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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通奸浸猪笼,今人通奸是绯闻,综合考虑,建议我国将通奸入刑

 广州玉 2023-02-20 发布于广东

我国的文化传统中三纲五常、公序良俗色彩严重,然而纵然再多束缚也难以保障有人做出越轨之事。

通奸就是众多越轨之事的其中一种。它指两个原本拥有配偶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婚前性行为的举动,也可以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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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典小说《红楼梦》中就有关于通奸的描述——喝醉了酒的老奴焦大高喊“爬灰的爬灰”,实际上就是指出了秦可卿与贾珍通奸之事。

两个按捺不住内心火热激情的人为了排泄心中的欲望,不惜背叛自己的另一半行通奸之事。这不仅仅是对个体尊严的降低再降低,也是对另一半配偶的不尊重。

因此,通奸在人们眼中是上不得台面的事情,通奸之人更是会反复被人们唾弃。更何况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观念那么保守,通奸更是会被视为眼中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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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对通奸的惩罚都在不断变化。在古代,通奸者往往要被实施“浸猪笼”的惩罚,而在现代,“浸猪笼”的民间私刑却早已被取消。

为什么古代要将通奸者浸猪笼?现代社会下又如何处决通奸者?且让我们一起向下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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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间私刑——浸猪笼

浸猪笼是古代民间的一种死刑,专门用于对付通奸者。

猪笼是古代专门为猪制作的笼子,其整体由竹片组成一个圆柱形。它本身为方便运猪而生成。

然而,在古代的部分村落中,他们经常会将通奸的人绑在猪笼里,实施“浸猪笼”的私刑。“浸猪笼”并不是官方刑法,而是地方自成一派的私刑,因此这样的刑法往往由地方德高望重者主持,然而一旦发现将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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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猪笼”的具体步骤是将“犯人”五花大绑到猪笼里,随后将该猪笼扔到河中。有些犯人会被允许将头部露出水面,只在水中浸泡一小段时间;然而有些罪过深重、遭人唾弃者,会被在猪笼里淹死。

为何古代的人以“浸猪笼”惩罚通奸的人?

首先,猪笼的材料多为薄薄的竹片,取材简单,没有太大的技术含量。因此,当一家想出此种惩罚招数时,其他几家也都会挨家挨户地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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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对“浸猪笼”的民间私刑几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古代交通闭塞,通讯不发达,中央对一些地区控制力度并不很强。因此,大多数时间里官府并不会管浸猪笼之事,即便赶到也束手无策。

久而久之,村内、族内的村长或者族长慢慢替代了中央的审判角色,成为了德高望重的审判者。他们处于高高在上的位置,默许“浸猪笼”的存在,也默许村民们自发地组织此种私刑。

浸猪笼对于当事人的侮辱意味极大。猪笼本是用于运输猪的,将人五花大绑地运送进去本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塞入猪笼也取咒骂通奸者“猪狗不如”的意味,暗喻二人下辈子只能成为畜生,永世不得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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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当装载着人的猪笼被慢慢浸入水中,猪笼里的人在疯狂挣扎,岸上的人却也在凝视、嬉笑与怒骂。看着背叛道德的人慢慢被水淹没,也满足了人性中对变态与残暴的渴望。

在古代,被浸猪笼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与第三者偷情的男女会成为被浸猪笼的主要对象。例如已经结婚的女子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是已经结婚的男子与妻子以外的女子发生婚前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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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下,女性身上被贴上的教条总是远多于男性。她们被迫遵守“三从四德”“七出”等礼法规定。

不仅如此,那些严苛的规矩要求她们在婚姻中没有主动权。不论嫁给谁,女子不可以拥有反抗的权利,她们需要尊敬并爱戴自己的公婆和丈夫,无论她们再怎么不好。

丈夫活着时,妻子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女子只有“被休”的命运,然而当一纸休书断绝这段关系后,女方也总是在不健全的社会体系下饱受世人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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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妻子要么守寡,要么改嫁。然而有些朝代、有些地方总是过分封建,为了自己出路而改嫁的女子常常要受尽世人的冷眼与唾骂,有的地方甚至将这样的女性也浸入猪笼。

另外,古代十分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观念,我们不仅要爱护父母给予我们的每一样东西,我们也要在婚姻中谨慎地谛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换言之子女从未在婚姻中拥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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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是未经“包办婚姻”而私自结合、私奔的男女,也往往在抓回来后面临被浸猪笼的惨烈下场。

不仅如此,他们的父母将断绝与他们的亲情关系,并且拒绝将他们的名字写入族谱。

不仅如此,“浸猪笼”的惨烈手段进一步拓展到了惩罚偷盗的范畴。广东省梅州市就曾发现过被铁链绑住的骸骨。

这些人生前犯了偷盗之罪。当他们被抓住后,村民们以铁链绑住他们的身体,将他们沉入绿窟潭中。铁链质量沉重,这些偷窃的盗贼们往往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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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评价浸猪笼的行为呢?

