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是要付出代价的!湖南长沙,一名男子带宠物狗乘坐公交车,司机担心伤及乘客便出言制止,男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司机一顿暴揍!几拳下去,就把司机的颈部打错位。 事发当日,一辆公交车缓缓停在某站点,待乘客陆陆续续上完后,驾驶员李师傅就启动车辆准备驶往下一站。 可是公交车刚刚起步,李师傅就听到一名女乘客大叫一声,他下意识的看了一眼后视镜,却发现车厢内有一条狗在上蹿下跳! 直到这时他才明白,不知道是哪位乘客带了一条狗上车了,为了顾及乘客的出行感受,他也担心狗狗伤及乘客,于是他就赶紧靠边停车。 把车停稳后,他就转身对所有乘客说,看看是哪位乘客带的狗,麻烦把狗带下去,以免影响到他人乘车。 可世事难料,就这么一句友情提示,却激怒了狗的主人! 只见一名30岁左右的小伙子,直接向驾驶座位冲了过来,他二话不说,直接就朝着李师傅的头部一顿暴揍! 李师傅本以为狗狗会伤人,没想到狗的主人更残忍,几拳下去,他顿感颈部疼痛难忍,为了避免伤及无辜,他强忍疼痛拉起手刹,把公交车也熄了火。 就在这时,李师傅突然感觉一阵阵迷糊恶心,还伴随呕吐,经过检查后发现,他的颈椎被这名男子打的严重错位!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审视这个问题呢?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底能不能携带宠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排解寂寞或者出于喜欢,都会在家里饲养小猫或者小狗这样的小动物,但出门时就要遵守一些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是不允许携带宠物的。 公共交通工具属于公共环境领域,宠物的身上又容易携带病菌,在狭小的空间内,非常容易危害到公共健康,再加上一些乘客惧怕小动物,所以就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交车上饮酒、吸烟、乞讨、卖艺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是法律禁止的,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这名男子出门带狗不拴绳,还带上公交车,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也徘徊在违法的边缘! 2、狗主人打人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事情发生后,有很多网友在愤慨的同时,也说出了各自的看法,有人觉得这名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 其实则不然!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还得看受害人的伤情是否达到轻伤二级以上。 在本案中,李师傅的伤情是追究这名男子责任的法律依据,即便其伤情在轻伤二级以下,也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 以上所有表述都是基于受害者是一名自然人,而本案的重点在于,李师傅是一名公交车司机,他不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肩负着车上所有乘客的安危。 也就是说,这名男子伤害的不仅是司机本人,因为李师傅手握方向盘,一旦在殴打的过程中造成车辆失控,就会伤及无辜,所以,这种行为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即便李师傅的伤情较轻,这名男子的行为也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伤情达到轻伤二级以上,这名男子蹬缝纫机的时间还会有所延长! 3、男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所谓的民事责任,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赔偿责任,既然要谈赔偿就得先谈侵权,没有侵权赔偿就无从谈起。 在本次事件中,男子携带宠物狗乘坐公交车,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李师傅出言制止也是理所应当,这名男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还对其大打出手,这种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 此举,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喜欢小动物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代价之上,特别是那些遛狗不牵绳的人,你喜欢狗,不代表所有人都喜欢! 通过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道德是底线,法律是红线,一旦以身试法越雷池一步,必将要为自己的嚣张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关注@普法宣传课用案例讲述生活,品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长沙头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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