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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八点第194期【学员版】跨年度业务的财税实务处理的
2023-02-10 | 阅:  转:  |  分享 
  
主 讲 人 : 高 翔跨 年 度 业 务 的 财 税 实 务 处 理

目 录 Contents跨 年 度 收 入 确 认 的 原 则 及 实 务 处 理1 跨 年 度 支 出 确 认 的 原 则 及 实 务 处 理2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支 出 跨 年 度 财 税 处 理3 可 以 追 补 扣 除 的 跨 年 度 支 出 的 实 务 要 点4

0 1 跨 年 度 收 入 确 认 的 原 则 及 实 务 处 理

权 责 发 生 制权 责 发 生 制 是 以 权 利 或 责 任 的 发 生 与 否 为 标 准 , 来 确 认 收 入 和 费 用 。凡 属 本 期 的 收 入 , 不 管 其 款 项 是 否 收 到 , 都 应 作 为 本 期 的 收 入 ; 凡属 本 期 应 当 负 担 的 费 用 , 不 管 其 款 项 是 否 付 出 , 都 应 作 为 本 期 费 用 。收 付 实 现 制收 付 实 现 制 是 以 是 以 现 金 收 到 或 付 出 为 标 准 , 来 记 录 收 入 的 实 现 或 费 用的 发 生 。 凡 是 属 本 期 收 到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费 用 , 不 管 其 是 否 应 归 属 本 期 ,都 作 为 本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反 之 , 凡 本 期 未 收 到 的 收 入 和 不 支 付 的 费 用 ,即 使 应 归 属 本 期 收 入 和 费 用 , 也 不 有 作 为 本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一 、 跨 年 度 收 入 和 支 出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九 条 :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原 则 ,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均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经 在 当 期 收 付 , 均 不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本 条 例 和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非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具 体 情 形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八 条   利 息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债 务 人 应 付 利 息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实 现 。第 十 九 条 租 金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 二 十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第 二 十 三 条 : 分 期 收 款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一 )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的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二 )企 业 受 托 加 工 制 造 大 型 机 械 设 备 、 船 舶 、 飞 机 , 以 及 从 事 建 筑 、 安 装 、 装 配 工 程 业 务 或 者 提供 其 他 劳 务 等 ,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12个 月 的 , 按 照 纳 税 年 度 内 完 工 进 度 或 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跨 年 度 收 入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确 认 企 业 所 得 税 收 入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08〕875号 ) :企 业 在 各 个 纳 税 期 末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 应 采 用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 法 确 认 提供 劳 务 收 入 。( 一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1.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 3.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核 算 。 ( 二 )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完 工 进 度 的 确 定 , 可 选 用 下 列 方 法 :1. 已 完 工 作 的 测 量 ;

2. 已 提 供 劳 务 占 劳 务 总 量 的 比 例 ;3. 发 生 成 本 占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

一 、 跨 年 度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 :

增 值 税签 订 了 书 面 合 同 并 确 定 了 付 款 日 期 的 , 为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款 日 期 的 当 天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 为服 务 完 成 的 当 天 。企 业 所 得 税1、 完 工 进 度 ( 完 工 百 分 比 )2、 完 成 的 工 作 量跨 年 度 劳 务 收 入 增 值 税 与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区 别 :

增 值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是 不 一 致 的

案 例 : A公 司 是 总 包 单 位 ,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对 方 按 照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80%支 付 工 程 款 ,每 年 年 末 结 算 一 次 。 2022年 年 末 , 双 方 确 认 的 工 程 进 度 量 为 1000万 元 ( 含 税 ) , 甲方 应 支 付 800万 元 工 程 款 。 结 果 甲 方 资 金 困 难 , 只 能 支 付 60%即 600万 元 , 剩 余 的 200万 元 于 2023年 3月 份 支 付 。 2022年 会 计 、 所 得 税 收 入 及 增 值 税 的 处 理 ?会 计 处 理 : 双 方 确 认 的 完 工 进 度 工 程 量 为 1000万 元 , 则 应 该 按 照 1000万 元 , 减 除 增 值 税 额 , 确 认 企 业 当期 项 目 会 计 收 入 , 同 时 结 转 对 应 的 当 期 项 目 成 本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 同 会 计 处 理增 值 税 处 理 : 合 同 约 定 应 付 80%即 800万 元 的 时 间 也 到 了 , 款 项 尚 未 支 付 属 于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 企 业 虽 然 只收 到 600万 元 , 但 增 值 税 仍 应 该 按 照 约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和 金 额 800万 对 应 计 算 , 并 向 对 方 开 具 800万 增 值 税 发

