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湖南律协 : 律师办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知行不疑 2023-02-19 发布于江苏

湖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目 录

第一章 专利权及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一、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分类

三、专利侵权的概念

四、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第二章 专利侵权的类型及侵权判断

一、专利侵权的类型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

第三章 专利侵权案件常用取证方式及取证内容

一、专利侵权案件常用取证方式

二、取证内容

第四章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停止侵害

二、赔偿损失

第五章 专利侵权被诉抗辩

一、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二、专利权效力抗辩

三、滥用专利权抗辩

四、未落入专利权技术方案抗辩

五、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六、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七、合法来源抗辩

第六章 注意事项

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

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专利权及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 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是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专利分类

(一)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 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 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侵权的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 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

四、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一)对涉案的专利进行检索,审查其是否缴纳了专利年费, 是否为有效的专利。

(二)审查专利是否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权的稳定性 进行初步的判断。

(三)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要注意审 查权利人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二章 专利侵权的类型及侵权判定

一、专利侵权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 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的行为类型如下:

(一)未经发明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 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

(三)未经外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 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

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具体含义是指,在判定被 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 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相同侵权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限定的一项完整技术方案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属于相同侵权。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的,仍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文件明确排除该技术特征的除外。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 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对于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4)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结构、步骤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 是以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了相同的效果,或者虽有区别,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上述功能性特征相同。

(5)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相同特征时,应当 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6)在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对在先发明或实用 新型专利的改进,在后专利的某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在先专利某项 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增加了另外的技术特征的,在后专利属于从属专利。实施从属专利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

下列情形属于从属专利:

①在包含了在先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 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②在原有产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发现了原来未曾发现 的新的用途;

③在原有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3.等同侵权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权利人应当举证或进行充分说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在此基础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被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属于等同侵权。

(1)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 同的 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在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判断中,手段是技术特征本身的技术 内容,功能和效果是技术特征的外部特性,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 果取决于该技术特征的手段。

(2)基本相同的手段,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

(3)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其他作用的,不予考虑。

(4)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比还有 其他技术效果的,不予考虑。

(5)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是指对于本领域普通 技术人员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 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容易想到的。在具体判断时可考虑以下因素:两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同一或相近的技术类别;两技术特征所利用的工作原理是否相同;两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简单的直接 替换关系,即两技术特征之间的替换是否需对其他部分作出重新 设计,但简单的尺寸和接口位置的调整不属于重新设计。在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时,对手段、功能、效果以及是否需要创造性 劳动应当依次进行判断,但手段、功能、效果的判断起主要作用。

(6)等同特征的替换应当是具体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的 替换, 而不是完整技术方案之间的替换。等同特征,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若干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也可以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对应于被诉侵权技 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 征的组合。

(7)等同特征替换,既包括对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 也包括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的替换。

(8)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 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9)对于发明权利要求中的非发明点技术特征、修改形成的 技术特征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人在 专利申请或修改时明知或足以预见到存在替代性技术特征而未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中,权利人以构成等同 特征为由主张将该替代性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

(10)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 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断时,被诉侵权人可以以专利权人对该等同特征已经放弃、应当禁止其反悔为由进行抗辩。

(11)禁止反悔,是指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 人或专利权人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限缩性修改或者意见陈述的方式放弃的保护范围,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确定是否构成等 同侵权时,禁止权利人将已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

(1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限制或者部分放弃的保护范围, 应当是基于克服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等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的需要。

(13)权利人不能说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原因的,可以推定其修改是为克服不能获得授权的实质性缺陷。

(14)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所作的限 缩性修改或者陈述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书面陈述、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法律文书中。

(15)权利人能够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 确否定的,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以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 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依据进行比较,而不应以权利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为依据。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 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2.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 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

3.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4.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应以使用该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为准。

5.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

6.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 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 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7.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 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

8.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为标准。

9.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以全面观察设计特征、 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 部位;

(2)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相对于其他设计特征。

在比对时,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认定。

10.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具有一般消 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主体的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设计人员,或产品实际购买者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11.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 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界定时应当考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日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

12.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取决于现有设计的状 况。当事人应当依据现有设计的状况主张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1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状况。设计空 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设计空间受如下条件的限制:

(1)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

(2)采用该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

(4)其他可能对设计空间产生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因素(降 低成本)等。

14.某一设计特征对应的现有设计越多,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显著,其设计空间越小,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少,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轻微,其设计空间越大,替代性设计方案越 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

15.现有设计状况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 为公众所知的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的整体状况以及各设计特征的具体状况。有证据证明现有设计具有与设计特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设计的,则该设计特征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

16.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 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 差异, 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 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 同,且有明显区别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17.在判断相同或相近似时,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 予考虑。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决定、不考虑美学因素而形成的设计特征。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为了实现机械上的配合关系必须采用的不可选择的设计特征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

18.对于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当主要考虑产品的 图形用户界面部分,兼顾其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如位置、比 例、分布关系,与被诉侵权设计中对应的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被 诉侵权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与产品其余部分的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应 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完整包含了静态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9.对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各视图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判断时也要考虑到 图形用户界面部分与产品其余部分位置、大小、分布的关系。

