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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word版】第三章(整章)
2023-02-08 | 阅:  转:  |  分享 
  
此版本仅为课前预习,实际课件以老师上课为准第01讲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
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等。  三、★★支付结算工具 三票一
卡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网络支付、预付卡、条码支付等在小额支付中占主导地位)结算方式汇兑(和三票在大额支
付中占主导地位)、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我国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四、支付结算原
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五、★★★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1.
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欺
诈)  【提示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提示2】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
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本考点主流考题的解题技巧:抓关键词:“签章”!同时注意别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搞混了!  【典型例题-
多选题】(2016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变造票据行为的有( )。 A.原记载人更改付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
章证明 B.剪接票据非法改变票据记载事项 C.涂改出票金额 D.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依
法更正票据的行为;选项D,属于伪造行为;选项BC,属于变造行为,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
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提示】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1)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章)  (2)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1章)
 5.填写规范  (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提示】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2)出
票日期:中文、大写。 实际日期要求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日为“拾
壹”至“拾玖”前加“壹”注意:出票日期不需要同时“小写”!由于考试不需要“盲写”,所以可以使用如下记忆方法应试!  ①月:1、2、
10,+零;  ②日:1-9,10、20、30,+零;11-19,+壹(可以简记:1-20,30加“零”或“壹”)  【典型例题-
单选题】(2022年)支票出票日期2021年2月10日的正确填写方式是( )。 A.贰零贰壹年零贰月壹拾日 B.贰零贰壹年贰月拾日
 C.贰零贰壹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贰壹年贰月零壹拾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
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
“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所有考题中出
现二者不一致时“更改”的任何表述都直接判断为错误!  小结  掌握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其他熟悉。 第02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种类、开立、变更、撤销及管理 【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种类、开立、变更、撤销、管理  一、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
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二、★★★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存款账户【提示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提示2】预算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
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提示3】先开“基本”后开“其他”(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除外)。个人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三
、开立  1.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异地开立。  2.程序:存款人填制申请书→银行对真实
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签订协议。  【提示1】开立时银行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  【提示2】对存在法定代表
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面签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  【提示3】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约定非柜面渠
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到银行柜面办理。  【提示4】预留签章卡片签
章式样  (1)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存款人填制开户申请书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核准与备案:企业(在境
内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已取消核准制,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无须颁
发开户许可证。  换个角度说明其他“非企业”存款人采取核准制。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
存。  4.★★★业务办理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四、变更  1.要求  (1)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
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
制账户交易。  (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
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2.时限(考试关键词:5日)  存款人更改
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五、
撤销  1.情形:(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
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时限:(1)收到申请后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2)撤销基本账户后需要重
新开立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3)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
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手续:(1)撤销账户必须与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2)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3)应先撤销一般、专用、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
款账户撤销;(4)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撤销账户的顺序与开立时的先开“基本”后开“其他”的顺序
是相反的!  六、管理  1.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经办人
: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3.对账: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存款人收到对账单
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4.异地账户: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注册地或住所所在行政区域
之外(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小结  熟悉基本规定。 第03讲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考点】★★各类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1.性质: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2.使用: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
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全功能账户,记忆贴士: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可存可取)  3.开立范围(较广),注意以下几点  (1
)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团级(含)以上;  (2)异地常设机构—常设;  (3)个体工商户;  (4)居民、村民、
社区委员会;  (5)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  账户开立需要提供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复习成本高,非重点,本讲均飘过
!  【典型例题-多选题】(2021年)下列存款人中,可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有( )。 A.甲有限责任公司 B.乙民族舞蹈
研究会 C.丁蔬菜种植合作社 D.丙社区委员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
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境外机构。  二、一般存款账户  1.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用于借
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账户(在基本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2.使用: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
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记忆贴士】借款收支+资金收付+现金缴存(可存不取)  三、专用存款账户  1.性质:对特定用途资
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2.使用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2)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3)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
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
(3)粮、棉、油收购资金;(4)证券交易结算资金;(5)期货交易保证金;(6)信托基金;(7)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8)住房基金
;(9)社会保障基金;(10)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1)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2)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
用的资金。  【记忆贴士】结合“资金、基金、经费”等关键词,熟悉!   【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地为完成棚户区改造工程,成
立了W片区拆迁工程指挥部。为发放拆迁户安置资金,该指挥部向银行申请开立的存款账户的种类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
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发放拆迁户安置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款管理。  四、预算单
位零余额账户  1.性质: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无基本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有基本户属于
专用存款账户。  2.使用: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3.
