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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透彻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23-02-20 发布于广东

   

一、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为什么要视影响程度不同而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合并,则要采用成本法,成本法的意思就是初始投资成本就是老天爷,不能轻易动它,不仅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能变,也很少有产生投资收益的可能;除非你能收到现金分红,你才能确认投资收益。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则要采用权益法,权益法的意思就是初始投资成本随着应享受被投资方权益变动而变动,即使对方不分现金红利,但只要有了净利润及权益性质变动,你就确认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那么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要视影响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方法进行会计计量呢?如果你站在监管者的角度看,就豁然开朗。如果允许一个上市公司把其子公司的净利润确认成自己的投资收益,那它操纵利润可就太方便了,上市公司这么多,即使只有一小部分有操纵利润想法,你这个监管者忙死也顾不过来的。(你可能会说,合并报表时不还要合并子公司嘛,合并报表利润不还是要增加吗?那不一样,合并报表和自己个别报表对普通投资者及外部使用报表者,重要性完全不同。)所以,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合并,就要用成本法,咱们只认现金分红,少玩其他的里格愣。

    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为什么初始投资成本里不让纳进相关交易费用?

    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合并,同一控制下最简单,就以最终控制方--这个共同的老大那里确认的被投资公司净资产为准,你占被投资公司多少比例,很简单一算就得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合并,那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就以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准;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形成了重大影响,则根据教材总结,是以投出资产公允价值加相关交易费用为准。

    这就要问了,为什么重大影响情况下,要把相关交易费用也纳入到初始投资成本呢,而非同一控制下就不行呢?

    我觉得还是站到监管者角度看过个问题。如果你是监管者,对初始投资成本这个重要概念,肯定是简明点好儿,涉及到合并时,同一控制下你规定得很简单以“共同的老大”那里占被投资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为准,非同一控制下就以投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准,这多好管理啊。考试时也好背,呵呵。

    但是对重大影响下长期股权投资,这时候相关交易费用就加进来吧,反正到权益法核算时还麻烦得很,也不在乎这时就多麻烦一次。呵呵。

    (最后再说一句,非同一控制下和重大影响下,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后,都还要根据被投资方可辩论净资产所占份额,再相减一次。初始投资成本大的,算成商誉,但不做会计分录;可辩认净资产所占份额大的,算成营业外收入,非同一控制下购买方在合并报表反映,而重大影响下投资方直接会计确认,这个应该好理解吧)

    这样理解基础上的记忆,会使得效率提高,死记硬背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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