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有企业员工涉嫌故意犯罪是否应给予开除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

 lcxlzw 2023-02-17 发布于山东

国有企业员工涉嫌故意犯罪是否应给予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

意见:国有企业非公职员工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述的公职人员,不应受到开除政务处分。《劳动法》对此情形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否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一、员工系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给予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员工受到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责任追究,应由公司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作出相应政务处分的机关为监察机关,而非任免机关、单位,因此,公司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二、国有企业员工予以开除政务处分,应当满足公职人员条件。员工非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职人员,不应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应当予以开除。因此,应当对该员工是否符合公职人员予以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而《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与公司员工有关联的公职人员的为: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兜底条款)。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监察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其次,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释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群体: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他们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了规定:下列人员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所称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四)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非公职人员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公职人员的员工与企业(用人单位)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员工,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自行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