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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生态修复方法(常见的生态修复方法有)

 瓜爷耶 2023-02-08 发布于湖北

常见的生态修复方法

常见的生态修复方法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需要什么资质

亲亲您好呀?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我整理答案可能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希望您耐心等候哟???【摘要】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需要什么资质【提问】
亲亲您好呀?很高兴由我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我整理答案可能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希望您耐心等候哟???【回答】
2019-07-18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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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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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措施

生态修复包括哪些方法

如何恢复生态的途径?

1.恢复原生生态系统。实践表明,恢复原生生态系统是一种过于追求“理想**”的途径:一是恢复的目标具有不确定性,即恢复某生态系统历史上哪一个时间阶段的状态;二是“恢复”这个词有静态的含意,因而恢复不仅要试图重复过去的环境,而且要通过管理以维持过去的状态,但事实上自然界是动态的;三是由于气候变化、关键种缺乏或新种入侵,完全恢复原生态系统几乎是不可能的。 2.生态系统的修复。生态系统的修复强调的是改良、改进、修补和再植。改良强调立地条件的改善以使原有的生物生存和繁衍;改进强调对原有受损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的提高;修补是修复部分受损的结构;再植除了包括恢复生态系统的部分结构和功能外,还包括恢复当地先前的土地利用方式。 3.生态系统的重建。也叫生态更新,指生态系统发育的更新。有学者认为生态恢复就是再造一个自然群落或再造一个可以自我维持、并保持后代的可持续性发展的群落。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恢复是关于组装并试验群落和生态系统如何工作的过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中的湖泊包括人工水库吗?

包括人工水库

城市河流及湖泊生态修复方法分别有哪些

河流生态恢复工程技术可以分为三大类:
化学工程法、物理工程方法、生物工程法
一、化学工程法:如加入化学药剂杀藻,加入铁盐促进沉淀,加入石灰脱氮
二、物理工程法:如疏挖底泥、机械除藻、引水冲淤等。更专业且系统的说法有“河道控制工程”,包括1、全宽结构;2、河岸侵蚀控制的半宽结构;3、纵向河岸防护;4、河床补给;5、裁弯河流的恢复;6、鱼类保护层;7、投放漂石;8、鱼道设置;9、沙子河砾石分选
三、生物工程法:如生物膜工程(降解污染物)、滨河带植被恢复工程、构建人工湿地与水渠、水生动植物恢复工程、生态清淤工程、生态景观恢复等等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第四条 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和区域内的人民**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六条 湖泊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湖泊状况普查和信息发布;
  (二)拟定湖泊保护规划及湖泊保护范围;
  (三)编制与调整湖泊水功能区划;
  (四)湖泊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五)防汛抗旱水利设施建设;
  (六)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七)湖泊水生态修复;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湖泊的日常保护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三)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四)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督;
  (五)审批涉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组织指导湖泊流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禁渔区和确定禁渔期;
  (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
  (三)渔业养殖的监管;
  (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渔业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在湖泊保护工作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
  (二)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
  (三)湖泊湿地生态修复;
  (四)湖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由**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湖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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