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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朝九晚九 2023-02-17 发布于北京

商标+不正当竞争篇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案件溯源

“腾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0)浙02民初595号

二审案号 :(2022)浙民终97号


裁判要旨

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调整对象均不同。商标法是权利保护法,规范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的是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规范的是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有序竞争的不当行为,保护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实施的两类行为损害了不同的法益,分别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条件,分别判赔不属于重复赔偿。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椒江洲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洲明公司)、台州椒江洲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简称洲明椒江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原审被告:台州腾古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腾古公司)、卢某

腾讯科技公司系第1962827号“腾讯”和第1955912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将上述两商标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两腾讯公司及涉案商标经持续不断的使用和广告宣传,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告腾古公司、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卢某,三家店铺均在“房产中介”服务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还曾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腾讯”字样。两腾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古公司、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卢某立即停止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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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有必要对涉案两商标启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且涉案两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三被告腾古公司、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办公区域、名片等处使用了“图片”图案和“腾讯”字样,不当利用了涉案两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两商标间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为三被告的服务系两原告提供或相关标识的使用获得了许可,或者与两原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侵害了两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可知,腾古公司和洲明椒江分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经营地址和人员等并未明确区分。考虑到三被告具有关联关系,洲明公司与洲明椒江分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腾古公司和洲明椒江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混同,可以认定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两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在原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两原告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腾讯”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其商誉的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三被告已主动停止使用侵权标识,法院对于两原告要求其停止在房产中介服务上使用相关标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腾古公司、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被告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首先肯定了认定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并基于此进行跨类保护,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状态,应给予其更强的保护力度。

其次,本案在细致界分被诉侵权行为具体类型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认定其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分别酌定其赔偿金额。在是否构成重复赔偿的问题上,亦明确了我国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法益、调整对象均不同,故被告实施的两类行为损害的系不同法益,分别符合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条件,而不是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本案还从商标授权一般不存在推定、默示方式的视角,综合分析并认定被告洲明公司、洲明椒江分公司并无合理理由信赖其已获取商标使用授权,从而否定了被告的该项抗辩事由。

全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合理区分并谨慎界定不同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从传统民法关于默示许可的视角进行综合利益的考量平衡,还结合主客观要件评述了三被告公司如何构成共同侵权并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彰显了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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