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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解读||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一定构成欺诈?(上)

 昵称55323274 2023-02-12 发布于江西

【裁判要旨】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从而可由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应综合合同签订背景、合同相关约定、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若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尚未动摇合同签订基础,对方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

【案件基本事实】

一、双方签订、履行《合作合同》的事实

鼎顶网络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股东及持股情况:蒋某利持股51%,蒋某持股9%,唐某持股40%。鼎顶文化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股东及持股情况为:蒋某利持股51%,蒋某持股49%。鼎顶物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股东及持股情况为:蒋某利持股51%,蒋某持股49%。

2016年12月20日,鼎顶旅游公司与文昌市政府签订《南海妈祖世界和平项目投资协议》,约定鼎顶旅游公司自筹资金分期受让文昌市铺前镇新埠海处项目一期49.5148公顷填海造地和项目二期预计350公顷填海造地的使用权及铺前镇新埠海沿项目陆域3000亩土地使用权。项目一期总投资约为60亿元人民币,整个项目总投资预计300亿元人民币。

2017年2月27日,鼎顶旅游公司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妈祖世界和平岛(一期)海域使用权。项目用海总面积为139.3257公顷(约2089.8855亩)。

2017年7月14日,碧桂园公司(甲方)与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统称乙方)、蒋某利(丙方)及鼎顶旅游公司(目标公司)签订《合作合同》。主要内容:1.目标公司概况:(1)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蒋某利持股95%,城基公司持股5%,其中蒋某利股权已被法院全部冻结,现目标公司全部95999万元股份已于2013年7月26日被集中托管,股份登记持股情况:蒋某利95.87%、张某福0.37%、熊某春3.13%,济福兴旅游公司0.63%。(2)截至合同签订日,目标公司账目资产16444.98万元(含12200万元预付工程款),负债约人民币3335.69万元,最终以甲方尽职调查确认数据为准。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欠款、借款、对外担保未了纠纷。2.项目土地概况:(1)目标公司分期受让铺前镇新埠海周边的陆地、海洋,其中一期海域约742.722亩、二期约5250亩(最终面积以国家海洋局审批为准),陆域用地约3000亩。3.真实性声明:乙方、丙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未隐瞒涉及目标公司或目标地块任何重要事实。4.合作方案:(1)股权转让。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丙方通过股权登记机构办理完成取得目标公司100%股权相关登记手续,原股东全部退出目标公司;丙方落实目标公司退出全部子公司,因退出子公司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税负由丙方承担。5.股权转让款。(1)解除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查封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股权转让款暂估8506万元拨付至双方共管账户。(2)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中8506万元解付给乙方作为股权转让款:A.目标公司公章等资料共管完成;B.甲方受让目标公司60%股权的股权登记机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C.甲方完成并确认目标公司净资产审计结果;D.乙方将持有目标公司40%股权质押给甲方。6.甲方向目标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甲方受让目标公司6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且乙方协助甲方向省级政府或部门核实项目推进及实施可行性后5日内,双方对目标公司形成有效工程产值的填海成本审核确认,甲方向目标公司提供借款,暂估40000万元,1135.69万元由目标公司清偿对外负债中除2200万元定金外未偿还部分;剩余款项预付填海工程款。(2)乙方向甲方移交目标公司公章等资料后5日内,甲方向目标公司投入股东借款约14997.75万元,用以缴纳海域使用金、前期费用及代乙方垫付滞纳金。8.股权转让。(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办理甲方受让目标公司60%股权的股权登记机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乙方通过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目标公司100%股权;B.目标公司股权全部解除查封;C.目标公司退出全部子公司。同时办理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变更登记为甲方指定人员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前述变更登记中提交的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2)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0%股权同时质押给甲方。22.尽职调查及债权债务处理:(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目标公司、子公司全面完整的财务账册、合同、发票(含相关税费发票)等尽职调查所需资料,甲方可对财务账册、发票的数额及发票所代表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债权债务方案,必要时甲方、乙方共同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子公司账册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费用由目标公司、子公司承担;(2)就本合同第一条已经披露的债务3335.69万元按本合同第六条处理;(3)如尽职调查报告确认目标公司、子公司债务与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的陈述不一致,均属于乙方未披露的债务,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目标公司或甲方损失的,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分配优先税后利润中等额扣除或甲方从乙方保留地块的开发中产生的利润里优先扣除。31.乙方违约:(1)丙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见附件四。在各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丙方及目标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关于入股目标公司的合作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支付违约金30000万元。(2)若乙方、丙方对于本合同的陈述或披露信息不真实(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有附件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约定所出具的尽调报告、审计报告)致使目标公司或甲方承受损失的,甲方除可要求对方在该承担责任的款项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外,如乙方未在目标公司或甲方遭受该项损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全额赔偿损失,则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该承担责任之款项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分配优先税后利润及保留地块利润中等额扣除。

