉讼,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

不难发现,一方患有重病并非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一方患有重病的离婚纠纷中,仍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一方患有重病,离婚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助?

婚姻法中对一方应当给予配偶另一方扶养费或适当经济帮助的规定条款有两类:

第一类是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主要在婚姻法第二十条、四十四条有规定。但是第一类情形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如果双方离婚,难以依据该义务主张一方给付扶养费。

第二类是一方离婚后可能会出现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出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典型情形为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

以上两种情形都并非直接包含了“患精神疾病一方主张经济补助”的情形,而对这类情况有直接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规定“一方患精神疾病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患病方可依据该条款主张另一方支出部分经济费用用于安排其生活。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家事观察由智仁家事团队创办,团队由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担任首席律师,同时汇聚了多名在婚姻、继承、私人财富管理领域业务精深、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是国内较早研究和提供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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