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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政策解读

 朝九晚九 2023-02-07 发布于北京

通过国知局对实用新型制度的改革,能够明显看出国知局对目前宽松的实用新型审查标准要开始收紧了。

那么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与目前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到底有没有区别,有什么区别?

国知局会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明显创造性的审查?

我们可以来共同探讨预测一下。

01
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与目前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到底有没有区别?


首先可以明确:实用新型的“明显创造性”审查和发明的“创造性”审查肯定是有区别的,否则,实用新型专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显然,该政策并不是要取消实用新型专利。

02
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与目前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到底有什么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可以看出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要求方面的差别在于实质性特点是否“突出”,进步是否“显著”。从专利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03
“明显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现有的实用新型审查政策为初审制,在初审程序中是不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方面的审查的,未来国知局会采用什么样的审查标准来对实用新型进行审查目前尚不得知,在此我们只能大胆的猜测一下。

虽然以前在审查阶段不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进行审查,但是,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是无效条款,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可以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进行评价,这也就给了我们一些指引,猜测“明显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会参照无效宣告程序。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

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

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多”没有限制数量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

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从审查指南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创造性方面的判断标准主要在“技术启示”上,而技术启示的判断标准主要从“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数量”两个方面来判断。

其实这个标准还是有一些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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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方面,审查指南中没有严格规定对比文件与申请文件必须是完全相同的技术领域,还是留下了“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这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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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数量方面,审查指南中也没有严格规定对比文件的数量只能是一个或者两个,也是留下了“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的方式的。



根据审查指南对现有技术数量方面的要求,我觉得实际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引用一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情况2: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引用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情况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01

对于情况1我认为这一定会作为“明显创造性”考量的标准之一,应该会是较多出现的一种情况。虽然在之前的审查标准中不进行创造性的判断,但是实际工作中审查员会用新颖性中的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来进行评价,这与对比文件+公知常识的方式非常相似。预计在审查制度调整之后会有较多此种形式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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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对于情况2我认为这种方式应该会有,但可能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是结合的尺度不易判断,如何保证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是一个难点,也是发明人与审查员之间的一个争议点,猜测这种情况还是会以两个对比文件简单结合的方式出现,但这种情况的主观性比较强,会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发明的创造性标准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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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对于情况3我认为应该不会出现很多,除非出现明显的多个技术特征简单叠加的情况,这种情形更多的是“兜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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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序

从这些年国知局对实用新型审查逐渐严格的形式来看,大胆猜测国知局是有取消实用新型制度的趋势的,现有的一切措施都可以认为是国知局为了推动专利法改革的过渡期。当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与发明专利没有明显差别,同时专利审查的提质增效工作将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缩短至1年内,此时实用新型专利的意义就不大了。当然这是后话,是国家从战略层面考虑的事。

单从这一趋势我们也可以看出实用新型最容易授权的时间永远是昨天,未来实用新型的审查一定会越来越严格。想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带着优质的技术,找一家靠谱的专利代理机构尽快进行申请是一个比较不错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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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孙续   资深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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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擅长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自动化领域的专利技术挖掘与申请文件的撰写。


擅长对机械制造领域的企业提供专利相关知识的培训、以及现场指导专利技术挖掘和技术交底资料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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