首先,站在那些被第三者拆散家庭的原配角度,站在口口声声捍卫公平与正义的老百姓的角度,浸猪笼这一手段是否让背德者与偷盗者受到了惩罚?受到了。

然而,这份惩罚实在是过分严重了。浸猪笼是封建社会与封建价值观遗留下来的糟粕,它虽然可以让做错事情的人受到惩罚,但单论惩罚的程度却实在有施暴者为了满足人性的眼瘾而添油加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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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其实拥有很多手段来“惩罚”第三者,交由更权威、更专业的人士处理,倘若那第三者造成了任何实质性的伤害,我们也有权向专门机构提起诉讼。

然而,很多人选择了“浸猪笼”。“浸猪笼”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的践踏,更是对施暴者人性的抹黑。

“浸猪笼”是被纵容的行为,当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就动用私权将我们讨厌的人浸入猪笼,站在岸上凝望水里的人挣扎。那么我们早晚有一天会成为失去情感、漠视生命的人。

默许“浸猪笼”也是对私权的放任。“浸猪笼”并不是一个官方的条例,而是人们自发想出的惩罚方式。倘若无休止地放任下去,笔者私以为社会分裂是一件指日可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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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况,被惩罚“浸猪笼”的也有无辜的人。丈夫死后改嫁的女子有什么错?追求自由恋爱、反对包办婚姻的爱人又有什么错?

“浸猪笼”的背后不是成文的法规,不是明确的界线,而是一颗颗草菅人命的黑心。在上位者眼中你有错,那么你将永远有错,永世不得翻身。

今时今日的通奸

当今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法治社会。衡量、评估人们行为的标准再不是依照上位者手中的那根尺子,而是具有严明、清晰的法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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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时候,妻子风尘仆仆地赶到酒店,一把踹开酒店的门,床上的人立刻拿被子遮住了头,但是揭开被子一看——竟是那位妻子的丈夫和一个第三者!

大多数通奸罪都只是掌握了证据,但是因为事情量级太小并未构成一个罪名。然而,尽管我国没有“通奸罪”的明确罪名,世界上许多国家却已将“通奸”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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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我国没有将通奸罪明确地立罪,但是通奸这一行为必定发生于两个人之中,若通奸的行为触碰了这些底线,仍然可以构成犯罪。

首先,通奸对象不可以是14岁以下的少女。此时的女孩子们身体与心智均未生长成熟,因此若与14岁以下的少女通奸,男方将被判强奸罪。

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当其“婚外恋”并且同居或结婚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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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为了保家卫国常常需要去服兵役,因此军人与军嫂往往是聚少离多。利用这样的不便插足军人的婚姻,犯下破坏军人婚姻罪,实属活该!

明知他人有配偶却还要与对方结婚的,将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此可见,我国并没有明确将“通奸”作为一项犯罪的罪名。以上的刑罚,它们与通奸具有定义上的差别,那就是以上的刑法除了强奸罪以外都涉及到“结婚”这一法律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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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我国近年来离婚率升高,这背后有出轨等通奸行为的推波助澜,因此他们认为以上三种评判标准已经难以解决中国当下的问题,于是他们呼吁将通奸行为入刑,用来维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稳定。

这是一个有趣的想法。首先我们应当肃清根源,离婚率的升高难道只是因为婚外恋或者婚内出轨吗?为什么没有压抑的婆媳关系或者家暴等因素的推波助澜?

有多少人会在另一半出轨后不是选择原谅而是真的提出分手,提出离婚?我想大概很少吧,当然这需要数据去作证。口说无凭,但我私以为将通奸入刑并不能真正解决我国的离婚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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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要纳入刑法中,什么都要增添一个罪名,这实在是一件不太理智的事情。

倘若通奸将入刑,那么“明知对方有配偶却还是发生了不正当的性行为”便会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的依据。那么很多每天纸上谈兵、大谈特谈国事的男性大概会失去了逛红灯区的“宝贵”机会!

毕竟,这是犯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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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需要谨慎地三思。当时间的齿轮已经走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二十年代,当理智开始替代冲动,法治替代人治,我们真的要事事都上刑吗?

结语

通奸确实是一件背德的事情。在这件事情中,至少有一方不检点,不珍惜自我与他人。一次冲动,一次熏心的利欲可能便毁灭到了一个完整、和谐且美满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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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比痛恨这样的行为,我们讨厌第三者,这样的正义我们捍卫起来确实没错。但在对做错事情的人实施处罚上,我们也需要依据实际考量而来,不可脱离程序地多判,否则必然带来对生命的漠视。

当我们尊重生命,高抬贵手地没有将受害者浸入猪笼的同时,也需要谨慎地平视自我,切莫将自己塞入了猪笼。大家是怎么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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