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公众号后台下载),同时由迁出地的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公众号后台下载),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完结。 由于企业经营战略调整或各地招商引资条件吸引,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做出公司注册地的变更,通迁址的方式进行重新布局。那么,由于企业经营注册地的迁址涉及在企业迁出地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否可在迁入地按照规定继续弥补呢? 先说结论。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同时,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纳税人跨省迁移的,首先,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公众号后台下载); 同时,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由迁出地的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公众号后台下载),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关注公众号:爱问财税,后台回复:跨省迁移,即可免费领取迁移涉税资料】 纳税人申请迁移前,首先,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可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 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并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并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纳税人可一次性获知原因及需补正的内容。分税种来讲: 1、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增值税 在增值税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增值税申报。 3、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在迁出地办结当期扣缴申报及经营所得预缴申报; 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 (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申请跨省(市)迁移的,应按照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的流程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清算完成后,税务机关将迁移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的撤回状态设置为“迁出”。 【分析解读】 (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工商信息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承继 细心的小伙伴已经发现,这里的住所变更负责部门已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即企业工商信息的登记机关已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全称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机构。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决定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随后,各地方陆续开始进行机构改革,以山东省为例,2018年10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10月8日,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山东省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10月9日,省委召开省级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对全面推进改革作了安排部署。按照一类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如对自然资源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职责和机构进行了大幅整合,划清了部门职责边界,减少职责交叉,明确职责定位。 (二)税务登记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协同。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尚未在税务部门变更登记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信息分类分批完成登记信息变更工作。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即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设立登记等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标识。市场主体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数据项列表如下: 【注意】 1、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未在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处于正常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及时办理税务注销,逾期不办理的,可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对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但在核心征管系统2019年5月1日前已被列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进行税务注销。 纳税人申请迁移后,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存款账户账号,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对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的提示提醒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纳税人;涉及的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迁移后分税种相关税收事项办理指引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总、分机构发生跨省(市)迁移的,应在迁移后变更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备案; (2)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入库、退库。 2、增值税 (1)纳税人在判断销售额是否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 对迁移前后的销售额应连续计算。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纳税人在迁出地尚未勾选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可在迁入地勾选抵扣,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开具但尚未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应在迁入地申报; (3)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迁移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缴回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3、出口退(免)税 (1)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需办理退(补)税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 (2)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迁出前已暂扣的出口退(免)税税款,后续需要解除的,在迁出地税务机关解除暂扣出口退(免)税税款,继续办理出口退 (免)税核准和退库; (4)已申报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发生退运,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5)纳税人在迁移前开具的出口退税证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证明作废和出口退税证明补打。 (6)迁移纳税人在迁入地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新备案出口企业进行管理,开展首次申报实地核查。 (7)对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涉及需要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追回已出口退(免)税税款。 4、纳税信用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进行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修复的, 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迁移前纳税申报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此套纳税申报表共39张表(含封面+表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在2021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并结合小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来。 需要下载此套申报表的小伙伴请点击以下链接:【汇缴更新!】2023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Excel版(公式链接+填报说明+逻辑验证) *以上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爱问财税二次梳理。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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