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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老蒋财税 2023-02-15 发布于北京

长春**贸易有限公司: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6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长税三稽通 〔2023〕0001号)公布的2023年第一起税务局确定某企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案件。公布的该公司的违法事实为:在2016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88.55万元。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哪种情形下,企业会被税务局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12月31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这十一个方面,是不是大多数企业都习以为常?在以往,企业有这些方面的情形,顶多就是补税加罚款,但现在不一样了,有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的,都有可能被税务局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公布失信信息。企业在被税务局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会有哪些危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长税三稽通 〔2023〕0001号)公示的内容,长春市税务局将长春**贸易有限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 ——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当然,既然已经抓住违法事实了,处罚肯定免不了,而且还比较严重: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0.3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88.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那么,在企业被税务局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后,怎样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公布失信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2023年疫情已经结束,社会各方面都进入正轨,税收稽查也必然进入正常状态,那么,预计2023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被公布失信信息。当然,同时肯定还会对税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比如1、《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长税三稽通 〔2023〕0002号)紧接着就公布了的2023年的第二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企业: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布的违法事实为:在2009年02月至2019年01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245.63万元。处罚也不轻: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11.04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45.6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比如2、《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长税三稽通 〔2023〕0003号)紧接着就公布了的2023年的第三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违法事实为:在2018年01月至2020年06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199.76万元。处罚也不轻: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09.0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99.7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曾经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你做好被公布的准备了吗?在看到前面的这两个案例后,今后是否还会有企业老板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顶风作案,继续“税收违法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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