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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减肥药作为赠品与其他食品捆绑销售,构成犯罪吗?法院判了!

 三居士 2023-02-20 发布于内蒙古

有毒有害食品作为赠品与其他不具备减肥功效的产品捆绑作为套餐,继而以减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是否构成犯罪?今天,小编带大家通过一则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赵某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媒介代理销售减肥产品,并发展了钱某、孙某等下级代理商。产品系列包括果冻、蛋卷、植物肽果蔬压片糖果(早糖、晚糖)、胶原蛋白饮等。赵某及下级代理商在明知早糖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的前提下,仍将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早糖作为赠品与果冻、蛋卷、胶原蛋白饮等进行捆绑销售,并刻意宣传减肥功效。消费者不明真相,为了减肥目的而购买上述产品,但实质的减肥效果完全依托于有毒早糖的减肥功效。赵某及下级代理商也通过这种不法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非法获利颇丰。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等人在明知早糖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且减肥功效依托于早糖的情况下,以销售减肥产品的名义,采用销售果冻赠早糖或销售晚糖赠早糖等模式对外进行捆绑销售,将具备减肥功效的早糖作为无定价的赠品裹附于合法产品的外衣下,掩盖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实质,以此规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赵某等人逃避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主观上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赵某及下级代理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某及下级代理商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销售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赵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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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作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认准食药品安全。当下,不少爱美女性都会选择减肥产品作为主要的减肥方法。在此提醒每位爱美女性要选择正规减肥产品,健康瘦身,完美享“瘦”。不要选择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药品,因为这些添加成分副作用明显,用于减肥更是伤身。此外,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方式更是灵活多变,诸如“抖音”“微信”等借助网络电信的经营方式更多的为以年轻人为主体的大众所接受。在此,也提醒大家从事食品等经营活动一定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要试图以各种方式掩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实质,否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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