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身命逢刑,返克时,必然夭贱。 原注:支与纳音也,凡人身命日时克破者,夭贱也。 假令辛巳金人,五月丙寅日时,寅刑巳,下火又克金,故为夭贱耳。 假令壬申金,四月乙巳日时,乙巳火,四月旺,巳又刑申,故禄废之地,必大败。 假令庚午土人,壬午日时,壬午自刑,正月木甲,木又克土,故应上文。外仿此。 评注:身命,指年柱。年柱在命学中称本命,又称身命。 刑,是指三刑。即: 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 丑刑戌、戌刑未、未刑丑; 子刑卯,卯刑子; 辰、酉、午、亥自刑。 而克者,是指: 甲乙克戊己; 戊己克壬癸; 壬癸克丙丁; 丙丁克庚辛; 庚辛克甲乙。 返者,是指下克上者为返。 在四柱中,年为上,月为下;月为上,日为下;日为上,时为下。 凡见月克年、日克月、时克日,为上克下。 夭贱,夭者,指少年丧命者为夭;贱者,社会地位底下者为贱。 夭贱,则指即贫贱而又寿夭者。 另外在古代的命理典籍中,则以年为本,而最初的四柱算命,又以纳音取象。 所以原文就可以解释为: 年柱纳音被日、时克破,则命主就会短寿而夭折。 有几种情况: 一、年柱地支被刑,年柱纳音五行,又同时被日柱、时柱纳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二、年柱地支逢刑,年柱纳音五行,同时又被日柱纳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三、年柱地支逢刑,年柱纳音五行,同时又被时柱纳音五行,或干支五行所克者; 四、另外,杀旺身弱命必夭。 日主根弱而不旺,被月、时干支五行所克,地支逢刑,命主也会遭短寿。 虽然原文原注均未提及,但也多有应验。 而宋·徐子平注中说,所谓“逢刑返克”,是指天干被克,地支被刑。人命逢之,必主天贱。 此亦为一家之说。 该文与上文“卦逢生气,天德合,世世长年”,从两个方面论述。 上文讲生气、德合,则可以长寿,而此句则讲相刑、相克,则会夭贱。 我们可以借助这种句子上的对比性,含义上的相反性,准确地理解原文。 看几个例子。 例一:乾造,辛巳、甲午、丙寅、庚寅。 大运:癸巳、壬辰、辛卯、庚寅、己丑、戊子。 丙火生于午月,年月巳午,为丙火禄旺之地。日、时两寅,为丙火长生印绶。 羊刃当权,月干甲木透出,木从火势,虽然庚辛并透,但时值休囚死绝。 虽然年逢巳为金之长生,但被火克绝,火旺炎烈,为炎上之格,或可为贵命。 然辛巳年柱身命纳音为金,被日柱纳音炉中火克破,以下犯上。 加之寅又刑巳,火势旺而燥烈,《穷通宝鉴》说:“或成火局,不见滴水者,仍僧道鳏独之命”。 该造初运癸巳、壬辰,壬癸水激旺烈之火,夭寿必然。 例二:乾造,壬申、乙巳、乙巳、戊寅。 大运: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 年柱壬申为身命,纳音为金,而月、日乙巳纳音为火,日、月返克年柱。 地支寅刑巳、巳刑申,又逢三刑。 壬申金禄在申,又被巳中丙火克破,为年命禄废之地,必大败。 另乙木日元生于四月,地支日时皆火。虽然时支寅为乙之旺地,然火势太旺,必定泄之太过。 初运丙午,丁未日主,元气泄尽,必然夭贱。 例三:乾造,庚午、戊寅、壬午、丙午。 大运:己卯、庚辰、辛巳、壬午、癸未、甲申、乙酉。 年柱庚午为身命,纳音为路旁土。日主壬午纳音为杨柳木,时柱丙午纳音为天河水。 这样,水生木,木克土,加之地支午午自刑,正应原文身命逢刑返克,必然夭贱。 另壬水日元,地支木火,天干火土并见,克泻交加,毫无生助,精枯神绝。所以为夭贱之命。 *后续文章在以下两个公众号有不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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