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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李朝云律师 2023-02-20 发布于湖南

​       巜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行为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巜民法典》总则编第19条、第22条已经作了规定。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相适应,是指限制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是,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1.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但是在行为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2.相对人的催告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人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期限内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就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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