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对已发生或存在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做出及时的处理和调查,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尽可能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定义
3.1 损失工作日的工伤事故(Loss Time Injury)
指雇员因工伤而离开工作岗位一个工作班期(8H)或者更长时间的意外事故。
3.2 急救 (First Aid)
指雇员接受了急救处理,有轻微地受伤,但不需接受医生治疗的意外事故。
3.3 未遂事故 (Near Miss)
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3.4 重大事故(Heavy accident)
有1人以上重伤或出现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故。
3.5 重伤事故(Heavy injured accident)
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判定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4.职责
4.1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协调、监督,负责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2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非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3 事故发生部门及时按流程进行事故汇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
4.4 管理部责对受伤人员组织抢救工作。
4.5 相关部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执行,避免或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害。
5.管理程序
5.1 事故汇报
5.1.1 所有事故/未遂事故应由伤者或目击者立即向当班班组长(上级)报告。当班班组长在确认事故后马上向所属负责人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汇报。如有人员受伤同时必需通知管理部。
5.1.2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确认事故后,马上向公司最高管理者汇报。若属重大事故,公司最高管理者或其代理人还应在一小时内向姑苏区安监局等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汇报。汇报内容包括: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1.3 如果访客受伤, 受访部门责任人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
5.1.4 如果承包商人员在本厂所属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承包商主管应立即向本厂的承包商接口部门负责人汇报。承包商接口部门负责人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报告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
5.1.5 如果事故发生地在非工作场所(如出差,上下班路上等), 事故应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汇报。如果在外面接受了医疗处理,医疗处理的相关资料应交与人事专员审核。返厂后在4小时内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报告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
5.1.6 员工由于工伤需要休养请假,必须由部门责任人、管理部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审核同意。
5.2 事故处理
5.2.1 事故发生部门的当班班组长和急救员应马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人事专员接报应马上组织对伤员的救治。
5.2.2 人事专员认为需要外诊救治时,应给以安排车辆送诊。若情况危急,可直接呼叫120急救车急救。
5.2.3 现场的紧急处理按《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中要求执行。
5.3 事故调查
5.3.1 当事故发生后, 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会同事故发生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5.3.2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 由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送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政府部门。
5.3.3 应对所有未遂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5.3.4 如果访客受伤, 受访部门负责人应调查事故原因。
5.3.5 如果承包商发生事故, 承包商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 调查报告应提交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
5.3.6 对在非本公司场所内发生的工伤事故, 遵照当地相关部门的调查报告。
5.3.7 如果是职业病,由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会同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5.3.8 事故调查必须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相关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纠正防范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5.4 事故的结案
5.4.1 事故的结案标准
⑴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彻底查清
⑵改进措施完成
⑶受影响的员工受到教育
⑷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5.5 工伤保险与意外保险
5.5.1 当事故发生时, 人事专员将负责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申报和理赔工作。
5.5.2 发生非重大事故,事故部门必须在8小时内将事故呈报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重大事故即时知会人事部,报告必须写明时间、地点、人物、发生事故经过,目击证人应配合人事部的理赔工作。
5.5.3 受伤员工就诊要到指定的医院,发票要与身份证名字相符。每次就诊用药医生必须登记在病历本上。
5.4.4 治疗期间,受伤者不得回家养伤,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门负责人、人事专员和安全职业卫生管理员审核批准。
5.6 所有事故报告的最低保存期限定为3年。涉及职业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报告应长期保存。
6.相关文件
6.1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7.附件
7.1 事故报告和调查流程图
8.记录
8.1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8.2 未遂事故调查报告
8.3 事故统计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文 件 编 号: 版 本 号: 生 效 日 期: 标 题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页 码 编 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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