票 。

二 、 “ 跨 期 收 取 的 租 金 收 入 ” 的 特 殊 规 定 :?1、 按 照 合 同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

?2、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确 认 收 入 :?如 : 处 在 税 收 优 惠 期 、 处 于 弥 补 亏 损 的 最 长 时 限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若 干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 税 函 [2010]79号 ) ? 根 据 《 实 施 条 例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企 业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 包 装 物 或 者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租 金收 入 , 应 按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的 承 租 人 应 付 租 金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其 中 , 如 果 交 易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规 定租 赁 期 限 跨 年 度 , 且 租 金 提 前 一 次 性 支 付 的 , 根 据 《 实 施 条 例 》 第 九 条 规 定 的 收 入 与 费 用 配 比 原 则 , 出 租 人 可对 上 述 已 确 认 的 收 入 , 在 租 赁 期 内 , 分 期 均 匀 计 入 相 关 年 度 收 入 。

? A公 司 与 承 租 人 B公 司 签 订 3年 房 屋 合 同 , 租 期 是 2022年 7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 , 年 租 金 12万 元 , 合 同 约 定 3年 租 金 提 前 在 合 同 签订 日 一 次 性 支 付 。? A公 司 确 认 收 入 : 可 以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日 期 一 次 性 确 认 , 也 可 以 在 租赁 期 分 期 确 认 。? 一 次 性 确 认 收 入 , 有 税 会 差 异? 分 期 确 认 , 无 税 会 差 异? B公 司 确 认 费 用 : 租 赁 期 之 内 分 期 确 认

0 2 跨 年 度 支 出 确 认 的 原 则 及 实 务 处 理

二 、 跨 年 度 费 用 支 出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权 责 发 生 制 ! ! !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 !企 业 当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相 关 成 本 、 费 用 ,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取 得 该 成 本 、 费 用 的 有 效 凭 证 , 企 业 在预 缴 季 度 所 得 税 时 , 可 暂 按 账 面 发 生 金 额 进 行 核 算 ; 但 在 汇 算 清 缴 时 , 应 补 充 提 供 该 成 本 、 费 用 的 有 效 凭 证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年 第 34号 )企 业 真 实 且 实 际 发 生 的 支 出 , 应 当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凭 证 , 或 者 虽 然 取 得 但 取 得 的 凭 证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应 当在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期 结 束 前 取 得 合 法 合 规 的 有 效 凭 证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 〈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年第 28号 )

