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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人民政府

 激扬文字 2023-02-06 发布于湖南

行政答辩书

答辩人: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大辉 

被答辩人:倪XX,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永茂镇卓福村。

因被答辩人对答辩人2022年5月6日作出的(2022)永城管执决字第12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不服,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1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

2020年9月,答辩人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在永顺县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土地审批和规划建设审批擅自修建了钢架棚。通过调查核实,该宗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为一村民潘XX,第三人杜XX从村民潘XX手中非法购买了一宗地,然后被答辩人从杜XX手中购买了900平方米的土地,被答辩人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修建钢架棚,故其建筑属于违法建设。核实相关情况后,随即答辩人进行了立案查处程序。

2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被答辩人所建的钢架棚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答辩人依法进行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该违法建筑适用法律正确。

3强制执行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答辩人下达了(2020)永城管执决字第02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修建的钢架棚。杜XX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强制决定,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22年4月18日对其下达了(2022)永强催字第12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其10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强制决定。催告期满后,杜XX并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2022年5月6日作出并下达了的(2022)永城管执决字第12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张贴了《关于依法拆除艾坪社区张家堡区域内违法建筑的通告》。答辩人依法查处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并无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

被答辩人提出从第三人杜XX处购买的土地合法的,因为杜XX购买的土地来源是合法的,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客观事实是:第三人杜XX认为2009年12月7日从永顺县灵溪镇艾坪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处受让一宗2264.8平米的土地是合法的,其理由是该宗地已由湖南省人政府同意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事实是省政府(2013)政国字第1403号的审批单是永顺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的,其用地单位是永顺县灵溪镇富富坪村、艾坪村、果园村、岔那村等七个自然村,申报的面积为2.4621公顷。省政府对该宗地审批并不是对第三人违法建设上所占用土地的专项审批,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后还需通过政府的征地补偿程序。虽然第三人曾经向永顺县国土部门提出过用地申请,但到目前为止对第三人购买的用地一直没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另外,第三人认为从一村民叫潘XX的手中购买了现在的用地是合法有效的主张也是不成立的,因为第三人本身不是本村村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法定程序个人私下购买农用地是非法交易行为。所以说第三人所购买的用地是非法的。所以,被答辩人从第三人杜XX处购买的土地也是非法的。退一万步讲,如果取得了合法用手续而没有办理规划建设许可也是违法建设行为,也应当依法得到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下达的(2022)永城管执决字第123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维持。                                    

                                                                                 

                           

                答辩人: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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