20.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状态的视图,导致无法体现出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但仍能唯一确定与专利设计一致的变化过程的除外。

21.被诉侵权设计使用了部分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 或其关键帧,如果该部分或该关键帧属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诉侵 权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除外。

22.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 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但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当非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特征为惯常设计时,则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 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在外观设计产品领域,各个相互独立的产品制造商均采用的设计特征一般属于惯常设计。惯常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一般不具有显著影响,但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带来独特视觉效果的除外。

23.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在进行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应以图案、色彩为重点。

24.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该外观设计是 否属于惯常设计,如果是惯常设计,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作出 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则应当对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25.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 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 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 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 虑。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的产品内部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26.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各种变化状态图均应纳入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 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 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27.涉案专利为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等包含多 项独立的外观设计时,权利人应当明确其主张的外观设计。主张多项外观设计作为权利基础时,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设计 内容与其主张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单独进行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中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8.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 权设计与该组件产品在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部分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 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的除外。

29.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已被授权, 且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早于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如果被诉侵权人的外观设计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章 专利侵权案件常用取证方式及取证内容

一、专利侵权案件常用取证方式

(一)公证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过 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 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为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 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基本相等的。因此,当发现侵犯专利权行为事实存在时,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保全侵权事实的证据, 以便诉讼之需。

(二)可信时间戳取证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 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 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针对互联网上的侵权事实,如网页、电子邮箱、网络图片、音频、视频 影像、微信、微博等可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证据保全。可信时间戳取证网址为 https://www./;取证流程为:注册/登录可信时间戳网站——登录取证系统取证——证据确认——下载可 信时间戳证据包。

(三)行政投诉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 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二、取证内容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在进行取证时需要注意取得侵权产品实物或清楚体现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结构或外观的照片、图片,以便在案件中进行有效的侵权比对,在取证过程中也要注意收集体 现侵权规模、时间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侵权商产品的提供者 索要发票或收据等可以证明侵权产品提供者及反映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情况的证据。

第四章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

一、停止侵害

对于行为人实施的侵害权利人专利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权利人有权主张其停止侵权 行为。

二、赔偿损失

对于行为人实施的侵害权利人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1167、1184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主张行为人赔 偿财产损失。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7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 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 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 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 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五章 专利侵权的被诉抗辩

一、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确立了独占 许可人的独立诉权、排他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独立诉权和经原权利人授权的普通许可人的诉权。虽然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具体类似条款对继受权利人诉权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专利权许可实施合同的种类和许可的权限与商标许可中的含义基本一致,可以类推认为专利权侵权案件中被许可使用人诉权也可依此认定。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 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二、专利权效力抗辩

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权未生效、失效、已被依 法宣告无效的,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三、滥用专利权抗辩

(一)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 取得的, 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二)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下述情形:

1.将申请日前专利权人明确知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 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参与人,将在上述 标准的起草、制定等过程中明确知悉的他人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3.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4.采用编造实验数据、虚构技术效果等手段使涉案专利满足 专利法的授权条件并取得专利权的;

5.将域外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在中国申 请并获得专利权的。

四、未落入专利权技术方案抗辩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不相同也不等同: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 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

(三)为私人利用等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五、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 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包括:

1.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中国境内使用、许 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2.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中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 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中国境内以及随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

3.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其专利产品的专用部件后,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部件或将其组装制造专利产品;

4.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专门用于实施 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方法专利。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 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即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 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或者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 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2.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包括:专 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3.在先制造产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设计,应是先用权人 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从专利权人或其他独立研究完成者处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 先用权抗辩的, 不应予以支持。

4.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 属企业一并转让。即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 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不应予以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 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临时过境不包括用交通运输 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 交通运输工具的行为。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 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其目的是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 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六、现有技术抗辩及现有设计抗辩

(一)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 的技术, 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 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 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但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不得作为现有技术援引用于抗辩。

(三)现有设计抗辩,是指被诉侵权外观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外观构成现有设 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四)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五)对于依据 2008 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之前专利法规 定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其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应当依据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确定。

(六)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七)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落入专利 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 相同或等同, 而不应将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八)审查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应当判断被诉侵权设计 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不应将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设 计比对。但是,当被诉侵权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视觉差异较小的情况下,如果被诉侵 权设计使用了专利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则应当认定现有设计抗 辩不能成立;否则,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七、合法来源抗辩

(一)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 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应予支持。

(二)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 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

(三)对于合法来源的证明事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 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票据等作为证据, 但权利人明确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除外。

第六章 注意事项

一、侵权比对过程中适用全面覆盖原则的注意事项

(一)进行侵权判定,不应以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直接进行比对,但专利产品可以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与技术方案。

(二)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均有专利权时,一般不能将双方 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二、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 征是 否等同的时间点界限。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是否 等同的时间点,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限。权利 要求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多个等同特征,如果该多个等同特征的叠加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形成了与权利要求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则一般不宜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对于包含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结构、步骤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 人员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后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应当认定该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在判断上述结构、步骤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特征时,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应将其区分为两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三、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注意事项

禁止反悔的适用以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诉侵权人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相应证据。在已经取得记 载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反悔的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通过适用禁止反悔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必要 的限制,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专利侵权案件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一)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 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二)依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 为的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的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