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论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的变迁

 炫叶楓雪 2023-02-19 发布于广东

前言

唐宋时期是一个很特殊的时期,其不只是包括唐、宋,还包括五代在内。换句话说就是这一时期是由唐朝—五代—宋朝共同构成的特殊时期。

因为三朝在政策、文化的传承性,在探索唐朝至宋朝的相关制度时,统一放在一起进行讨论。因此,本文会从唐、五代、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进行较为细化的讨论。

州僚佐体制并非唐朝初创,早在两汉时期就有萌芽出现,到了魏晋时期,地方政治体系是州僚佐和军府僚佐两个系统同时进行。

州僚佐体制主要产生服务于汉魏晋时期,制度变迁出现于唐朝晚期、五代、宋朝,三个时期。

01 唐朝各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一)唐初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唐朝初期各方制度均沿袭隋朝旧制,其中就包括州僚佐制度。唐朝依旧实行州长官刺史制度,设立刺史一职。

此外,唐朝地方行政制度从“郡”改为州,故而形成了州、县两级制度,在两级制度的基础上运用州僚佐体制对州县进行管理。州僚佐体系的构成以上佐、录事参军、六曹参军为主。

上佐是州僚佐体系中最高职权人员的代称,包含别驾、长史、司马等,最早设立于南北朝。

《晋书·王舒传》:“明帝之为东中郎将,妙选上佐以舒为司马。”录事参军最早设立于晋代,到了唐朝后分为两种,一种为司录参军,另一种为录事参军。

主职监察官员,签发命令、掌管官府印信等;六曹参军,顾名思义分为六部,分别为功、仓、户、兵、法、士,“曹”亦可理解为部门,“六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安史之乱的爆发对于唐代政治体系是一个不小的转折点,州僚佐体制随着节度使制度的产生,唐晚期政治体系混乱,加之唐朝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造就州僚佐体制变迁,州僚佐体制的构成发生明显变动。

(二)唐中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任何一个政策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都会变得不复当初。州僚佐也不例外,在唐朝前期,为了更好地掌控各地州县,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僚佐官员,以至于各地州县僚佐官员远超过朝廷限额,造成人员冗余庞杂。

到了唐朝中期,朝廷多次插手干预州县僚佐官员设置,要求削减冗余官员,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此外,唐朝初期推行均田法和庸调法,百姓对于田地的争议较少,州府处理关于田亩的案件也少,这也就是为什么州僚佐体系中仅有一个掌管刑法的司法参军。以唐朝中期为分界线,州僚佐官员职能向着司法体系倾斜。

唐中期之后,土地兼并的肆意妄为造成国家无田可授,均田制无法运转,只能走向灭亡。两税法的诞生,彻底给均田制画上了休止符,取代了庸调法。

制度的转变伴随着百姓对于新制度的不解,由此产生大量争议。因此,州僚佐体制的司法职能得到了扩展。

(三)唐晚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唐朝州僚佐体制在唐晚期受到的改变最大。如果说均田制的瓦解在唐朝中期还不是特别明显的话,那么到了唐晚期就是严重的社会问题。

土地兼并造成的后遗症一直在持续增加,流民、逃户多有出现,这也造成了唐朝征兵制度改制,由府兵制改为募兵制,地方权力增大,为之后的藩镇割据埋下伏笔。

除了内忧以外,外患也是推动唐朝政治改革的原因之一。自唐高宗末年开始,唐朝整体对外军事形势发生转变,由攻转守,这也成为了唐晚期主流的军事战略模式。

也因此促进了唐朝节度使制度的产生,节度使的设立,代替了原刺史的责任,对于州县的控制进一步加强。

唐朝中晚期,州府官员制度由州长官刺史制度向知州制度转变,州僚佐体制也随之改变。

去除原有的上佐官,别驾、长史、司马不再有具体实权,多作为安置宗室、贬官的编外职务。与之相反的,录事参军的职权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成为州僚佐体制中的主导者。

此外,自从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玄宗为了加大对于叛军的打击力度,允许节度使等地方主职征辟属官。

这些促成了唐晚期政治体系混乱,藩镇领域内出现使院、州院两个僚佐同时出现的情况。在中央权力下放的同时,能够由中央直接管控的州僚佐官员急速减少,丧失了中央对于地方的掌控。

03 五代州僚佐体制变迁

五代时期的政权多是由节度使演变而来。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形成了以藩镇为主的政治格局,各地藩王拥有土地、百姓、兵权、财富,俨然成为了一个小国。

僚佐制度在这一时期变得零散、私有化。各个藩镇拥有自己的僚佐,不受中央管辖。

这个时期的僚佐更像是幕僚,只服务于自己的藩王。在五代十国时期,征辟幕僚、属官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后晋、后汉、后周的政权的建立就离不开文官僚佐的征召。

在五代州僚佐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六曹变两曹,五代州僚佐机构的专职部门仅保留了户曹、法曹。二是增加赋税职能,五代后唐宣布执行夏秋两税。此时的州僚佐最高职权依旧在录事参军手中,因此,录事参军的职能得到进一步扩张。

三是藩镇幕府僚佐的演变,唐晚期中央政府就对藩镇幕僚征辟做出限制,五代后梁规定幕职官员只能朝廷进行废授。

这一限制到了后唐,被彻底纳入朝廷管辖范围之内。到了后周时期,藩镇幕府的高级幕职官,正式成为州僚佐体系中的一部分。

04 宋朝州僚佐体制变迁

(一)北宋初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北宋政权建立,参考唐、五代对于州僚佐制度的安排,宋太祖建立了新的州僚佐体系。新的州僚佐体系,主要参考五代藩镇幕府僚佐的构成。

其中通判为北宋首创,类似于上佐之职,同时拥有监察上官的责任,能够有效防止前朝上佐官员冗余的情况出现。

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属于藩镇幕职官,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原属“六曹”。

北宋州僚佐体系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的加强,军事职能的削弱。早唐朝实行两税法时,州僚佐制度的司法职能就得到了加强,但是因为土地兼并造成的混乱局面,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州僚佐制度的司法职能扩张。

司法职能的扩张在北宋时期就非常明显,北宋承袭五代政策,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马步院,归入州僚佐体系中受司理参军管辖。

此外,北宋为了保证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性,将审理、刑判进行分职处理,司理参军负责审理,司法参军负责刑判。

上文说过,唐晚期因为藩镇林立,中央政权失去对地方的管控力度,造成使院、州院并存的局面。

这一局势在北宋政权建立之后,荡然无存。北宋政权将赋予地方的兵权,全面收回,促使院失去军事职能,继而削减地方政府对于军权的把控力度,稳定中央政权。

(二)北宋后期及南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北宋后期及南宋时期的州僚佐变更次数较多,变化次数较多。大观二年宋徽宗下诏对州僚佐体系进行改制,将司录参军、推官、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另立名目,重组参军。

这样的改制不止一次,在此之后,宋徽宗依次在政和二年(1112)九月,政和三年对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六曹参军进行改制。

这三次的改制将北宋初立时,从唐朝、五代承继而来的州僚佐制度,进行整合归纳,形成一套全新的州僚佐制度。

但是也因为职能的细化,造成州僚佐官员人数大幅度增加,形成官员冗余的局面。这次的改制仅维持到北宋末年,到了南宋时期又改了回去。至此,南宋对于州僚佐体系再无调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