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法典》第144条 【摘要】《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属于法人,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公司经由设立程序取得公司资格后,才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因此,公司设立取得公司资格之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简要案情】在某公司设立之前,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才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该公司注销。 【争议焦点】该《咨询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赵律观点】该《咨询服务合同》无效。 【赵律简析】依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欲生效,皆须符合三个一般生效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对于第一个生效要件而言,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都认为只是针对自然人而言,而不是针对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例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认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不存在实施法律行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因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实施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认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此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是应当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定的规范目的,去妥善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笔者认为,崔建远教授和王轶教授的观点,还存在不够准确之处。因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属于民事主体,都存在着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问题,都属于《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人”,因此都应当受到《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因此,公司设立取得公司资格之前,正如《民法典》第19条规定的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样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合同无效。 并且《民法典》第78条规定:“依法设立的营业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作和颁发,营业执照具有证明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双重功能,因此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公司资格,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5至第7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查处,无效。 【赵律简介】赵治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金融学学士,湖北红安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及仲裁、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公司法律顾问。赵治刚律师拥有出众的法律理论修养,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201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向多家企业提供各类专项法律服务,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制定、谈判及相关诉讼活动,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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