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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办理操作办法

 河南姚亚峰 2023-02-13 发布于河南


第一条   出生登记

一、分类及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我省户籍公民在国外所生人员入境时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其父亲(或母亲)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1、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国外出生人员出生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婚的需提交结婚证;

5、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6、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7、上述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同时提供翻译公司资质复印件。

以上有关申请材料应当交验原件。派出所按照规定办理完出生登记手续后,应留存出生证明翻译件和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对出生证明原件不能留存的,应留存复印件,同时在出生证明原件上注明出生人员已办理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不能留存的,应留存复印件,并对原件作剪角处理;其他材料留存复印件。

国外出生人员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申请回豫落户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落户地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材料。

(四)弃婴入户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一)婴儿父亲或母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二)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以婴儿姓名单独立户,也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

(三)弃婴的出生登记,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

第二条  死亡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三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警调查报告(年满14周岁以上变更)。

(二)办理步骤

群众申请变更姓名,符合姓名登记有关规定且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不再让群众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证明,根据变更姓名人员的年龄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14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

2、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3、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姓名变更后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存在不符合姓名变更情形的,应通知当事人限期到派出所恢复姓名登记。如当事人拒不配合,可以履行告之程序后恢复姓名登记。

 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县级两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如果确系派出所录入错误的不再需要该证明)。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性别变更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办理步骤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予以变更。性别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立户、分户和并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户口簿》;

3、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农村无房产证明可用电费票代替);

4、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分户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5、购房立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农村的无房产证明可用电费票代替)。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五条  集体户口的设立

一、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四)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后,由责任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主管户籍的所长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3日内办结。

第六条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60周岁以上)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18周岁以下)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出: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加盖有学校公章(或印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字样的《录取通知书》。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河南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3、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2、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的,属农业户口的,依据豫公(通)【2002】85号文件,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地派出所,凭学生入户申报材料,户籍民警审核办理;

(3)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

五、收养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六、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一)对华侨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对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胞定居证》办理入户;

(三)对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定居地的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入户;

(四)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签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七、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随军家属入户,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入户等,公安派出所凭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办理购房落户手续

如购房人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场受理;如购房人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但能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且该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如提交在该房屋居住的水、电、气、暖等交费凭据之一)的应当场受理。

第七条  入伍、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的注销和恢复

一、入伍注销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二)办理步骤

由本人或亲属凭《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口常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提供省、省辖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申请人书面申请(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申请人户口已注销的,不再提交原籍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凭申请人书面声明没有重复户口后予以受理)。

(二)办理步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及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个人书面申请;

2、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

二、办理步骤

(一)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

公民因私出国(境)、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申请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

第九条  漏登户口人员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

(二)原始户籍底册;

(三)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出具户籍证明和关系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不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人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且公安机关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询到其信息的,不再要求其出具《户籍证明》;

二、公民需要出具户成员关系证明的,派出所依据户口簿、户籍档案等相关资料,核实后予以出具;

三、对出国(境)人员,可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其身份。公安机关不予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对外方要求提供我国公民血亲关系、婚姻状况等其他身份情况的,可告知其通过我国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户籍证件遗失补发

一、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二、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公安派出所重新补发。群众因《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超期等原因申请补发时,经查询公安人口信息系统确认当事人未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入户时,即可补发《户口迁移证》,群众不再提交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第十二条  户口登记信息核查

一、户口登记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二、司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由办案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各级公安户政部门核查。需要出具被核查人相关户口登记项目证明的,应由被核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据实出具;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户口登记信息的,户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四、居民持银行系统出具的《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请求核查的,应依据银发【2007】345号文件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五、户口登记信息核查应有负责管理户籍资料或人口信息的民警办理,不得由核查申请人员直接进入户籍档案室翻阅户籍资料或操作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六、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核查登记制度,将每次核查的事由、查询单位及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与查询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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