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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4)扣缴义务人

 魏春田 2023-02-20 发布于陕西

代扣代缴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一样,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式,之所以要将代扣代缴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从源泉上扣缴税款,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安全,同时也方便税款的征缴,降低税收的成本。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简单一点说就是,谁付钱,谁就是扣缴义务人。

当然了,凡事都有例外,换句话说,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税款是个一般性的规定,也有一些不是由付款方来代扣代缴税款的。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的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7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以处于0.5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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