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浙02民初595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97号 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调整对象均不同。商标法是权利保护法,规范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的是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规范的是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有序竞争的不当行为,保护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实施的两类行为损害了不同的法益,分别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条件,分别判赔不属于重复赔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原审被告:台州腾古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腾古公司)、卢某 腾讯科技公司系第1962827号“腾讯”和第1955912号“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有必要对涉案两商标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且涉案两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三被告腾古公司、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办公区域、名片等处使用了“ 被告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次,本案在细致界分被诉侵权行为具体类型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认定其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分别酌定其赔偿金额。在是否构成重复赔偿的问题上,亦明确了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调整对象均不同,故被告实施的两类行为损害的系不同法益,分别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条件,而不是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本案还从商标授权一般不存在推定、默示方式的视角,综合分析并认定被告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并无合理理由信赖其已获取商标使用授权,从而否定了被告的该项抗辩事由。 全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合理区分并谨慎界定不同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从传统民法关于默示许可的视角进行综合利益的考量平衡,还结合主客观要件评述了三被告公司如何构成共同侵权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彰显了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来源:知识产权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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