上述合同还附有六个附件,其中附件四《连带担保合同》主要约定:蒋某利为《合作合同》中所约定的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可能履行的特定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合作合同》中约定的该三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还包括鼎顶旅游公司存在其他任何隐藏、或有债务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2017年7月26日,城基公司与鼎顶物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城基公司将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5%股权以708.8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鼎顶物业公司。同日,蒋某利分别与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蒋某利将其持有的95%股权分别转让给鼎顶网络公司25%、鼎顶物业公司45%、鼎顶文化公司25%,上述股权转让均于2017年8月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7年8月1日,鼎顶物业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鼎顶物业公司将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20%股权以2835.3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碧桂园公司。

2017年8月3日,鼎顶网络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鼎顶网络公司将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20%股权以2835.3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碧桂园公司。2017年8月3日,鼎顶文化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鼎顶文化公司将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20%股权以2835.333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碧桂园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均于2017年8月3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完成后,各股东在鼎顶旅游公司的持股比例为:碧桂园公司持股60%,鼎顶物业公司、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分别持股30%、5%、5%。

2017年8月3日,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分别与碧桂园公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其分别持有鼎顶旅游公司的5%、5%、30%的股权质押给碧桂园公司作为其履行《合作合同》的担保,并均于同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同日,鼎顶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变更为叶某清,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

2017年8月4日,碧桂园公司分别向鼎顶网络公司、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文化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835.3333万元,合计8505.9999万元。

2017年8月4日,碧桂园公司向鼎顶旅游公司支付8824.99915万元,备注:股东投入款。鼎顶旅游公司收款后支付海域使用金7276.35万元和滞纳金1555.8255万元。

2017年8月30日,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向碧桂园公司移交了鼎顶旅游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部分财务资料、海域使用权相关资料等材料。

2017年11月7日,国土资源部门向鼎顶旅游公司颁发五份海域使用权证书。

2019年2月21日、3月27日,重庆五中院裁定查封了鼎顶旅游公司上述五宗海域使用权。

2019年10月15日,重庆五中院以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为由,解除了对鼎顶旅游公司上述海域使用权的查封。

2017年11月15日,碧桂园公司将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华顺公司,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9年3月5日,碧桂园公司与华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碧桂园公司以5548.986万元的价格回购鼎顶旅游公司30%的股权。

2017年12月21日,鼎顶旅游公司注册资本由95999万元变更为18496.62万元,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1月24日,碧桂园公司分别与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网络公司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将其减资后持有的股权质押给碧桂园公司。

2019年1月28日,碧桂园公司向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发出《要求限期清偿债务及解除财产保全的函》,称:因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持有鼎顶旅游公司的股权以及鼎顶旅游公司名下五宗海域使用权被司法查封,上述查封系其未能披露债务所致,已经造成鼎顶旅游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风险且项目无法正常推进,影响碧桂园公司质权的实现,要求其在2月15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清偿债务并解除查封,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019年5月6日,黄金建设公司委托信源公司对涉案项目填海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涉案工程项目结算金额为:1183495685.43元。