1、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费 用2、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汇 缴 前 后 取 得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的 处 理 :取 得 扣 除 凭 证 时 间 扣 除 情 况汇 缴 前 取 得 扣 除 凭 证汇 缴 已 扣 除 , 税 务 机 关 发 现 企 业 应 当 取 得 而 未取 得 不 合 规 扣 税 凭 证 并 且 告 知 企 业 的 自 被 告 知 之 日 起 60日 内 补 开 、 换 开 符 合 规 定 的 发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 ( 超 期 无 法 扣 除 , 也 不 得 追补 扣 除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应 当 取 得 而 未 取 得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 且 相 应 支 出 在 该 年 度 没 有 税 前 扣 除 的 汇 算 清 缴 期 结 束 后 取 得 符 合 规 定 的 票 据 或 证 明 材料 , 相 应 支 出 可 以 追 补 至 该 支 出 发 生 年 度 税 前 扣除 , 但 追 补 年 限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扣 除 凭 证 的 处 理 :企 业 在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过 程 中 , 因 对 方 注 销 、 撤 销 、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被 税 务 机 关 认定 为 非 正 常 户 等 特 殊 原 因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的 , 可 凭 以 下 资 料 证 实 支 出 真 实 性 后 , 其 支 出 允许 税 前 扣 除 :( 1) 无 法 补 开 、 换 开 发 票 、 其 他 外 部 凭 证 原 因 的 证 明 资 料 ( 包 括 工 商 注 销 、 机 构 撤 销 、 列 入 非 正 常 经 营户 、 破 产 公 告 等 证 明 资 料 ) ;( 2)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的 合 同 或 者 协 议 ;    ( 3) 采 用 非 现 金 方 式 支 付 的 付 款 凭 证 ;( 4) 货 物 运 输 的 证 明 资 料 ;( 5) 货 物 入 库 、 出 库 内 部 凭 证 ;

( 6)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记 录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为 必 备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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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跨 年 度 工 资 薪 金 的 税 前 扣 除 ( 内 部 支 出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释 义 》 中 指 出 “ 准 予 税 前 扣 除 的 , 应 该 是 企 业 实 际 所 发 生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企 业 在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前 向 员 工 实 际 支 付 的 已 预 提 汇 缴 年 度 工 资 薪 金 , 准 予 在 汇 缴 年 度 按 规 定 扣 除 。关 键 词 :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前 实 际 支 付

已 预 提

某 企 业 在 2022年 度 终 了 时 将 “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科 目 余 额 200万 元 ( 当 年计 提 900万 元 , 实 际 发 放 700万 元 ) 结 转 到 “ 其 他 应 付 款 ” 科 目 。 如 果 在2023年 5月 31日 前 发 放 , 是 否 可 以 在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 截 止2023年 5月 31日 未 发 放 , 是 否 可 以 在 2022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假 设 该 工 资 薪 金 于 2023年 7月 1日 发 放 , 该 如 何 处 理 ?

二 、 差 旅 费 等 跨 年 度 费 用 的 处 理 ( 外 部 支 出 ) :员 工 2022年 12月 份 出 差 , 发 生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等 发 票 显 示 的 时 间 都 是 2022年 12月 份 , 但 是 由 于 员 工到 年 底 依 然 出 差 在 外 , 等 到 回 公 司 报 销 的 时 间 就 是 2023年 1月 份 了 。 那 么 , 此 项 费 用 应 当 计 入 2022年 度 汇算 清 缴 。跨 年 度 的 费 用 支 出 暂 未 取 得 票 据 , 可 以 暂 估 费 用 入 账 。 在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前 取 得 可 以 在 汇 算 清 缴 年 度 税 前扣 除 。  借 : 管 理 费 用 ( 销 售 费 用 )    贷 : 其 他 应 付 款 — 差 旅 费 暂 估 入 账

    等 到 出 差 人 员 实 际 报 销 时 再 冲 减 暂 估 的 负 债 , 如 果 费 用 金 额 有 差 异 的 , 再 调 整 费 用 金 额 。?   如 果 差 旅 费 金 额 比 较 小 , 影 响 不 大 的 也 可 以 不 暂 估 差 旅 费 。

0 3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支 出 跨 年 度 财 税 处 理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跨 年 支 出 的 税 务 处 理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号 — — 固 定 资 产 》 应 用 指 南 规 定 ,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产 , 应 按 估 计 价 值 确 定 其 成 本 , 并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 但 不 需要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后 , 由 于 工 程 款 项 尚 未 结 清 未 取 得 全 额 发 票 的 , 可 暂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金 额 计 入 固 定 资产 计 税 基 础 计 提 折 旧 , 待 发 票 取 得 后 进 行 调 整 。 但 该 项 调 整 应 在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后 12个 月 内 进 行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若 干 税 收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税 函 [2010]79号 )

