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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一男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用卡上仅有的余额购买了

 天童老僧 2023-02-11 发布于上海
天津河东,一男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用卡上仅有的余额购买了一瓶水,并立即打电话向银行报失。随后男子立即前往银行处理此事,并在路上时报警求助。可即便男子如此缜密的操作,银行还是不愿意承担责任。随后男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案例来源:天津河东区法院)

薛先生名下有一张3万元额度的信用卡,但平时比较少用。事发当天,薛先生消费结账时发现这笔消费如果使用该银行信用卡的话,可以有优惠。

可不曾想,薛先生输入密码后却发现无法支付,原因是余额不足。薛先生顿感不妙,遂用零钱支付后立即离开,并迅速到附近的ATM查具体消费信息。

薛先生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后,并没有慌张,而是非常冷静地在附近便利店朋仅剩的余额,刷卡支付消费并保留小票。事后薛先生一边打车前往开户行处理,一边打电话报失及报警。

薛先生发现被盗刷后的一连串操作,可谓是教科书式的取证及止损,但银行却仍然认为其一方并没有过错,故拒绝薛先生提出的所有诉求。

随后薛先生无奈之下,决定告上法庭,到法院找法官评评理!可银行却在法庭上辩解称:

首先,既然薛先生已经报警,警方也已经刑事立案侦查,那么就要等警方的调查结论,再来确定各方的责任。

其次,经查,薛先生所办理的信用卡有短信通知。即其对第一笔交易有异议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失,而不是等到次日再来处理此事。

再次,薛先生未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及密码,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薛先生主张被盗刷的那几笔交易至其报失相差12小时,航空公司的航班信息能够证明,薛先生有足够时间在两地之间来回穿梭。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不排除是薛先生在外地消费后再坐飞机回到天津的。总而言之,就是与银行无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薛先生不仅提供了银行打印出来的流水清单、报失前在便利店的购物小票、报警记录、报失记录等证据,同时还出示了其事发前一天一直在工地加班的监控视频,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离开过当地、那6笔异地消费确实是被盗刷的。

那么谁的说法,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薛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开户协议约定,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如果发生盗刷行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的,那么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最后,该司法解释第90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意思是,既然薛先生能够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其在信用卡交易时人没有去过发生交易的那个城市,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银行一方。

也就是说,由于银行不能举证证明其一方已经履了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那么法院只能支持薛先生的诉求。

最终,银行一方因败诉,被判定需赔偿薛先生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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