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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规定
2023-02-10 | 阅:  转:  |  分享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规定2020年2月7日目 录01土地增值税清算基本规定02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认03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04土地增值
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基本规定达到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税款补缴(退税)清算审核结果清算资料报送一、应清算,纳税人按规定清算;
二、可清算,由税务机关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清算资料清算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审核完毕,税务机关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按《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于限定时间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清算单位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国家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
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具体结合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规划、销售(预售)、竣工验收
等确定。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
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取得清算项目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
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六条、第七条清算报送资料
(参考)清算受理税务机关收到清算资料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
的纳税人在限期(原则上不超过15日)内补齐全部资料的,可以受理在限期内补齐关键资料(如影响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的资料),经主管税
务机关认可的,可以受理逾期未能补齐关键资料,由纳税人书面确认,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确因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资料难以补齐的,可以
受理应清算项目,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可清算项目,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清算审核及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退)税事宜。经县(区)级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完成清算受理
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作出清算结论经地级以上市税务局批准,可再延期90日完成审核结论有困难的有特殊情况的收入确认《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
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
地增值税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取得土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
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
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
、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4.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5.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
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6.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
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房地产开发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
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
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
内计算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会计制度规
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
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
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十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
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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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通信农民工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