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描述 ![]() 徐老师,您好!因公司业务扩张,需要在各地设立分公司,现在有一个问题需要请教您,我们的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那么分公司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 业务探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实施了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独立法人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主体,而是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等之类的单位,都可以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会出现两种情况: 1.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总分公司经批准后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此时总分公司属于同一纳税人.如果总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2. 总分公司分别纳税:如果总分公司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而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看分公司过去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交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主动向税局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都没有那么分公司就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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