12个 月 内 : 只 调 计 税 基 础 , 不 调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 青 岛 ) 计 税 基 础 和 已 计 提 折 旧 均 调 整 ( 北 京 )

A公 司 建 造 的 厂 房 在 2022年 6月 达 到 预 定 使 用 状 态 并 投 入 使 用 , 由 于 双 方 对 结 算 的 细节 尚 未 达 成 一 致 ,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 2022年 末 A公 司 按 照 合 同 价 预 估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金 额 1000万 元 , 工 程 已 支 付 900万 元 , 剩 余 预 估 100万 元 未 支 付 。 该 公 司 7月 按 照 预 估 金额 折 旧 , 折 旧 期 限 20年 , 直 线 法 , 残 值 率 预 计 5%。2023年 1月 , 双 方 达 成 协 议 , A公 司 实 际 支 付 工 程 款 105万 元 (不 含 税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提 供 了 2022年 12月 开 具 专 票 105万 元 , 税 额 9.45万 元 。② 折 旧 处 理 :2022年 折 旧 金 额 =1000(1-5%)/20/2=23.75万 元    每 月 折 旧 额 =23.75÷ 6=3.9583万 元

    借 : 制 造 费 用 3.9583万 元    贷 : 累 计 折 旧 3.9583万 元1、 A公 司 的 2022年 的 会 计 处 理 :      ① 暂 估 入 账    借 : 固 定 资 产 1000万 元    贷 : 在 建 工 程 900万 元 应 付 账 款 — 预 估 工 程 款 100万 元

公 司 的 2023年 的 财 税 处 理    (1)会 计 处 理    借 : 固 定 资 产 5万 元 应 付 账 款 — — 预 估 工 程 款 100万 元 应 交 税 费 — — 应 交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 9.45万 元    贷 : 银 行 存 款 114.45万 元    折 旧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金 额 重 新 在 剩 余 期 限 内 折 旧 , 不 调 整 已 经 按 照 暂 估 金 额 折 旧 的 金 额 。    (2)税 务 处 理 : 由 于 在 12个 月 内 取 得 发 票 , 暂 估 折 旧 可 以 税 前 扣 除 不 予 调 整 ; 取 得 发 票 后 , 按 照

剩 余 金 额 在 剩 余 年 限 内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

如 果 12个 月 内 仍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资 产 如 何 处 理 ?对 于 已 计 提 折 旧 处 理 :会 计 上 明 确 不 需 要 调 整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税 收 上 并 没 有 明 确 。

跨 年 度 收 入 、 支 出 的 确 认 总 结 :跨 年 度 收 入 跨 年 度 支 出看 属 期 特 殊 : 税 法规 定 看 属 期 看 凭 证 : 汇 算 清缴 结 束 前 取 得形 成 资 本 化 的 支 出 , 可 按 暂 估 价 计 提 折 旧 ( 12个 月 内 取 得 发 票 , 只 调 整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 不 调 整

折 旧 额 )

0 4 可 以 追 补 扣 除 的 跨 年 度 支 出 的 实 务 要 点

对 企 业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的 、 按 照 税 收 规 定 应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而 未 扣 除 或 者 少 扣 除 的 支 出 ,企 业 做 出 专 项 申 报 及 说 明 后 ,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目 发 生 年 度 计 算 扣 除 , 但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5年 。企 业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可 以 在 追 补 确 认 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款 中 抵 扣 , 不 足 抵扣 的 , 可 以 向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抵 扣 或 申 请 退 税 。亏 损 企 业 追 补 确 认 以 前 年 度 未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的 支 出 , 或 盈 利 企 业 经 过 追 补 确 认 后 出 现 亏 损 的 ,应 首 先 调 整 该 项 支 出 所 属 年 度 的 亏 损 额 , 然 后 再 按 照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 算 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并 按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若 干 税 务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2012年 第 15号 )汇 算 清 缴 结 束 后 应 扣 未 扣 的 费 用 追 补 扣 除 :

