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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女子与男子离婚2年后,因男子没有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女儿的

 lixj1028 2023-02-16 发布于天津
湖北武汉,女子与男子离婚2年后,因男子没有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女子便将男子起诉到法院。但在庭审过程中,男子对女儿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了鉴定。

结果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男子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也就是说不是男子的亲生女儿,女子只好撤回了对男子的起诉。

但男子也对提起了反诉,法院认定男子的生育权遭到侵犯,心理上和物质上受到双重打击,女子应依法返还男子已支付的抚养费、购房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

【荔枝看法】

女儿不是亲生,男子不仅白白支付了抚养费,更难以接受的是遭受了精神打击,结合案例,具体从法律上如何来看呢?

1、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女子是否应当返还?

《民法典》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但对于女子来说,所生女儿并非男子亲生,她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

具体来看,本案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女子的行为属于侵权性质,其侵权行为是女子逃避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男子相信女儿为其亲生,并让男子支付抚养费用。

如此一来,女子侵权行为的后果则是,男子支付财产,为女儿的亲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财产造成了直接损失。

因此,女子的这种行为导致男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女儿产生了损害,有权要求女子返还抚养费。

2、男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除了上述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情理上来看,女子隐瞒女儿与男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

女子的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男子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男子在抚养非亲生女儿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的女并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男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得到支持。

3、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如何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应当以婚姻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可参考一般侵权案件的处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实践中依照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结合过错方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社会舆论损害等多重因素。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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