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民法典对公平原则的明确规定。 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平强调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但承认差距,公平不等于平均。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一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二是指第三方在对待公共利益、利益冲突、当事人诉求等问题时,秉持居中裁断,不偏不倚的立场和态度。 民法的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平、持平、合理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上,应兼顾各方利益,为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价值指引。2、应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当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相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公平原则。 民法典中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限制、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予以调整,民诉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都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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