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对民法法源的规定。所谓法源,就是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民法法源包括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首先说一下法律。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民法典此条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1、《民法典》和其它民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等;2、公法中所涉及的民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民事事项的法律规范;3、国务院为执行民事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长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民事事项的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特别法高于普通法,《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在《民法通则》曾被“国家政策”作为法源,而《民法典》取消了此规定,因此,虽然国家政策对民事纠纷的裁判有一定的影响,国家政策不宜作为民法法源,毕竟国家政策在稳定性、公开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不高。 3、 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重要性和使用的频率,往往超过了法律,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审判工作的针对性较强,司法解释的形式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可以在裁判中直接引用。比较特殊的就是法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因此,一般只是在判决书中说理部份引用。实践中,法官判决的真实依据,往往更多的是按照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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