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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老东家经营信息商业秘密 一审判4年

 朝九晚九 2023-02-10 发布于北京

编者按:商业秘密案件频发,但真正启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少之又少。原因在于,商业秘密的取证难,认定难。能启动刑事程序的难上加难,刑事能认定更是遥不可及,尤其是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可能我孤陋寡闻,还是第一次见到。宁波公安、艺高人胆大,为之点赞!

来源:浙江法治报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蒋健芳 赵琴

外贸公司的员工掌握着公司重要客户的资源,在尚未离职的情况下就自立门户成立新公司,和老东家抢生意,向同样的客户提供同样的产品。近日,经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曾经的外贸公司员工关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刑。

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外贸采购业务。关某2007年入职,2012年开始负责甲公司和公司长期客户S公司外贸购销业务。2018年7月,关某提出离职。令甲公司没想到的是,关某离职后,公司和S公司的业务量出现了严重下滑。老东家调查后竟然发现,关某作为和S公司深入接触的业务员,2014年就和他人成立了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2016年乙公司就开始和S公司有交易往来了,而且,乙公司提供给S公司的产品和甲公司几乎一模一样。

甲公司认为,是关某将S公司带至乙公司合作,并导致甲公司在与S公司的交易中损失惨重,于是,2019年6月甲公司报警。公安机关抓获关某并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将该案移送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甲公司与客户S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联系人及特定电子邮箱、交易历史、交易习惯、客户需求等经营性信息,性质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之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我们的审查,甲公司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承办检察官表示,最终确定“2016年至2018年底,关某利用工作期间获取S公司的客户信息等资料,以乙、丙公司名义和S公司交易出口销售额合计1057余万元;给甲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81.5万余元”。

尽管被查,但关某还没有停止经营行为。甲公司在2021年10月又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线索,称关某于2019年开始以他人的身份新成立了一家公司和S公司进行交易,涉案金额高达千万美元。

“考虑到关某仍未停止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犯罪金额可能会很高,而且拒不认罪,拒绝赔偿,可能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于2021年11月30日对关某决定逮捕。”承办检察官说。

经查,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关某以另外两家新公司名义和S公司交易出口销售额合计5228余万元;给甲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495.5余万元。

日前,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高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万元。

据悉,关某已于2月6日提起上诉。

编辑|云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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