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 付款时间 起诉之日 【案例索引】 大连唐银盛兴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825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对付款有明确约定,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取得竣工备案证,永和圣地未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和决算文件、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上述协议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故唐银盛兴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合同基于工程正常施工并竣工结算的情形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案涉工程因永和圣地未施工完毕即撤场,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正常交接,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为永和圣地起诉之日,并判令欠付工程款利息从该日计付,于法有据,亦无不当。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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