案 例 : A企 业 在 2022年 报 销 了 2020年 度 的 差 旅 费 (当 时 暂 未 取 得 票 据 ), 里 面包 括 了 2020年 度 的 飞 机 票 、 住 宿 费 、 餐 饮 发 票 等 10万 元 (假 定 不 考 虑 业 务 招 待 费 的问 题 以 及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1)报 销 :    借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10万 元    贷 : 库 存 现 金 等 10万 元(2)追 补 扣 除 (假 设 可 以 全 部 扣 除 ):    借 : 应 交 税 费 — — 应 交 企 业 所 得 税 2.5万 元 贷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2.5万 元 (3)结 转 :    借 : 盈 余 公 积 0.75万 元 (7.5万 元 × 10%) 利 润 分 配 — — 未 分 配 利 润 6.75万 元    贷 : 以 前 年 度 损 益 调 整 7.5万 元

按 照 15号 公 告 就 需 要 “ 追 补 ” 扣 除 , 需 要 对 2020年 汇 算 申 报 表 进 行 更 正 申 报 。 但 如 果 时 间 已 经 超 过 追 补的 最 高 年 限 5年 的 , 就 不 能 追 补 扣 除 , 也 不 能 在 报 销 年 度 扣 除 , 如 果 会 计 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则 需 要 纳 税调 增 。

企 业 以 前 年 度 发 生 的 资 产 损 失 未 能 在 当 年 税 前 扣 除 的 , 可 以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 向 税 务 机 关 说 明 并进 行 专 项 申 报 扣 除 。其 中 , 属 于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 准 予 追 补 至 该 项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扣 除 , 其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五 年 ,但 因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转 轨 过 程 中 遗 留 的 资 产 损 失 、 企 业 重 组 上 市 过 程 中 因 权 属 不 清 出 现 争 议 而 未 能 及 时 扣除 的 资 产 损 失 、 因 承 担 国 家 政 策 性 任 务 而 形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以 及 政 策 定 性 不 明 确 而 形 成 资 产 损 失 等 特 殊 原因 形 成 的 资 产 损 失 , 其 追 补 确 认 期 限 经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属 于 法 定 资 产 损 失 , 应 在 申 报 年 度 扣 除 。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年 第 25号 ) 资 产 损 失 的 追 补 扣 除 :

企 业 因 以 前 年 度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未 在 税 前 扣 除 而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可 在 追 补 确 认 年 度 企 业 所得 税 应 纳 税 款 中 予 以 抵 扣 , 不 足 抵 扣 的 , 向 以 后 年 度 递 延 抵 扣 。企 业 实 际 资 产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扣 除 追 补 确 认 的 损 失 后 出 现 亏 损 的 , 应 先 调 整 资 产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的 亏损 额 , 再 按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 算 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并 按 前 款 办 法 进 行 税 务 处 理 。 —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年 第 25号 ) 资 产 损 失 的 追 补 扣 除 :实 际 损 失 未 扣 除 形 成 的 多 缴 税 款 只 能 抵 扣 而 不 能 退 税 。实 际 损 失 未 扣 除 形 成 的 亏 损 , 先 调 整 当 年 的 亏 损 。

多 缴 税 款 的 处 理 方 式 只 能 是 抵 扣 追 补 确 认 当 年 的 税 款 , 申 报 表 没 有 对 应 行 次 , 只 能 到 大 厅 后 台进 行 处 理 。追 补 后 发 生 亏 损 的 处 理 方 法 : 应 先 调 整 资 产 损 失 发 生 年 度 的 亏 损 额 , 再 按 弥 补 亏 损 的 原 则 计 算以 后 年 度 多 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 (需 要 去 税 务 局 修 改 弥 补 亏 损 表 )多 缴 税 款 在 资 产 损 失 追 补 确 认 当年 进 行 抵 扣 。追 补 扣 除 后 发 生 的 多 缴 税 款 或 者 亏 损 如 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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