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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原则

 昵称55323274 2023-02-11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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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数量情况,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方式大致可分为单一证据审查判断方式和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方式。综合审查判断认定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一环,是在案件有多个证据时必须用到的规则,其核心就是判断现有全部证据是否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并足以证明待证事实。综合审查判断证据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是经修正并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的明确规定。

第一,法院在综合判断认定证据过程中,应当对各个证据按照单一证据审查判断原则的要求,在进行分别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再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因为各个证据之间存在联系,也可能相互矛盾,有必要集合全案证据,通过组织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及法官审查判断来排除疑点,使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才能作出恰当的裁判。

第二,一般而言,证据不同,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也会有差异。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冲突时,将各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关联性比较,将成为判断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重要途径。关联性程度不同决定了证明力大小的不同。所以,法院首先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对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主要指的是如果案件全部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可以考虑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如果全部证据中有存在冲突和矛盾的情形,应当进一步分析判断导致矛盾的原因,从而最终确定证据的真伪。

第四,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首先是对证据逐个进行甄别,判断其有无证据资格,然后是对相关证据进行交叉对比,最后进行综合印证。对于确定性程度高的证据往往可以单独认定某一案件事实,对于确定性程度低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才能认定某一事实。

总之,全部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甄别和对比印证,以此来排除矛盾和疑点,发现其内在联系,正确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以及是否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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