范围: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五、★★★临时存款账户  1.性质:因临时需
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2.使用:(1)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2)有效期:最长不得
超过2年;(3)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外(只收不付),其他的可提现。  3.范围:(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记忆贴士】临时性
的、突发性的可开立。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  个人的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分类 类别功能开户方式Ⅰ类户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
融产品、转账、消费、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全功能)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Ⅱ类户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
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全功能限金额(日累计1万,年累计20万,理财除外))柜面、自助机具(现场核验+未现场核验)、电
子渠道Ⅲ类户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限功能限金额,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 000元) 【提示1】个人开立Ⅱ、Ⅲ类户,可以
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在银行柜面开立的,则无须绑定Ⅰ类账户或者信
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提示2】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提示3】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3.开户证明 有效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①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也可用户口簿,国外的为中国护照)②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居住证。③外国公民:护照或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①中国公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
证。②港澳居民:港澳居民身份证。③台湾地区居民: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④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国外证明文件。⑤外国公民:外国居
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⑥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
断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下列人员出具的身份
证件中,不属于在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是( )。 A.20周岁的吴某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 B.定居美国的周某出
具的中国护照 C.25周岁的王某出具的居民身份证 D.15周岁的学生赵某出具的户口簿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机动车驾驶证属于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4.使用  (1)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11类合法款项可以转入。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
)。但是,具有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
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小结  本讲内容较多,考点难度本身不大,但记忆量比较大,要求考生熟悉。 第04讲 票据的概念  【
考点】★票据的概念  【课前提示】票据是考试的难点也是重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非税部分的高频考点。本节内容较多,将分为几讲介绍给大
家,为方便记忆,授课中打乱了教材顺序,特此说明!同时提醒考生注意学习方法,推荐老杨的“分点记忆”!  一、票据含义 广义包括各种
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典型例题-单选题】(
2020年)下列票据中,不属于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的是( )。 A.本票 B.支票 C.汇票 D.股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
析』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限于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收付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
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提示1】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提示2】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并交付
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提示3】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与收款人(付款人是出
票人)。  小结  本讲内容考频不高,要求考生熟悉基本规定,对理解票据是有帮助的,一旦考试中出现,考核的就是考生的认真程度,出现
在考试中不应该丢分! 第05讲 票据行为  【考点】★★票据行为  【课堂提示】  1.票据行为: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
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收款、付款等不属于票据行为。
 3.票据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没有不行!)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
并不影响票据效力。(没有法有,按法来!)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没
有不算,有了有效)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票据上还记载但不具有票据效力事项,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有也没用)  一、出票  转账
支票正面简图  转账支票    支票号码:  出票日期  收款人:B    付款行名称:※※※ 出票人账号:A的账号  1.概
念: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成票据+交付票据)  【链接1】出票人:依法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
人。  【链接2】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2.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
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链接】付款人: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
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概念: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种类 转让背书以
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授予权利为目的)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链接1】背书人:在转让票
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链接2】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
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附图:转账支票背面简图:  【例题-多选题】(2010年)甲
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
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票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
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记载事项  (1)背书日期:背书时记载。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
)。  (2)被背书人名称:必须记载,背书人未记载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
,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提示】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
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6.★★★特别规定  (1)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
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
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禁转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此时票据不得转让。  【提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
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典型例题-判断题】(2020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
,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条件
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禁转背书。  三、★★★承兑  1.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
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范围: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链接】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是汇票主债务人。  3.承兑程序 :重点内容总结(提示—受理—记载事项)  (1)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
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受理
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
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提示】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
日期。  (4)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概念: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链接】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第三人担当。   【提示1】禁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提示2】特例:经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票据或者粘单上必须记载事项:表
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提示1】★★★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①已承兑的
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提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记忆
小贴士】★★★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时法律规定总结 出票票据无效背书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承兑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
承兑日期保证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责任承担  (1)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票据到期后
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
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
记忆小贴士】★★★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总结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小结  掌握。考频较高! 第06讲 票据权利  【考点】★★票
据权利  一、概念: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分类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  (1
)向谁行使:持票人向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谁可以行使: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
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1)什么时候行使: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
他法定原因存在时。  (2)向谁行使: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  (3)谁可以行使: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
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记忆贴士】和付款请求权比多了个“宝(保证人)贝(背书人)
”。(更多规定下一讲详细介绍)  【典型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
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三、★★★取得  1.基本规定  (1
)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
代价。  【提示】对价的例外情形: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的权利。  2.享有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享有票据权利(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
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
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典型例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
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胡某 C.
陈某 D.黄某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
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
,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四、行使与保全 概念1.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2.保全: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提示】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
方法1.按期提示:按规定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
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时间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内。地点票据当
事人的营业场所(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  五、丧失补救  1.票据丧失: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
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补救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①含义(了解):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了解概念,掌握挂失止付
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时限:付款人或
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
向持票人付款。  ③范围: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
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①含义(了解):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
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的制度或程序。  ②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③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  也就是说公示催告可以不经过挂失支付这种补救措施。  ④地点: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⑤流程: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
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
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提示】公告应当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法院公告栏内。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⑥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①含义(了解):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②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效  1.含义: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提示】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2.持票人票据权利时效总结(记忆密码:263) 种类对出票人的权利对承兑人的权利对前手的追索权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典型例题-单选题】(2018年)甲公司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10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最后日期为( )。 A.2017年8月10日 B.2017年11月10日 C.2017年10月10日 D.2017年6月10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小结  本讲在考试中的考频较高,要求考生全面掌握。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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