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浙江绍兴:没经审批擅自翻新房屋,街道办以违建强拆?法院:违法

 随手一阅 2023-02-19 发布于浙江

一、案情简介

周某是浙江省绍兴市xx街道xx村村民,2008年时,由于老房子破旧,周某准备将老房子拆除建造新房,于是向村委会提交了申请建房报告,但拖了一年,村委会都没有回复。

2009年的时候,周某将旧房推翻,进行了新建,新建造的房屋是一座二层楼房,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但房屋盖好后,一直没有未取得规划许可,亦无没有其他审批手续。

2018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之后,负责安置补偿工作的街道办并没有来和周某协商补偿事宜,而是直接向周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一周内拆除违法房屋,逾期不拆除的,街道办将依法实施拆除。”

周某收到通知后,立即向街道办说明情况,但街道办还是要求其自行拆除房屋。周某没有办法,只得委托律师,就该《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案子还没有开庭,街道办就组织人员强拆了周某的房子。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街道办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且不论周某房屋是否合法,街道办对该房屋实施拆除,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认为建筑物违法且必须强制拆除的,应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还应当进行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街道办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且明知周某已经提起了诉讼,依旧不得诉讼结束,强制拆除房屋,该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本案也属于以拆违代征收。虽然房屋建造于2009年,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建造之前应履行审批手续,但周某提出了建房申请,村委会迟迟不作为,因此并非周某故意。

而且周某是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没影响规划,《城乡规划法》中也规定了,并非所有没有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都应该拆除,只有无法消除对城乡规划影响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实施强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