案涉填海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也尚未进行结算。

二、关于碧桂园公司主张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未披露的几笔债务

1.关于“一达拉青企业《居间合同》债务”。2017年4月10日,蒋某利、周**(甲方)与一达拉青企业(乙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蒋某利、周**委托一达拉青企业作为居间方,负责与意向受让方沟通以转让其持有的鼎顶旅游公司部分股权;居间报酬费用为项目转让文件(成立后)中约定的转让总价款10%,甲方根据项目转让文件约定每收取一笔受让方支付的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中的10%支付给乙方;甲方逾期支付居间报酬,则每迟延一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7年5月10日,蒋某利、周**、城基公司作为甲方,鼎顶旅游公司作为目标公司,与一达拉青企业作为乙方签订《居间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确认经乙方引荐及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和“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含其关联公司)已就项目转让与合作事宜展开实质性洽谈;(2)如甲方与“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或项目转让文件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居间报酬总金额为1.4亿元;如甲方与“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调增或调减交易总价款,居间报酬不再调整。(3)甲方可以安排目标公司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报酬。目标公司鼎顶旅游公司在该补充协议上盖章确认。

2019年4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蒋某利于支付一达拉青企业支付居间报酬850.59999万元及其违约金。该案正在二审中。

2.关于“杨某、兰某伦的债务”。2016年11月11日,重庆五中院判决梁某华向兰某伦返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蒋某利对梁某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不超过2000万元为限)。该判决已生效。

另,重庆五中院判决梁某华向杨某返还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蒋某利对梁某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超过2000万元为限)。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7年7月13日,蒋某利、鼎顶旅游公司与杨某、兰某伦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鼎顶旅游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担保债权人兰某伦对蒋某利、梁某华享有的4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连带责任总计不超过2000万元;担保债权人杨某对蒋某利、梁某华享有的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连带责任分别总计不超过2000万元。

2019年2月21日,重庆五中院裁定查封了鼎顶旅游公司5宗海域使用权。2019年10月15日,该院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债务为由,裁定解除了对鼎顶旅游公司名下海域使用权的查封。

3.关于“城基公司的债务”。2017年4月20日,蒋某利、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旅游公司与城基公司签订《妈祖世界和平岛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蒋某利与城基公司共同合作开发鼎顶旅游公司名下妈祖世界和平岛项目,合同还约定了具体合作方式。

2017年7月7日,蒋某利、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旅游公司与城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蒋某利和鼎顶物业公司向城基公司支付其股权转让款及退出鼎顶旅游公司合作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合计2.3亿元,鼎顶旅游公司为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6月20日,蒋某利、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文化公司、城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三,约定:城基公司退出妈祖岛目标公司、解除合作协议,蒋某利、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退还城基公司投资本金2600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600万元,合计5200万元,该款已经偿付1650万元,尚欠3550万元,由蒋某利、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文化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城基公司付清全部款项,逾期支付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

4.关于“张某福债务”。该笔债务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基本事实如下:

2019年1月7日,张某福向重庆一中院起诉鼎顶旅游公司、蒋某利、鼎顶网络公司、梁某华等偿还借款本金8500万元及借款利息,承担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用。该案因鼎顶网络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裁定将该案移送重庆高院处理,目前尚未审结。

另查明,案涉《合作合同》所附“鼎顶2017年5月31日负债清单”列明应付职工薪酬500元,应交税费3914.30元,其他应付款,上述合计48063550.60元。

二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确认如下事实:“杨某、兰某伦债务”已经清偿;至二审开庭之日城基公司未向鼎顶旅游公司主张权利;“一达拉青企业居间费债务”纠纷生效判决认定鼎顶旅游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诉讼请求】

碧桂园公司诉讼请求:1.撤销碧桂园公司与鼎顶网络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合同》;2.判令鼎顶网络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8353333.00元,并承担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3.判令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分别返还股权转让款28353333元、28353333元,并承担工商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4.判令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鼎顶旅游公司共同返还股东借款251355966.50元及利息;5.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蒋某利赔偿碧桂园公司的资金投入损失;6.蒋某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碧桂园公司支付逾期提供股东借款建设资金违约金、未依约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违约金。

【法院裁判】

海南高院对鼎顶网络公司、鼎顶文化公司、鼎顶物业公司反诉部分另行裁定处理。

海南高院一审判决:二驳回碧桂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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