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确认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小饼干儿 2023-02-06 发布于山东

1.首先应界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

确定认证范围时,首先应搞清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是哪一个,是整个集团公司还是其中的某个运行单元。GB/T24001:2004标准附录A1指出:“组织有权自行灵活决定本标准的实施边界,即是在整个组织,还是仅在特定的运行单位实施本标准,由组织自行决定。组织应当规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范围并形成文件,以明确界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边界。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在给定场所的一部分,对范围的确定尤为必要。”从这段话可看出,清楚地界定实施EMS的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所说的边界应是组织的概念,即指整个组织,还是指特定的运行单位。

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在给定场所的一部分时,应关注该组织是否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根据GB/T24001:2004标准“组织”的定义可知,只有具备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运行单位才可以称之为组织,不论其是否为法人。一个更大组织的一部分或一个运行单位可视为一个组织,但前提是必须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认证机构对组织的了解应关注:

(1)申请组织是否具有对环境控制和改善,并实现其环境方针和目标的管理权限,即是否有权调配适当的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如果没有此管理权限,则不具备组织的功能,不能单独建立EHS并批准其认证。

(2)了解组织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的管理职责,不能将本属于该组织承担的管理职责随意删除。否则,应进一步界定组织的名称和范围,如组织缩小后,应考虑缩小后的组织与被剔除单元的活动、产品、地域范围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控制的可分性。如果不可分,该部分不能单独建立EHS并批准其认证。

2.确认申请认证的活动

认证范围对活动的描述是一种概括性的描述,不同的组织其主要活动是不同的,如政府部门的主要活动是行政管理,设计单位的主要活动是XX设计,建筑单位的主要活动是XX施工,运输公司的主要活动是XX运输。有的组织既有生产活动,又有设计、销售或服务等,因此对于组织建立EHS的活动要确认。活动的确认,同样应考虑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控制的可分性。

对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审核而言,申请评审后确认的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所有活动(更具体的活动)均应纳入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如与生产活动有关的管理活动、辅助活动(动力供应、污水处理、材料的储存、废物管理)、办公活动等。

3.地域和场所的确认

地域、场所的确定应建立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活动确认后,与该活动有关的组织的所有地域和场所均应纳入审核范围,认证机构以审核证据为依据批准认证的范围。不论这些地域和场所是固定场所还是流动场所,不论其在院内还是在院外都应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范围内。对于具有多场所的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应包括所有的场所(审核时,可以对相似多场所进行抽样审核)。

4考虑组织的环境许可范围

对于存在环境许可活动而未得到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组织,不能批准其认证,不存在认证范围如何表达的问题。组织不能为逃避某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而有意删除某一活动或某一区域,而应通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改进环境行为,取得相关的许可。

如果组织为此而縮小认证范围,审核组应特别关注:

组织名称是否相应縮小;被縮小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控制,是否能与被删除单元的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分得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