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典型案例】精神病人趁医生不备跑出医院后死亡,医院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戈哥 2023-02-17 发布于河南

1
裁判要旨

患者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由此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瑕疵、过失或者过错,因此对患者造成损害,医院应根据履行合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曾某系同居关系,原告陈某A、陈某B系原告吴某的儿子,由曾某与原告吴某抚养长大。曾某因出现自言自语、目光呆滞、夜间会突然起床往外跑、言行紊乱、凭空闻人语等情况,被其家属送往被告某精神病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病。结合曾某的病情及检查的相关情况,曾某的家属与某精神病医院进行沟通后,最终将曾某安排在开放式病区心理科进行住院治疗。其家属在入院须知、医患沟通、住院安全知情同意书、开放式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上进行签字确认。医患沟通记录中记载,医院已告知曾某的家属需持续24小时监护,以防止患者因病情变化,可能出现的自伤、自杀、伤人等行为。开放式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中记载,住院患者可于每日8:30——17:30的非就餐和诊疗时间,在医院指定范围内活动,医院不安排医护人员陪护和巡视,患者及陪护人员应遵守医院的作息时间和限定的活动范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有权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护或雇护工陪护。陪护人员对患者的个人安全负责。如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医护人员评估患者不再适合住开放式病房,医院将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协商转入门诊治疗、转入封闭式病房或转入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在家属到来之前暂时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曾某入院后,由原告吴某一人进行陪护。2019年3月27日早晨6:40左右,曾某因与吴某发生口角导致情绪激动,出言辱骂并扬言要杀了吴某,值班医生查看后给予心理疏导,曾某将矛头指向医生,后经劝说,其情绪稍有稳定。当日早晨七点左右,曾某离开病房,值班医生得知后从医院门卫室处将其带回,后值班医生回办公室打电话通知心身疾病科协助将曾某送到封闭式病房进行治疗。在此过程中,原告吴某未参与看护曾某,而是躲在一旁观望,曾某趁医生不备从医院大棚后的围栏处外出,后医院组织人员到医院周围、汽车站、火车站等地寻找。当日,因曾某趁医生不备擅自外出,其家属在某精神病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因无法找到曾某,曾某的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希望协助寻找。2019年4月4日,当地群众在河内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后报警,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通知家属进行辨认后,确认死者为曾某。三原告遂起诉被告某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
一审裁判理由

关于被告某精神病医院是否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问题。曾某因患精神病被其家属送往被告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曾某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认定被告是否应对曾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需要对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分析,看其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或者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曾某入院后,被告根据其病情并与其家属沟通后,将曾某安排在开放式病区住院治疗,并告知曾某的家属,在开放式病区被告不安排医护人员陪护和巡视,要求其家属持续24小时监护,如监护不力或不监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其家属自行承担。在开放病房住院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书中载明,如患者病情明显变化,医护人员评估患者不再适合住开放式病房,医院将及时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协商转入门诊治疗、转入封闭式病房或转入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在家属到来之前暂时将患者转入封闭式病房。从上述内容看,曾某住院期间,主要应由其家属负责监护,被告的主要义务是根据曾某的病情对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曾某的病情发生变化,被告还有义务将其转入封闭式的病房进行治疗。根据病历记载,曾某出走当天,因其与吴某发生口角而情绪激动,并扬言杀害吴某,病情发生了变化,曾某首次准备离开医院时,被告的医护人员得知情况后及时将其劝回,并通知其他科室协助准备将曾某送到封闭式病房接受治疗,而在此过程中,曾某趁医生不备遂从医院出走。被告的医护人员将曾某带回后,本应引起高度的注意义务,防止其再次出走,但由于疏忽大意,使得曾某趁医生不备而离开,由此可见,被告在发现曾某病情变化的情况后,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其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吴某作为曾某住院期间的陪护人,其应当随时陪护曾某,在被告的医护人员将曾某劝回准备将其送到封闭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吴某应当积极协助医护人员,看管和陪护好曾某,以防止其再次出走,而吴某因惧怕躲在一旁,其作为曾某的家属,并没有尽到应尽的陪护义务,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才导致曾某脱离监护从医院出走后死亡。曾某的尸体被发现的地点离被告处较远,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只是曾某能从医院出走的原因之一,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换言之,曾某从医院出走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结合事件发生的整体经过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由于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对曾某出走后死亡产生的损失,由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4
二审裁判理由

本案的死者曾某因患精神病在医院住院诊治期间走失后死亡。作为接收患者住院的某精神病医院,其主要义务是对患者进行医疗诊治,至于看管及陪护的主要义务是患者家属。某精神病医院在事发当天,曾某第一次准备出走时将其追回,曾某是在医院已经将其追回的情况下,趁医生不备,第二次出走后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某精神病医院已经尽到了主要义务,且曾某出走的事实与曾某死亡后果的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某精神病医院仅应对其因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由某精神病医院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而在曾某出走的两次时间段里,作为24小时应随时在曾某身边进行陪护的吴某,却一直躲避在卫生间内,看着事态的恶化最终发生曾某出走后死亡。

5
案件来源

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原告陈某A、陈某B、吴某与被告某精神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黔0222民初4515号】

二、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陈某A、陈某B、吴某与被上诉人某精神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黔02民终1913号】

作者:余华

编辑:余华

图片
END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