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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朝云律师 2023-02-20 发布于湖南

      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人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如何认定的规定。本条的“机动车管理人”,并非泛指所有对机动车享有管理权利的人,而是特指在机动车管理人与所有人分离的情况下,通过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租赁、借用等合法方式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支配或者收益,并因将该机动车再行通过出租、出借等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而对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负有与相同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相同注意义务的人。被侵权人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本条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判断机动车是否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应当注意查明具体案件中机动车所有人对有关机动车技术、性能等专业技术知识的了解程度,根据这些情况区分不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知道机动车缺陷的注意义务水平。机动车所有人所负有的义务应以机动车所有人自己作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所负有的基本安全条件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本项规定的情形构成机动车所有人过错,还需要认定机动车缺陷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致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本条所称的驾驶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时实际驾驶机动车的人。本条所称的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参加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尚未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等情形。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所谓“饮酒”,是指饮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举轻以明重,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醉酒驾车的,显然更应认定其存在过错。所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而列入管制目录的药品。所谓“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也属于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实践中,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2)法律、法规、专业操作规程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此外,根据具体案情,在需要时还有必要适当考虑行为人的自身情况,如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历、经验、生活习惯等。       还需注意的是,原《侵权责任法》第49条没有规定机动车的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民法典》增加这一主体,要考速的是各地因机动车限购政策出现了出资购买机动车的人不是登记的所有人、而是实际管理人的状况,将机动车管理人列为责任主体,可以解脱实际上明机动车没有权属利益的人的责任。 对此还要把握以下几点。

      1.适用本条规定的责任规则的要件。一是应当构成租赁或者借用机动车的法律关系。其中,租赁是光车出租,不是带驾驶人的机动车出租。光车出租,是出租公司仅出租机动车,并不附带驾驶人。这种情况,应当完全按照本条规定确定责任。承租人租用机动车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人有过错,按照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出租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具体的承担责任有以下不同情况:一是出租人在明知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和技能的情形下,仍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出租人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具有重大过失,不论承租人是否疏忽检查机动车安全状态而导致事故发生,都不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因为对于机动车肇事,出租人的过失是基本原因,而承租人有理由相信一个专业的汽车出租人,不会把有故障的机动车出租给自己。因此,机动车承租人即使没有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也不应对此过失承担责任。三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出租人有过失,机动车承租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也有过失,则构成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出租人因过失疏忽对承租人的必要说明义务而导致机动车肇事的,但并非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的,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费任。五是出租人故意将不合格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或故意隐瞒机动车最成导致事故发生的,属于出租人的间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使承租人有一般过失。也应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人仍受机动车保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从而使机动车保有人仍支配着机动车的运营,并且获得相应运营收益,益,承租人为对机动车并无运行支配力,因此机动车所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驾驶人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进行机动车的运营并且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驾驶,机动车保有人对驾驶人已失去直接的指示和控制,因此应由承租人承担驾驶人交通肇事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带驾驶人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属于承揽合同。承租人相当于定作人,出租人相当于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并且按照指示进行运行。因此,所谓的带驾驶人的机动车出租,其实并非出租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出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其实就是定作人,出租的也不是车,而是连人带车一起为承租人服务。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不适用本条规定。
(2)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
(3)机动车在使用人的操控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4)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而不是受害人的责任。
2.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则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是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是:
(1)机动车的使用人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的,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就全部损害负责。

(2)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应当按照其过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失,主要表现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不予告知等。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通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我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数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发错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去质牌药品,或者患有力解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以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机动车出租和出借有一定的近似性,但实际上存在一些区别。机动车出借是无偿行为,而机动车出租是有偿行为。出租人出租机动车是为了获得租金,属于经营行为,通过经营行为而获得物质上的利益。而出借机动车,出借人并不存在经济上的运行利益,而仅仅是获得亲情、友情等精神上的满足和人际和谐,并非获得物质利益。因此,尽管在法律适用上,对于出租和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的规则上是一样的,但在掌握中有所不同。

首先,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过错,应当是重大过失。理由是,友情出借机动车并不存在运行物质利益,而且机动车主即出借方对机动车的运行也没有支配力,又因为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具体情况是:

第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不具备驾驶技能。这种情形要求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资质,此时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用人采取欺骗方法,或者隐瞒自己没有资质的事实,骗取借用机动车,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对损害承担与自己的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出借人将有瑕疵的机动车出借给借用人的,如果没有事先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应承担完全责任;如果出借人已经说明情况,借用人仍借用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对损害应承担与自己的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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