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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如何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江山BQ 2023-02-16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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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房屋共有人的所有权比例为基础,对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进行分割。

1. 翻建不改变房屋所有权,放弃继承需要明示。

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部分继承人拆旧建新,其他继承人主张分割时,需要查明建房时其他继承人是否知晓及是否存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如无法确定其他继承人存在明确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旧房享有继承的权利。

新房的形成基础为部分继承人对原共有旧房的改造性处分,即拆旧建新。从公平角度出发,不宜简单认定新房仅为翻建人所有。而应结合法律规定,认为共有物的“改造”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的同意或不知并不意味着其权利的丧失。应将翻建新房认定为原共有旧房的替代物,各继承人依然共有。

2.翻建房屋的分割应以原继承份额为基础。

房屋虽然被其他继承人擅自翻建,但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的划分。翻建的新房具体分割方式,可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结合居住状况、便利程度、矛盾解决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数字比例、具体房屋间数或给付补偿金额。

3.拆迁后的“遗产”分割应考虑房屋比例。

如农村房屋已被拆迁,房屋和宅基地已完全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时,遗产分割问题集中在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分割比例。

如在同一宅基地上,兄弟二人分别对同一排房屋享有两间和三间的所有权,拆迁后,房屋重置成新价的分配可依房屋数量比例,参考评估价格作出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分割,有按房屋比例和均分等不同的方式

兄弟二人各自分得房屋后,宅基地使用权未确权情况下通常是在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依房屋比例进行分割。

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确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所以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也因缺乏权利基础而无法确认。结合实践,拆迁后,再让房屋所有权人去寻求行政部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现。

通常情况,可在征询土地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原则酌情确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高院曾向北京市国土局发函征询相关事宜,市国土局回函: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另行审批宅基地。

因此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即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继承房屋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按约定分配拆迁补偿款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具体分配数额可根据房屋共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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